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所謂司法公信力指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信任和服從的基礎,它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人民群眾就會習慣于尋求司法救濟,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認可,公平正義就得到有力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即是人民法院每位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事情,維護司法權威是所有法律職業者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和責任所在。本文從審判實踐中探索如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機制,這也必然成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過程中一項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公信力現狀

                          

當前,涉訴信訪、以各種方式抵制判決的執行、執行不力等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頻頻發生,不相信司法機關能夠公正司法的社會情緒聚集,并且法官們也經常承受著無奈的委屈:自已在審理案件時努力做到客觀公正,但案件審結后還會遭受敗訴方指責被收買,歸結到底是公眾對法院的認同和信任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缺失,我們的司法公信力不高已是不爭的事實。

 

(二)產生司法公信力缺失根源

 

1)法官個人素質的不足

 

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具體案件裁判的公正與否在很大程度上與法官個人的素質密切相關,因此法官的個人素質是影響我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認,當前我國法院確實存在少數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象,部分法官不注重儀表,對當事人發表不恰當的言論,或者經常出入不正當的娛樂場所,其行為使社會公眾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而一些在社會上影響重大的錯案的產生也有法官的專業知識不足、對法律條文的運用理解錯誤的因素存在。雖然這僅僅是少數現象,但正如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⑴,社會公眾對司法印象的形成不是通過普法教育,而是根據發生在其自身或者其周圍的個案感知的。法院的司法活動一旦因為某個個案導致社會公眾產生懷疑,則司法裁判也就難以得到信任和服從了。

 

   2)社會公眾法律素養的缺乏

 

    西方發達國家通過一百多年的時間建立了一套相對公正的法律體系,也樹立了司法公信力在社會公眾中思想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人們均以法律為行事標準,即使法院判決與當事人意志相差甚遠,也基本能接受并執行。而我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時期,新中國建立后雖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并未強調法律的重要性,大力提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也就是近幾年的事。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發生糾紛,首先想到的并不是通過正當的訴訟渠道解決,而是找所謂"有權"的人干預,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先找關系,托熟人,這就是幾千年"人治"思想對社會公眾的影響。另外司法審判必須依法,當事人在不了解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法院的處理會產生誤解,如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須以證據為處理依據,故會產生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差異,當事人對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清楚,則會認為司法不公,因此,社會公眾法律素養的缺乏是影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社會因素。

 

    3)司法裁判的不統一

 

司法裁判的統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體體現。在刑事案件中,同種類同性質的犯罪行為必須得到同樣的懲罰;在民商事案件中,同類型的民事行為應當得到相同標準的對待。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產生了大量的判例并使其上升至法律的層面,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遇到類似的情況必須適用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進行裁判。反觀我國的司法活動,法官在適用法律時的隨意性卻較嚴重,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審判庭的處理結果卻不盡相同,這樣的現象難免使社會公眾產生懷疑其中是否有人情、金錢或者關系發生作用,繼而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司法裁判的不統一是影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司法因素。

 

   4)我國司法體制的不健全

 

    我國司法體制的嚴重缺陷是影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憲法規定的"一府兩院"體系在現實中難以貫徹,法院的人事任免、經費來源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視法院為其下屬的普通職能部門,法院的司法活動要服從于地方工作的大局,有時還要為地方企業提供司法服務,甚至有些地方法院也要承擔招商引資的任務,也就是現在常說的"司法權的地方化"。按照司法獨立的原則,法官在從事審判活動中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事實并不如此。法官被作為普通公務員在公務員法中予以確認,法官也有行政級別的待遇,而該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雖有法官法表明法官的不同身份,但該法更多的是對法官的限制,對法官權利雖也有條文規定,但在現有體制下難以得到保障實施。因此,在現有司法體制下,法院及法官的權威難以確立,受制于地方政府的體制也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進而直接影響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5)案件訴訟程序的決定權與最終裁判權的結合亦對司法的公信力產生很大的影響。

 

