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妥善處理農村離婚糾紛案件的幾點思考
作者:姜懷友 發布時間:2009-12-18 瀏覽次數:1004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不僅是個人的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婚姻訴訟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秩序的混亂,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背景下和諧社會。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外出打工人員的增多,農村離婚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傳統的婚姻觀念受到沖擊,呈現出新的特點。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筆者對新形勢下對妥善處理農村離婚糾紛案件作一思考。
一、農村離婚糾紛案件數量上升的原因
經調查發現,近年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成因:一是傳統的婚姻觀念發生變化,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觀念發生變化,不再滿足于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質不高,對精神生活的理解發生偏移,一些先富起來的農民在腐朽思想的影響下,出現了婚外情。二是感情基礎薄弱,一些年輕人思想過于開放,草率結婚,婚后不久即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離婚之路。三是近年來農民外出務工人員增多,越來越多的農民走出封閉的村莊做工、經商,轉移到農業以外的行業中,外出打工人員由于接觸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想發生改變,給以前相對較為穩定的婚姻帶來了較大沖擊,由此導致雙方長期分居,婚姻逐漸走向破裂。
二、農村離婚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難尋。離婚糾紛案件因為自身的特殊性,當事人舉證較為困難。一方難以獲取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特別對于女方來說,舉證更為困難,在現實生活中,一般來講是女方在男方處居住,知情者也往往是男方親屬和鄰居,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出現糾紛時他們根本不愿意為女方作證,這樣在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一種現象,那就是當事人在舉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被判決不準離婚。
(二)無過錯方獲得賠償較少。在農村離婚糾紛案件中,無過錯方請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實現困難,大部分當事人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導致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極為不易,事實難以認定,賠償權利當然難以實現。
(三)對彩禮是否應該返還認識不一。在農村離婚糾紛案件中,返還彩禮問題一直是個難題,這和彩禮的性質和農村的風俗習慣有關,審判人員對彩禮性質的認定及返還問題上處理不一致,有的將男方在婚前所給付彩禮一般按贈予處理,不存在彩禮返還問題,有的按照農村習俗根據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長短酌情予以返還。
(四)對離婚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不力。在農村離婚糾紛案件中,對涉及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分割問題認識也不一致。有的法官認為,當事人承包的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土地經營權亦應由政府核發,故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法院不應予以處理,而應由政府處理。有的認為應有條件的予以審理,即離婚案件當事人雙方對承包土地經營權產生爭議后,經當事人協商或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可在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予以確認,達不協議的,不予處理。
三、對妥善處理農村離婚糾紛案件的幾點思考
穩定的家庭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離婚案件增多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和社會危害不可低估,要在農村加強法制與道德規范宣傳,倡導符合道德倫理的婚姻價值觀,幫助農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以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一)加大巡回處理與調解力度。 處理農村婚姻家庭引發的糾紛需要多方參與。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職能作用,對婚姻家庭中出現的矛盾要加大調解力度,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加強巡回審理,注重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弘揚社會正氣,與基層組織互相配合,努力化解矛盾糾紛,消除影響家庭穩定的因素。
(二)人民法院可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審判人員在審理農村離婚糾紛案件時應針對農村廣大農民法律意識薄弱的特點,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范圍,列舉出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方面提供證據,如何收集和提供證據,引導他們舉證;對當事人提供出證據線索的,又因自身原因不便于收集的,應指導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三)注重保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無過錯方實現損害賠償困難主要原因是舉證難。對在證明與他人同居的證據上,不要過于苛刻,在無過錯方舉出初步證據和損害后果后,由對方就該初步證據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有過錯行為,否則推定其存在過錯,另外因為該種情形公開取證的難度很大,所以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一般都是偷拍或偷錄的,這些證據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公德,法院在審理時應予以采信。
(四)根據結婚時間長短酌情返還彩禮。 婚前給付彩禮,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的,要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和結婚時間的長短酌情予以返還。如結婚未滿一年的,可判決返還大部分彩禮,結婚未滿二年的,可判決返還少部分彩禮,二年以上或者有小孩的,一般不應再返還。
(五)依法保護離婚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者享有的權益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權益。在離婚時,這一用益物權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應對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一并予以審理,依法保護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