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法院對該院自2007年至200911月受理的33件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進行充分調研。該院認真分析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現狀、特點、成因,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妥善處理,充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當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主要特點有:1、案件數量呈增長趨勢;2、案件群體性強,極易引起涉訴信訪;3、案件調解難度不斷增大;4、涉訴案件類型復雜多樣。該類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1、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思想認識不到位;2、農村土地流轉程序不夠規范,流轉市場化程度較低;3、政策上拿不穩,法律依據模糊;4、農民利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存在利益沖突;5、農村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6、農村基礎設施不夠完善。

針對以上特點與成因,六合法院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此類糾紛。該院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充分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平衡多種利益。在審理過程中,依照《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條文,兼顧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引導當事人就補償費用、土地調換等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則嚴格以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為基點,依法做出裁判。二是對有爭議的法律條款大膽解釋,依法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強調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和諧穩定的角度出發,嚴格界定其中“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調整土地承包的情形應僅限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不包括集體經濟發展規劃需要、基礎設施建設或者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的情形,同時也不包括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三是合理界定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效力。承包戶將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時,未經民主議定程序,依照物權法有關規定,認定轉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四是加大調查取證力度,公平分配舉證責任,力爭做到案結事了。該院在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內容、范圍、違約、承包費用標準、合同解除的補償標準等事實時,將舉證責任在農民和村委會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在加強釋明、注重引導調解的同時,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清案件事實,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益。

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六合法院建議為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應積極做好以下工作:1、加強宣傳引導,制定扶持政策,從觀念上提高農民參與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積極性;2、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建設,促進規范化管理;3、遵循原則,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4、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中心,拓寬土地流轉新模式;5、深化農村社會管理體制配套改革;6、加大投入,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