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思考
作者:徐衛兵 發布時間:2009-12-17 瀏覽次數:1110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日益增多,表現形式多樣。此類糾紛,有的通過訴訟解決,有的通過仲裁或者調解方式解決,有的通過上訪渠道尋求糾紛的解決,增加了社會矛盾的復雜性。為妥善解決土地糾紛,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和諧與穩定,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特點及解決方法作一系統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主要類型
(一)農業稅收政策變化引發的糾紛。一是稅改后,不僅稅費大大減輕,而且種地農民還可拿到良種田和水稻田兩種補貼,種地帶來的顯著利潤讓原承包戶紛紛要求退還土地,受讓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經營計劃不能實現等原因,不愿退還,或轉包后看到轉承包人的收益豐厚,以轉包金過低或轉包期限過長要求悔約,而原來的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從而引發糾紛。二是進入小城鎮打工或落戶的農民,見種地無益,有的將承包地拋荒,村組將其收回后重新發包,收益用于交納統籌和提留款。
(二)土地權屬不明引發的糾紛。一是過去因興辦學校、鄉鎮企業、林場、農場而使用村組土地,這些學校或經濟組織不復存在后,土地由有關部門經營,村組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這些土地因所有權與使用權不一產生糾紛;二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不明確。因為歷史原因,一輪土地發包時,有的土地沒有登記,有的登記與耕種的數量不一,未經登記的荒地或拾邊地,逐漸被便利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后引發糾紛。
(三)村委會管理不當引發的糾紛。一是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而私自發包給家族成員或有其他關系的農戶,有的發包價格明顯偏低。二是利用村委會換屆或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并,村委會負責人變更,以原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三是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四是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等。五是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于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四)地方行政干預引發的糾紛。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只有村集體才有權利處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門和地方利益的考慮,行政干預和越俎代庖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違法承包引發糾紛。這種情況往往在一時發包成功的背后隱藏著許多矛盾,一旦時機成熟就會引發糾紛,且這種情況涉及的土地面積較大,處理不好很容易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原因分析
(一)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我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一方面我國有廣袤的草原、耕地。另一方面,農村實際可耕地面積正在日益減少,有些地方甚至無地可種,耕地較多的地方往往工業化程度較低,當地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更強,對土地的依賴性越強,對土地的情感就越深,形成了農村土地糾紛的自然原因。
(二)國家對農業政策的調整。農民承包土地30年不變的政策已深入人心,尤其是國家免征農村各種稅費,并對種地農民實行政府補貼后,外出務工地的農民認識到即使不出家門,土地也會給自己帶來比較滿意的收入,收益的變化再次使農民種地的積極性高漲起來,對以前拋荒、轉手的土地紛紛設法索要。這是導致農民收益的變化是產生糾紛的根本原因。
(三)村委會法制意識淡薄。有的地方村委會民主法制意識淡薄,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經常發生,從調查的情況看,大部分土地使用權流轉、農地征用、及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糾紛,均是由于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運作,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方式進行民主決議,損害了農民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引起。群眾的利益一旦受到損害,在本地區本組織內難以解決或無法解決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已成為人們的普遍性選擇,基層組織社會控制力弱化是糾紛產生的社會性根源。
三、對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思考
(一)正確把握農村土地政策的精神實質。農民從不愿種地到掙搶土地,為了耕種土地不惜通過種種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原因與其歸于農民,不如歸于政策之無形大手,因為趨利避害是生存的本能,農民在種地無利可圖時選擇放棄,轉而外出打工另謀生路,當政策的變化讓他們重新作出選擇時,讓他們對當初的放棄承擔責任未免不公,因為政策的變化是農民選擇的重要依據,不能將國家責任轉嫁給個人。因此,我們處理此類案件應本著保護原承包人,使農民不致與土地分離。充分理解和把握國家關于農村承包土地30年不變的規定。
(二)發揮行政調解功能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矛盾尚未激化,特別是對那些沒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據的承包糾紛,以維護穩定為出發點,以維護農民合法利益為核心,由基層政府通過調解組織,民主協商,積極探索處理糾紛的方式方法,妥善化解矛盾,從根本上消除土地糾紛的隱患。盡量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化解矛盾,讓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成為這類糾紛主要解決途徑。
(三)運用和諧司法的理念穩妥處理。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本著維護原承包人利益的原則,盡量不讓農民失去土地。同時,處理該類案件時,應回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上來,對土地的流轉過程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流轉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行為,認真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準予原承包人收回流轉的土地,因為流轉的土地一般位于農戶附近,新的承包人或受讓人如不退還土地,實際是無法進行正常生產經營的,即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效果不佳。因此,我們應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運用和諧司法的理念通過協商,穩妥處理此類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