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強巡回審判 便民利民為民
作者:高國華 發布時間:2009-12-11 瀏覽次數:995
法院工作必須堅持用人民群眾的視角來審視,主動適應世情、國情和社情需要,切實轉變作風主動貼近群眾,把群眾感情和群眾觀念作為群眾工作的源動力,加強與人民群眾聯系,不斷縮短與人民群眾的距離,認真落實好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馬錫武式的巡回審判是革命戰爭年代的審判方式,深入群眾、依靠群眾、方便群眾,深得民心,贏得了人民群眾的高度贊揚。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巡回審判工作可以貼近民意司法,及時化解、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有效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依然展示著勃勃生機。
一、巡回審判是司法為民的重要實踐
巡回審判,簡單地說,就是指人民法院為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案情需要,靈活配置司法資源,深入農村及交通不便等偏遠地區,方便訴訟,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的一種便捷的審判方式。它是司法為民的重要實踐經驗,也是我國司法工作的一項優良傳統。
(一)巡回審判是司法人民性的直接體現。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質屬性和核心價值。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要求全國各級法院對人民性問題要做到理論認同、感情認同和實踐認同。而巡回審判遵循的是“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兩便原則”,這與“司法為民”的現代司法理念完全吻合,是人民法院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本職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司法便民利民為民的有效的途徑,也是凸顯法院工作人民性的直接體現。
(二)巡回審判是最便捷的定紛止爭舉措。巡回審判方式方便快捷,能夠及時處理紛爭,化解矛盾。如基層法院經常承辦的一些鄰里之間“雞毛蒜皮”糾紛的處理,就有力彰顯了巡回審判的作用。巡回法庭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使案件事實得以很快查清,是非責任得以很快明晰,調解處理得以很快開展,矛盾糾紛得以快速化解,鄰里關系得以迅速修復,生活秩序得以安定有序,公平正義得到有效維護,社會更加和諧穩定,是定紛止爭最便捷有效的舉措。
(三)巡回審判是最惠民的訴訟方式。“坐堂問案”表面上雖能彰顯司法權威,但是無法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漫長的訴訟活動中,當事人需要耗費時間、精力、經費等訴訟成本,贏了官司輸了錢,會造成當事人心理失衡。巡回審判把法庭開到當事人家門口,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而且,巡回法官在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礎上結合情理法,寓情于理,寓理于法,兼之開庭時親朋好友旁聽較多,可以充分發揮庭審教育功能,讓當事人理解法律精神,接受訴訟結果,實現案結事了、化解矛盾的司法目的,也減輕了當事人不當訴求造成的訴累。
(四)巡回審判是最有效的普法載體。生活中的言行往往受文化水平的制約和人治觀念的影響,法律意識淡薄,可能產生不當的法律后果。書本上的法律條文讓普通百姓覺得不僅枯燥而且晦澀難懂,抱著書本死啃的普法效果并不理想。而在巡回審判中,一件件活生生、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案件的審理、調解以至執行,能對群眾起到很好的宣傳教育作用,讓深奧的法理變得通俗易懂,讓刻板的法條變得和藹可親,讓神秘的法律變得觸手可及。無形中,法律意識就在群眾心目中得到了樹立,當大多數人都懂得以法律為最高行為準則和維護合法權益最有力武器的時候,法治理念也就在全社會得到了確立。
二、巡回審判工作能贏得人民群眾的滿意
巡回審判以其重要的司法價值立于法院改進工作方式的潮頭。在鎮江新區,人口分布較散,涉及農民身份的案件糾紛比例很大。我院為找準司法更好服務群眾的切入點,立足轄區實際,在建院伊始廣泛開展司法調查,發現農村土地糾紛、群眾鄰里糾紛較多,人民群眾尋求法律幫助的要求迫切,遂積極開展巡回審判,方便群眾訴訟、讓百姓感受司法、親近司法,這一舉措深受轄區百姓歡迎。
(一)建立巡回審判點全覆蓋。我院先后投入20余萬元在轄區鎮、街道設立固定巡回審判點,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統實現了巡回審判點轄區全覆蓋。設立的固定巡回審判點具備網上立案、遠程電子簽章等功能。依托固定巡回審判點的先進設施,法官可以就地辦案,就近送達法律文書,真正把法庭開在田間地野、村居和當事人家中。
