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服務沿海發展
作者:王元元 發布時間:2009-12-11 瀏覽次數:1024
江蘇沿海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后,人民法院作為和諧社會的建設者和保障者、促進者,擔負著維護穩定、保障改革、服務發展、促進和諧的歷史使命和重要職責,在沿海大發展的重大機遇面前,應如何發揮審判職能,積極履行依法服務沿海發展的重大歷史使命呢?筆者從四個方面來進行闡述。
一、更新理念,增強服務沿海發展的責任感。
江蘇沿海發展規劃上升為國家戰略,為沿海城市的又好又快發展帶來了重大的歷史性機遇。我們應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認真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深刻理解沿海經濟開發的戰略意義,緊緊圍繞全市沿海發展的各項戰略部署,及時調整工作思路,把為沿海地區發展戰略提供服務作為應盡職責,將涉及沿海發展的各類司法需求和呼聲作為安排法院工作重點的第一信號,切實將促進沿海發展作為法院服務工作的第一任務,全力做好司法服務保障工作。
二、深入調研,促進服務沿海發展的有序性。
主動延伸審判職能,深入開展沿海發展調研工作,加強溝通協調,了解沿海經濟發展中可能遇到的難題,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建言獻策。密切關注沿海開發在司法審判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動向,及時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沿海開發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主動、及時向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綜合性或針對性的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提供參考意見。對黨委政府遇到的沿海開發中法律疑難問題,及時組織研究,提供參考意見;深入企業開展法律咨詢,了解企業對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幫助企業提高依法經營和風險防范能力。規范經濟行為,提高依法經營的水平。
三、回應需求,凸顯服務沿海發展的能動性
建立健全各項為民、便民、利民工作機制,成立“訴訟服務中心”,加大訴訟服務力度,為人民群眾提供“一站式”訴訟服務,方便當事人訴訟。依托訴訟服務中心這一工作平臺,大力開展訴訟服務。增強訴訟服務、糾紛化解和糾紛分流三大主要職能,進一步拉近人民法院和人民群眾的距離,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司法的溫暖,親身體會司法的人文關懷。開通快捷處理涉及沿海發展中產生的矛盾糾紛的“綠色通道”,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做到“四個快速”,即“快速立案”、“快速調解”、“快速審理”、“快速執行”。
四、發揮審判職能,放大司法服務效應
將依法、公正、高效地審理執行好每一件案件作為司法服務沿海開發的首要環節。嚴厲打擊危害沿海地區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各類犯罪行為,嚴懲濫用資源、破壞自然生態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整頓和規范沿海開發市場經濟秩序。通過有效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沿海發展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在已有的立案調解、人民調解、調裁中心的基礎上,強化糾紛化解功能,推進“訴調對接”工作,對于訴訟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立案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或者引導當事人到“人民調解工作站”調解。建立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社會調解的銜接互動機制,多元化解決涉沿海開發的矛盾糾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努力以最高效、最便利、最經濟的方式化解沿海開發糾紛。對因沿海開發引起的征地拆遷、灘涂利用、基礎設施等糾紛,引導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結合,力爭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一些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新類型案件,要以有利于沿海長遠發展、有利于維護民生、有利于保護生態為出發點,積極運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柔性司法等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責,審慎平衡各方利益,力爭使每一起案件的處理都能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