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20091218,江蘇省洪澤縣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被告人胡立兵、楊萬金等15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被告人袁國鵬等4人涉嫌運輸毒品、聚眾斗毆、窩藏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胡立兵、楊萬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十六年,其余13名涉黑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4名非涉黑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等不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春節后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胡立兵、楊萬金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逐步形成以胡立兵、楊萬金為組織領導者,以韋正、肖軍為骨干成員,結構較為穩定,基本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統一購置刀具供其成員使用、統一安排成員食宿、支付工資,同時規定有事請示報告、不準吸食毒品、賭博等。該組織成立以來,通過發放高利貸、強占渣土經營、敲詐游戲室業主等非法活動及經營汽車租賃公司等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所得利益均由胡立兵、楊萬金統一進行管理、支配、使用,一部分用于維持其組織經營活動,一部分用于其組織成員吸食毒品、統一支付食宿、工資、高檔娛樂等支出。該組織成立以來,多次進行有組織地違法犯罪活動,涉及聚眾斗毆7起,尋釁滋事、容留他人吸毒2起,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各1起,違法行為6起,在洪澤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群眾反響極其強烈。

法院審理認為,以胡立兵、楊萬金為組織、領導者,以韋正、肖軍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程度嚴重,其行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征。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基礎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