(二)實行巡回審判工作常態化。我院在人員、時間、用車、后勤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實行工作常態化。一是明確巡回審判點責任人。各巡回審判點實行專人負責,由2名與鎮、街道結對的法官擔任,做到責任落實到人。二是明確巡回審判時間,實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巡回方式,其中,每周星期二為定期巡回審判工作日,對案件多的丁卯街道,實行常態化駐點辦公。案件需要時,可以隨時開展巡回審判,把方便留給群眾。
(三)監督巡回審判工作到位。建立了由辦公室、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督查組。要求各巡回審判點建立巡回工作日志,詳細記錄巡回審判工作情況。督查組定期對巡回審判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深入各巡回審判點明查暗訪,檢查各巡回法官是否按規定開展工作;查看各巡回審判點的工作日志等臺帳資料,對巡回審判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年終對巡回審判匯總考核,建立考評檔案,納入目標管理考核范圍。
(四)提升巡回審判釋法效果。我院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每次巡回審判結束,法官都要現場講法,為涉案人員及旁聽的老百姓講清楚判案的法律依據,對有關條文進行解釋,教會他們在遇到類似情況或事件時,該如何提前預防,如何自我保護。巡回審判法官走進轄區,先后開展了法進村居、調解藝術等大型法律宣講活動,轄區萬余名群眾接受了法律教育。
通過廣泛開展巡回審判,使一批涉及“三養”、相鄰關系、土地承包糾紛等多發案件和熱點問題得以有效解決。巡回審判先后處理案件1685件,基本做到案結事了。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同時,提高了轄區群眾的法制意識,推進了新區法治建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也得到了轄區機關和人民群眾的充分肯定。
三、巡回審判工作大有可為
巡回審判不是開庭地點的簡單前移,而是法院便民、利民、為民作風的體現。今后,我院將進一步提升司法服務質量,不斷豐富巡回審判的形式和內容,拓展其司法內涵。
(一)把巡回審判與收集民意結合起來,架設民意溝通橋梁。在辦案過程中,開展旨在促進司法貼近基層、司法服務群眾的巡回審判活動,在巡回審判活動中,收集民意。利用巡回審判深入基層的優勢,在巡回法庭現場與參加旁聽的干部、群眾,就法院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服務舉措等進行面對面的交流,坦誠相見,在法院與人民群眾之間架設起良好的溝通渠道,真正實現收集民意,不斷加強和改進工作。
(二)把巡回審判與信訪維穩結合起來,提升司法服務效果。來到群眾門前的法官,更容易讓當事人產生信任感;面對面的交流,有助于與當事人的溝通。要求巡回審判法官認真梳理重點涉訴信訪案件和存有信訪苗頭的案件,利用巡回審判的機會進行回訪,了解案件的審判效果及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的看法,并督促當事人及時按照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尤其注重對涉訴信訪或曾經有抵觸情緒的當事人的回訪,耐心疏導,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訪。
(三)把巡回審判與程序規范結合起來,提升司法活動形象。“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立信一方”是巡回審判工作的要求。雖然是流動辦案,條件相對簡陋,但“簡陋不代表隨意”,在庭審規范和要求上絕不“打折”,以規范、嚴謹的庭審活動,展示優良的司法形象。巡回審判法庭審的布置、執庭法警的安排,辦案法官的著裝、庭審禮儀都嚴格要求,落實規范,使臨時法庭簡樸而不失莊嚴、肅穆,庭審程序簡潔、完整,庭審法官儀表端莊、有禮有節,讓每次巡回審判,都成為展示新時期法官精神風貌、良好職業素養的“流動招牌”。
(四)把巡回審判與提高能力結合起來,提高隊伍綜合素質。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或是熱心群眾,對巡回審判庭審當中法官的司法禮儀、庭審駕馭、證據把握、訴訟引導、釋明尺度、辦案效果等方面進行評議。由審判管理部門收集匯總講評,促進法官提升巡回審判技能,提高司法服務能力。
巡回審判對方便群眾訴訟,減少群眾訴累,增進群眾感情,增強普法效果,推進法治進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法院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三個至上”,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有力抓手,在今后的工作中將進一步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