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道路-觀看《真水無香》有感
作者:葉城斌 發布時間:2009-12-23 瀏覽次數:1347
看《真水無香》之前,我宋魚水的了解僅限于鋪天蓋地的個人事跡,在看完《真水無香》后,感嘆她的人格魅力的同時,卻也讓我陷入思考,宋魚水不僅僅是她一個人,她所遇到的是中國司法普遍而無法回避的問題,這個問題有解嗎?中國的法官能用判決殺出一條路來嗎?筆者僅就此問題做些純理論的探討。
高中漢被生產偽劣產品的廠商騙了,本以為揣著良心上法庭就能勝訴,在遭到無情的敗訴后,一念之差居然走上了絕路;林萬成的老字號商標十年前被別人搶注了,今天反而被對方告上了法庭,而且那浸著數代人心血的商標,注定不再屬于自己了!無法面對的現實,讓他失去了理智;白發蒼蒼的
一個多世紀以前,沈家本“舉全國之精神,胥貫注于法律之內”,制定了大批中國古代不曾有過的新類型的法律,奠定了近代中國法制發展的基本方向,即學習西方成熟的經驗和制度。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大量移植西方成熟法律體系的概念和制度,漸漸融入大陸法系的版圖。然而,面對我國法律傳統依然缺乏,人民對法治的信仰的依然薄弱的現狀,整套概念體系和制度運行得很不順暢。民眾依然抱著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認為天理昭昭,有理走遍天下,不論有沒有證據的支持,不論有沒有過訴訟時效。現代法理遭遇到的是尚未發達的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法律的尷尬由此而生。
當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發生沖突時,法官能做些什么?在英美法系,法官奉經驗為圭臬,每個判例本身經過了時間和經驗的考驗,被證明符合群眾觀念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相當的社會基礎,能夠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一旦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法官就能夠開創新的先例,實現新的社會與法律兩種張力的平衡。但大陸法系背景下,法官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只能在立法者設定的有限空間內適用法律。因此,寄希望法官發展法律,達成社會需要與法律不足之間新的平衡,不僅是不現實的,也存在法律權威被損壞的巨大危險。法官所能做的就是在法律已經設定的空間內尋求這種平衡。剩下的出路就只能指望立法者作出高質量的立法,給法官指出適合中國國情、符合社會一般公眾公平正義觀念的糾紛解決方式。但以目前的立法現狀來看,顯然短期內無法實現。
宋魚水法官探索出的道路值得我們去借鑒,但我們對進路的探索不應止于此,畢竟這種方式耗時耗力,對個別案例可能會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但從制度上看并不經濟,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社會矛盾洶涌而至,法官以一己之軀承受不能承受之重,對司法資源是一種損害,對法治進程也是一種損害。就證據規則而言,我們不能走回到“當事人動動嘴,法官跑斷腿” 的老路上去,司法資源有限,也不可能每個案件都到民間去發掘矛盾,徹底調查。法官所能做的就是升堂審案,聽取雙方證據與陳述,認定證據顯示出來的法律事實,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平的判決。就訴訟時效而制度言,也不可能按照當事人的意愿,將陳年爛谷子的事情拉出來審判。
那么是否還有其他的路徑可走了?答案是肯定的,法官不應當回避自己對于社會的責任,正如影視中的一位法官所言,一個判決對社會具有示范的作用,能夠給社會其他人的行為樹立一個標桿。在適用法律時,不僅僅要看到具體的法律規則,更應當透析法律規則背后蘊含的精神與價值取向。2005年發生在南京的“變性糾紛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該案中,原告男子高婷婷因未能提供離婚證明,承諾做免費變性手術的醫院停止了手術。一審認為改變性別,將涉及其配偶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也勢必造成其同性婚姻,而這是為婚姻法所禁止的,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則認為,我國雖未出臺有關變性的法律規范,但現行法律及行政法規對于變性并未作禁止性規定。在法律對已婚者變性未作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
公民個人選擇是否于變性前離婚,而不宜陷其于兩難之中。只要其權利行使不損害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即應受法律保護。這個判決雖然未能填補法律漏洞,但其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的能動作用,適用保護公民權利以及對特殊人群的關懷的一般法律原則作出看似違反具體法律規則,實質卻符合法律精神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如果法律的精神不復存在,法律規則離死亡也已經不遠了,法律規則只有在法律原則的懷抱中才能發揮公平與公正的光芒。
法官始終都不應當停止對實質正義的追求,因為法官天生就是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為己任的,當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發生沖突時,當法律規則異化為社會不公正的源頭時,法官不應無所作為,機械地適用法律,法官不是“自動售貨機”,這種理論早已經被拋棄。法官應當發揮司法的社會整合作用,運用司法智慧,探索作出符合法理的判決,并盡量尋找其與情理的結合點。宋魚水法官的探索或許不是最優的一種,但是畢竟給我們以啟迪,以思考。正如魯迅所講“這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希望我們中國的法官以判決為武器,匡扶正義,殺出一條路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