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徐吉梅 發布時間:2009-12-11 瀏覽次數:1025
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可以使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迅速得到彌補,同時被告人積極賠償也反映其具有一定的認罪、悔罪態度,一般可以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這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但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存在著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一、存在問題
一是法定審限較短,不利于案件調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限較之民事案件的審限要短,導致部分案件調解時間、賠償準備時間不足,案件調解周期長和審理期限較短之間形成矛盾。
二是民事賠償范圍不明確。《刑法》第36條規定的“經濟損失”和《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的“物質損失”范圍不統一,經濟損失的內涵明顯大于物質損失,實踐中難以評估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統一各方意見。
三是當事人期望值過高。被告人期望通過賠償求得被害人諒解,以求得到法律最輕的處罰,甚至要求宣告緩刑;被害人或其親屬又“漫天要價”,以刑事壓民事,調解難度大,稍有不當極容易引起當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四是民事賠償對具體量刑的影響缺少法律規定。在實踐中,“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將民事賠償作為何種量刑情節去對待,更加沒有對量刑從輕幅度予以明確,實踐中只作為自由裁量的范疇,造成法官調解時畏首畏尾,影響了案件的調解。
二、對策與建議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功能,開展送法六進活動,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正確理解積極賠償的社會意義,強化調解,促使被告人積極作出賠償,最大限度地化解被告人與被害人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二是搶抓調解時機。抓住立案、送達、庭前和庭后有利時機,及時調解,緩和案件調解周期長與審限較短之間的矛盾。把握立案、送達、庭前等階段被告人主動賠償,爭取從寬的心態,以及被害人為及時得到賠償,避免被告人判決后執行難,也大多愿意降低賠償期望值的心理,積極調解,能夠較好地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意見。
三是制定賠償標準。建議根據犯罪的情節,以被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為賠償原則,并參照民事訴訟中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標準,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標準。區分過錯與混合過錯責任大小,使案件在調解中賠償合理,法官調解時有據可依,減少矛盾。
四是規定從輕幅度。被告人積極賠償,即反映其認罪悔罪態度,也可以讓被害人及其家屬獲得一定的心理安慰,建議結合法定刑和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數額比例來規定一定的從輕幅度,便于司法實踐的操作和規范,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