以往審判方式改革往往停留在司法獨立改革、法院外環境等方面,對法院內部的管理結構改革不夠徹底,解決不夠具體。如大立案,僅是將案件立案送達排期后就轉交業務庭自行處理,有的法院還未達到這個標準,僅是業務庭內部的送達與審判分工,從而將填發訴訟材料、組織證據交換和展示等庭前準備工作,特別是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申請證據調查把關權都交由主審法官進行,從而使主審法官過早的接觸當事人,從而使有的當事人在開庭前就會形成主審法官不中立的看法,所以這種案件訴訟程序的決定權與最終裁判權在同一法官身上集中的現象必然會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6)司法鑒定的不規范也是對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一個原因

 

司法鑒定是整個司法活動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在訴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鑒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形式,然而我國司法鑒定體制缺乏科學性與規范性,呈現"多系統、多層次,自成體系,各自獨立"⑵的鑒定體系,鑒定人資格無統一標準,政治、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鑒定質量難以保障,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形式,作出鑒定的人都很少出庭接受質詢,從而使鑒定結論廣泛存在"暗箱操作"的問題,同時需鑒定的問題大多是專業性比較強的問題,如醫療、建筑等,法官在審理時必須以它為依據,這就使鑒定結論成為了影響證據公開質證、認證的癥結性問題,特別是一些醫療事故鑒定,面對醫院天書般的病志及高深莫測的鑒定結論,莫說當事人不能信服,就連法官也無所適從,這必將使司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解決司法公信力降低的探討性意見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升法官的公信力

 

自古以來,我國絕大部分的民間糾紛都在部落或族親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調停化解,許多糾紛在威望老人嘴中,一句半句話就解決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根本涉及不到什么程序問題,也更不會出現有人不從的問題,他們處理糾紛的結果為何有如此大的公信力呢,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思考,究其原因便在于這些部落或族親中的威望老人前的"威望"二字,這兩個字是靠日常生活中點點滴滴的行為,語言、思想火花、人格魅力所逐漸沉淀形成的自身的"服眾力""威望",深層次的說就是一種巨大的服從心理,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公信力,我們今天的法官該如何去形成這種"服眾力""威望"呢,筆者認為,首先要樹立法官職業神圣的理念,法官要強化職業道德教育,要樹立起神圣的職業信仰,信仰法律、堅持正義,以極大的自尊與公平正義來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會行動;其次廣大法官要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樹立起司法權威,"練內功,強筋骨"才能成就一名職業法官的社會威望;第三,法官理應保持低調,因為法律是保守的,法官應為保守人的職業,他應懂得孤獨對于職業的重要性,嚴格的約束自己的業外活動,從自身所肩負的特殊使命出發,為了保證司法公正,為了樹立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威望,我們應當與一般社會尤其是所在社區保持適當的分離,以避免千絲萬縷的人情網、關系網對司法天平的影響,與所在民眾拉開距離才不致于使公眾對法官的中立產生懷疑,從而使法官確立起自身的公信力。綜上,筆者認為法官個人的公信力直接決定著司法的公信力,廣大法官必須以自己崇高的職業道德與人格魅力去建立起與自身職業相稱的社會威望,筆者認為"寵辱不驚閑看庭產花開花落,去留無意漫隨天外云卷云舒"應是當代法官不懈追求的精神境界,有了欲望才有了罪惡,法官這一處理糾紛的專業法律人必須超脫于俗事與私欲,才能做到無欲則剛,才能建立起普遍的社會公信力。

 

(二)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素養

 

不可否認,經過建國以來的普法教育,我國社會公眾的法律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一些人在處理自己的相關事務時已習慣性的以法律為行事標準,但我國實行了上千年的封建君主人治,社會公眾在在封建社會中毫無民主可言,君主以及官員的個人意志在國家事務中占重要地位,信訪制度近年來受到相當一部分人的吹捧,不能不說也受到"人治"思想的影響。信訪制度越得到社會公眾的信任,越卓有成效,也就越削弱了司法的功能。如果社會公眾遇到問題和和紛爭,不是通過正當的法律渠道處理,而是通過上訪或者其他過激行為解決,一方面表明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另一側面也表明公眾的法律素養的缺乏。要想在幾十年的時間內徹底扭轉這一局面似乎不太可能,"路漫漫其修遠兮",但這又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國家應加強對社會公眾的普法教育。首先應從小抓起,在學生時代就應普及基礎法律知識,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培養年輕一代的法制觀念;其次最重要的是在全社會進行長期、廣泛的法制宣傳及法制教育,不能僅在每年的"法制宣傳日"或者"法制宣傳周"的幾天時間有些聲勢,法制宣傳應當作為政府的重點行政措施之一;再次,法院也應利用媒體的信息渠道,加強與媒體的聯系,選擇典型案理宣傳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的理解;另外,法院工作也應進一步改進,如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一些程序性的措施應當詳細向當事人闡明,使其了解法律程序的正當性以及重要性,判決書應強化說理性,判后釋法制度應當得到推廣,法院工作的適當透明化也應是普法教育的措施之一。

