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法院經調研發現,當前農民工維權案件存在以下問題:

一、維權意識較差。大多農民工務工時,不到正規的職業介紹機構求職,又很少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不規范,甚至屬于“霸王條款”合同。由于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約束,發生勞動爭議后缺乏最直接的證據和衡量侵權與否的標準,而農民工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出現舉證不能,法院在處理時難以全面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維權方式偏激。大量案件存在被告惡意拖欠、克扣工資的情況,農民工事后補救成效甚微,在一定范圍內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部分農民工會采取理智的方式,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但部分農民工情緒激憤,討要工資方式激烈極端,往往會采取聚眾鬧事、群體上訪、找老板“算帳”等非理性的手段實現其目的,由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演變成危害社會新的不安定因素,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的危機。

三、維權成本偏高。一些農民工們為了討幾千元甚至幾百元的工錢要耗上幾個月的時間,有的甚至時間更長,而有些老板為了達到拖的目的,一定要走完所有法律程序,直到敗訴才肯給付拖欠的工資,農民工們根本等不起。律師費、勞動仲裁費和訴訟費費用高,讓本身經濟拮據的農民工們望而卻步。對農民工而言,贏了官司贏了理,是莫大的欣慰。但在很多情況下,不少農民工卻是“贏了官司輸了錢”,“討回說法空歡喜”,費盡千辛萬苦得到的結果往往不盡如人意。

四、職能部門之間缺乏配合。為農民工維權涉及多個部門,如建筑管理、勞動保障和司法部門,各部門的條條框框較多,又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部門之間沒有建立有效的聯動機制,缺乏有效的配合。

對此,該院建議:

一、加快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專門立法。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城市,并加入到城市建設的各行各業中,農民工已成為一個相對穩定而又不容忽視的社會群體,農民工問題已成為事關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如何更好地解決農民工問題,這需要國家通過專門立法,使農民工勞動保障、教育培訓、養老、醫療、生活、居住等權益在法律層面上得到全面的保護,讓農民工維權能有法可依,規范有序。

二、建立農民工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在輸出地,要實行外出農民工準出證制度,并將接受一定的法律知識教育作為頒發準出證的前置條件。輸入地的用人單位,要完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到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并將此作為勞動部門開展勞動監察的重要內容。通過嚴把“出入”關口,進一步做好農民工進城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使農民工外出從無序變有序。

三、充分運用工會組織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建議各級總工會都應設立指導農民工團體的專門機構,把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來抓,建立和健全農民工工會組織,積極吸納農民工入會,依靠工會的集體力量與企業主談判,以維護農民工個體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農民工維權的互動機制和平臺。農民工維權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的共同參與,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勞動保障、建筑管理、公安、司法等職能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在制度上提供相應的保障,以建立一個農民工維權的互動機制和平臺。

五、加大對農民工的救助力度。建議擴大司法救助的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對涉及農民工的案件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和優先執行”,為保護農民工的權益開通綠色通道,在完善審判流程管理的同時,加強對農民工維權案件的跟蹤督查,加大對侵犯農民工權益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同時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簡化法律程序,真正達到對農民工維權案件快立、快審、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