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騎電動車與大狗相撞致骨折 狗主人賠償車主4萬元
作者: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 卜凡勝 發布時間:2020-03-26 瀏覽次數:718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居民馬麗麗騎電動車經過某米廠門口時,與姚強強飼養的一只大狗相撞。事故致馬麗麗多處骨折、損傷。后馬麗麗一紙訴狀將姚強強起訴至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電動車主訴至法院 要求狗主人賠償7萬
2018年10月,馬麗麗騎電動車通過徐州經濟開發區大廟街道辦事處后姚村北側某米廠門口時,與姚強強飼養的一只大狗相撞。事故致原告馬麗麗多處骨折、損傷。馬麗麗住院后,姚強強消失不見,不愿賠償醫療費。
馬麗麗出院后,一紙訴狀將姚強強起訴至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姚強強給付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7萬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姚強強辯稱,狗所在的區域為米廠,是被告的私人場地范圍,不屬于公共區域;原告馬麗麗騎行行駛至米廠內,撞到伏臥在地上的狗,而非狗撞到原告,并非動物致人損害;原告馬麗麗違反交通行駛路線,騎行速度過快且逆行,導致自身受傷,原告馬麗麗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萬元
原告馬麗麗向法院提供了事發時監控視頻。視頻顯示,由南向北行駛經過該米廠門口,而狗所處的位置,為米場大門外的空地,且大門并未關閉,狗并未被圈養或有繩子系住。因此法院認定,狗最初伏臥的地點、原告與狗相撞的地點均發生在公共區域。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表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以“咬傷”、“抓傷”為通常情形,但動物致人損害的方式不局限于此,動物致人損害之所以成為一類特殊侵權類型,主要是因為動物具有危險性,而這種危險性不僅僅表現為前述情形。本案即為原告在騎行過程中,因受到驚嚇,導致與犬只相撞倒地摔傷,且并非犬只靜止時原告主動撞上,而是犬只(體型較大)在活動中與原告相撞,故本案亦應認定為動物致人損害。
而對于被告提出的車主負有責任的抗辯,法院認為,這關系到能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但書條款,即“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原告存在挑逗犬只、投食、進入禁區等行為,被告亦未采取設置警示標牌、系住犬只等防范措施,且從視頻可以看出,原告騎電動車系正常行駛,故不應因此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具體到本案,涉案的犬只系被告飼養和管理,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放任犬只在公共區域游蕩,造成原告摔倒受傷,故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法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
同時,判斷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適用與判斷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相同的規則。具體到本案,即使原告存在騎行速度過快等行為,但該行為與受到驚嚇導致和狗相撞受傷這一損害結果之間并沒有前述的因果關系,因此,本案不適用過失相抵,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綜上,徐州經開區法院判決被告姚強強賠償原告馬麗麗各項損失共計4萬元。
判決后,被告姚強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動物飼養人應盡到相應責任與義務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陳青提醒,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養寵物狗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質的方式。然而寵物狗由最初的小型犬逐步泛化,甚至一些大型犬、烈性犬也作為寵物狗飼養,加之一些不文明的養犬行為,引發了越來越多的寵物狗傷人事件。飼養動物無可厚非,但是飼養者及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理飼養與管理,盡到相應責任與義務,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與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秩序。只有動物飼養人在自己得到快樂的同時,不給他人或者社會帶來煩惱和危險,才能創造文明、安全、衛生的人居環境,確保人與動物和諧共處。
法官說法:動物侵權應嚴格動物飼養人責任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陳青,對于本案進行了釋法解析。
陳青表示,本案是基于養犬人未能盡到栓養及管理義務,導致犬只與騎行人員相撞所引發的人身損害案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但書條款規定:“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而本案認定的難點是,被侵權人對其損害后果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存在,是否應當基于此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陳青認為,此處法律規定的被侵權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主要應當通過準確把握本條的立法本意來實現。本條的基本宗旨應當是著重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并以此達到規范動物飼養行為的目的,因此應嚴格界定被侵權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且侵權人應當對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舉證。一般常見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包括:挑逗犬只、投食、進入禁區等行為。
同時,判斷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當適用與判斷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相同的規則,即,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與其受到的動物致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與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如果是,則可進行過失相抵,反之,則不能進行過失相抵。以本案為例,即使原告存在騎行超速的行為,但該行為與其受到的動物致害結果之間不具有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或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因此不應適用過失相抵。可以看出,此條文的立法本意,應當是嚴格動物侵權人的責任。(文中當事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