 

   (三)對審判的程序管理權進行制約

 

對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進行深層次的改革,將程序性事務人法官的審判活動中剝離開來,從而充分體現司法公信力。首先從現在法院制度層面上看,我國的各級法院均沒有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及審判員若干人的審判隊伍,他們在審判職責上不存在差別,都需履行法官的職責,但有一點,即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從而使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在審判上具有比一般審判員更大的司法權威,但他們又擔負著法院內部的非審判行政管理事務,很容易地為司法權行使過程制造準介入因素,使行政官級化辦案理念成為了必然,故筆者認為在一個有眾多法官的法院中,必須對這種附屬于審判程序管理制度進行制約,使辦案法官不受內部影響,保持中立與獨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第二,在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中,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審判業務庭自行操作,還有些法院現在立案庭還負責立案,而填發訴訟材料、組織證據交換和展示等庭前準備工作,特別是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申請證據調查等等的把關,這些職能的行使使得主審法官早早地將司法決定權把握于手中,左顧右盼,重說輕,輕說重和過早對案件的評斷也就常常地出現在極個別的法官嘴上,當事人聽起來就極為不舒服,從而使當事人在開庭前就會形成主審法官非中立的看法,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從案件將來公信力的形成上,還是對法官和當事人自身上這種案件流程模式都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筆者認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應向深層次切入將案件的審判程序性事務權與司法決定權徹底剝離,借助程序公信力來影響判決結果的公信力,推行一種縱向意義上的審判行政事務與審判權剝離改革的管理模式,按照20052月份最高院賦予立案庭案流程控制權的基礎上,向外延伸,將案件的程度性事務工作如證據交換、展示和固定,證據的調查和保全、案件程序與訴訟進程的決定權等審判程序性事務工作全部在立案庭行使,從而建立起一個集案件效率動態管理體系中心與行使審判程序管理職權為一體的案件綜合服務部門- 大立案,而作為負責審判的業務庭,只負責舉證期限屆滿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決定的時間開庭審判,而二次開庭的或有其他程序性工作的則開函給立案庭排期及完成,從而實現審判實體決定權與審判程序性事務的徹底剝離,充分體現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的現代司法理念,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以加強法律推理,強化法律思維,作為切入點,加強審判活動中的說理過程,體現裁判文書改革的說理功能。

 

從而以法官的釋法明理的裁判文書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律工作者特別是法官,我們工作的性質便是說理,我們作為專門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人必須用一種職業方式來看待法律,必須依照在程序的范圍內根據法律來說理及判斷和解決問題,也就是說我們工作的核心是法律說理,我們工作的最終裁體- 裁判文書也必須體現出說理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推理的過程。法律推理是審判活動中的思維活動,同時也是受法律約束和調整的法律活動,在審判活動中進行法律推理時必須受現行法律約束,現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約法律推理的條件,但是我們在審判活動中適用法律推理時,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規則,另一方面又要進行價值判斷,實際上會在價值、利益、歷史、目的等四維因素作用下的綜合作業,也就是說在憲法規定的原則和思想利益上計算和平衡。在裁判文書制作中為了使法律推理正當,我們需要秉承司法責任的理念,培養法律感覺,明確了解法律價值的內容和法律價值體系的結構,依據作為技術使用的法律邏輯,對每個價值判斷進行合理化作業,使每個判決都具有創造性- 解決本案的特殊問題,又具有普遍性- 符合法律的目的,從而以一份說理透徹、推理嚴密的判決書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曾有人說中國社會正面臨著最大的誠信危機,此言雖無具體的依據,但筆者認為誠信應為社會的根本,普通公民的誠信是社會風氣的組成部分,而上升到法院的公信力將左右著社會誠信的發展方向,如司法這一處理糾紛機制喪失公信力,后果則是十分可怕的,因此作為法律工作者的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從自身做起,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五)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也就是促進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其實質就是司法權的行使不受外部因素特別是行政因素的干涉。司法獨立包括司法權獨立、法院獨立、法官獨立。司法權的獨立以及法院的獨立在憲法條文中有規定,法官的獨立也在法官法中有確定,雖有根本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但實際上卻未能得到貫徹實施。

