反“家暴”的司法之道??探訪無錫崇安法院民事司法改革工作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12-30 瀏覽次數:2135
反“家暴”的司法之道
??探訪無錫崇安法院民事司法改革工作
實踐表明,反對家庭暴力需要介入司法新模式。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就《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在全國各地確定了十余家試點法院。今年12月23日至24日,記者應邀參加了在江蘇無錫召開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判實務研討會”,全國試點法院及專家出席。作為試點單位的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的經驗,引起與會者的關注。
以法止暴
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采訪中,有關法律專家稱,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內部性、隱蔽性特點,當事人往往舉證不足,相關職能部門也認為家務事不宜過多干涉,導致司法應對家庭暴力力度不夠。“人身保護令”的出臺,將事后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開辟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是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家暴受害方的一項嘗試。
以情治暴 引入“創可貼”式心理輔導
在探索“人身保護令”之后,崇安法院在全國范圍內又首例引進“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輔導課程,從源頭上疏導涉暴雙方的心理。通過特邀國際注冊高級婚姻家庭指導師參與訴訟,最大限度地使雙方負面情緒得以舒緩,防止家庭暴力延續,杜絕暴力行為升級。
今年5月,在審理王某訴金某涉家暴婚姻案件時,王某訴稱,其在坐月子期間,金某便因家務問題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將其右手手指掰斷。近年來,金某更變本加厲。法官綜合分析了案情和王某提供的證據后,立即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與此同時,該院特邀國際注冊高級婚姻家庭指導師參與訴訟,對涉暴雙方進行“創可貼”式心理輔導,找尋施暴誘因,舒緩負面情緒,令施暴方主動意識到施暴的嚴重后果,從根源上防止家庭暴力的延續和升級。最終,經過指導師的心理輔導與矯治后,金某心平氣和地接受了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并保證不再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以法律途徑解決離婚、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
適度干預 彈性司法維護受害方權益
崇安法院認為只有對弱者加以適度傾斜和道義上的支持,才能打破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不平等的互動模式。因此,在調解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官適度干預,主動行使釋明權、建議權,以確保調解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執行性。
該院在審理一起原告妻子蘇某訴被告丈夫張某離婚糾紛的案件中,蘇某稱張某因吸毒兩次被勞動教養,精神抑郁,出獄后對其實施嚴重的家庭暴力,用繩子將其捆綁。調解過程中,張某透露有到期債權約6萬元,但因蘇某對外宣稱其有精神病,債務人不愿向其償還。倘若離婚,張某愿意協助蘇某追討,但要求蘇某預付3萬元。而蘇某表示只要能離婚,給張某6萬元也甘愿。為此,承辦法官適時向蘇某行使釋明權,告知債權性質及主張債權可能存在的風險,詢問該方案是否系出于迫切解除婚姻關系或長期暴力威脅的無奈舉措。最終,雙方自愿離婚。
崇安法院的做法與經驗值得借鑒。面對家庭暴力的日趨嚴重和公開化,僅僅用道德規范去修補、用社會輿論去約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經難以奏效。而在所有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種終極保障,相對于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因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因而才是剛性的。(婁銀生褚佳英 劉宏偉)
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