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案件移送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
作者:胡根平 孫鵬 發(fā)布時間:2009-12-09 瀏覽次數(shù):1071
我國民訴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同時,案件被移送后即算審結。因此,部分法院就案件的管轄問題,基于各種原因,有積極爭取管轄權的,有消極移送案件的,這種現(xiàn)象在某種程度上既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又影響法院之間的關系,并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以我院為例,2006年以移送方式結案的為67件、占同期結案數(shù)的1.66%;2007年為89件、占同期結案數(shù)的1.91%;2008年為94件,占同期結案數(shù)的1.65%;2009年1-10月為57件,占同期結案數(shù)的1.75%。筆者堅信,多數(shù)案件被移送至他院審理是正確的。但不排除原審法院的個別法官為“甩包袱”等主觀原因,此現(xiàn)象應引起高度重視。筆者對此分析并尋找對策。
一、案件移送的主要原因
(一)立案庭把關不嚴。立案庭的有關人員在立案審查中不細,沒有對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住所地作細致的審查;對于合同之訴,沒有審查是否有約定管轄;部分人員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熟知,致使一些案件本不屬于本院受理的案件而予以立案。如專屬管轄等。
(二)某些法院為收取高額的訴訟費用。某些法院為收取更多的訴訟費用,跨級別管轄收案,將本應由上級法院受理的案件違規(guī)立案;有的法院為增收,對訴訟標的相對較大的案件,明知不屬本院管轄卻予以受理甚至動員法官主動尋找大訴訟標的的案源。不論是否屬于本院管轄均以立案處理,極易導致案件被移送。
(三)原告故意誤寫被告的地址。原告起訴時,因對被告的具體地址不詳知,故意將被告的地址寫在本院轄區(qū)內,其目的要么欲在本院審理;要么依賴法院去查找被告的真實地址。一旦找到被告后,被告很有可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四)部分承辦法官為“甩包袱”而移送案件。有的案件承辦人認為案件棘手,想法設法將案件推出去,其中案件移送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甚至有的誘導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讓被告提供虛假地址的證明;或者以其他法院對此案也具有管轄權為由而將案件移送。
二、移送卷宗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卷宗材料不全。依法移送的,有的沒有對當事人作筆錄,已確認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或者辦公所在地;有的沒有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辦公地的證明材料、也沒有告知其移送原因及法律依據(jù)的筆錄,移送函中案件被移送的原因也不寫明。
(二)程序違法。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有的沒有制作民事裁定書送達給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依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移送方式結案,有的沒有制作合議筆錄。
三、案件移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一)影響了法院對案件實體的審理工作,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如果立案庭把關不嚴,業(yè)務庭的承辦法官不得不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從而人為地拉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降低了審判效率。而且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使原本就較為缺乏的的司法資源被浪費。
(二)影響了兄弟法院之間的關系。部分法院對被移送的案件以移送不妥為由而將案件交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或者干脆將被移送的案件退回移送法院,法院之間因此為案件相互推諉,甚至反映到上級法院。從而影響到法院之間的關系。
(三)妨礙了當事人的正常訴訟,影響了司法公信。法院之間因此為案件的移送相互推諉,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有的為最后的管轄權問題苦苦等待,甚至給被告或者第三人惡意轉讓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的機會,使原被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得到救濟乃至受到侵害,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正。
四、對策
(一)嚴把“立案庭”審查的第一道關口。首先,負責立案的人員要熟練地掌握訴訟法中關于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以應對各種訴訟案件的管轄問題;其次,立案人員要嚴格審查案件的管轄問題,對侵權或者合同之訴應審查必要的訴訟材料。對被告地址不明確的不予立案;對被告的地址存疑的,應責令原告提供被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材料。
(二)案件承辦人應當樹立正確的質量和效率意識。不可否認,在當前人少案多的情況之下,承辦法官的案件壓力固然很大,但是,試圖通過案件移送的方式審結案件來擺脫壓力的方法實在不可取。而且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
(三)規(guī)范案件移送程序。對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以書面裁定的形式予以裁決,賦予當事人應有的權利,并以此加強上級法院的監(jiān)督力度;依職權移送的案件,應當制作相關筆錄,告知當事人移送原因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盡到法律釋明的義務。依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通過合議庭合議后決定是否移送。
(四)對移送的案件,移送法院應收取訴訟費,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現(xiàn)有法律對案件的移送,移送法院應將所預收的所有訴訟費用一分不少地退還給原告。對于那些欲隨意選擇法院訴訟或者通過法院查找被告的原告來說,訴訟成本幾乎為零,而法院有可能付出許多人力和財力。據(jù)此我國應完善收費辦法,移送法院不應將訴訟費全額退還,而應收取相應的訴訟費用,彌補法院消耗的公共司法資源,增加原告的訴訟成本和訴訟風險,使原告必須在可能付出的高昂費用和隨意選擇法院訴訟之間的利益得失謹慎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