 

當前法院的人事任免權以及司法經費均掌握在地方行政機關手中,法院要維持自身的正常運轉必須向地方政府"乞食",在這種情況下,司法獨立根本無從談起。因此,法院的人事任免權以及司法經費均不應由地方行政機關控制,應當建立類似我國的工商、稅務系統實行的垂直領導模式,同時考慮到我國實行的二審終審制,直接的垂直領導可能導致一審終審的情況,故我國的司法體制又應與此有區別。針對法院經費,應由中央財政單獨開列,由最高院掌握,最高院再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統籌安排劃撥至各高院(這樣也可避免出現東西部地區法官待遇差別極大,中西部不發達地區法院留不住人才的局面),各高院再根據下級法院的具體情況直接撥付(此舉可避免中院對基層法院審判業務的干涉)。關于人事任免權,同樣應由法院內部掌控,法官等級應當突出受到重視,法官的工資不應與行政級別掛鉤。另外,應當使法院的"一府兩院"的憲法地位得到貫徹,法院真正成為與""并列的國家機關,法官作為普通公務員的規定應予修改。這些措施的改革必將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改、制定以及完善,但這應當是促進我國司法發展的必由之路,否則司法獨立、提升司法公信力只能是一句空話。也許這樣的模式在現實實行中也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改革的前提是司法獨立,這不應受到漠視,而是在改革中應當緊緊抓住的前提。

 

司法體制改革還應注重提高法官待遇問題。現代法治社會對法官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法官向精英化、職業化方向發展,但與此對應的卻是法官待遇無法與對法官的高要求相適應。法學院的畢業生如果要成為法官或者律師均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而且擔任法官還必須通過公務員考試的層層選拔,但兩者的收入卻與其準入的難度成反比。而且國家對法官的正當收入也相當忽視,正如此次的法官審判津貼的發放,雖法官法對此早有規定,但實際發放卻在法官法施行五年之后,在財政相對的中西部地區可能還難以發放到位,且津貼數額均不高,即使是首席大法官也只有三百多元,法官價值嚴重貶值。因此中西部地區法院為何會出現嚴重的法官斷層現象也就不難理解了。法院無法吸引高素質人才,如果行使司法權的法官素質低下,則再完美的法律也會變質,甚至成為侵犯社會公眾權利的工具。沒有高素質人才執法,就會直接影響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六)司法公開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

 

廣大人民群眾公認的司法,必然要求司法過程高度公開透明,完全以廣大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行得通的方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司法是現代社會解決糾紛、化解民怨的一種低成本的法律機制,是一種充滿智慧的、富有理性的控制社會秩序的常規手段。但是,只有徹底公開、完全透明的司法過程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才能避免司法權力尋租,才能產生足夠的公信力。"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⑶。這一富有哲理的法諺所蘊涵的法律思想,正是司法公開、透明原則的法理基礎和民主司法表現形式,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為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應進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實行陽光審判,從向當事人公開到向全社會公開,使更多的人親身體驗司法本身的魅力,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對審判全程,包括立案、庭前準備工作、庭審、裁判文書、執行、審判流程和辦理期限、案件進度、決定理由、異議復議過程、案卷信息等均實行公開。強化庭審公開、嚴格控制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范圍,采取報紙、網絡等多種方式進行庭前公告,擴大社會知曉而,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憑有效身份證件均可旁聽庭審。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執紀監督員和其他社會團體參加庭審觀摩,邀請行政機關和有關領導旁聽案件。公開法官對案件證據的采用、事實的認定以及評判的過程,從而促使法官提高執法水平,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從制度上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將認定的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條文有機地結合起來,增強法律文書的邏輯性和說服力⑷。公開訴訟收費和司法救助標準,確保有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確保審判結果能夠充分體現民心、民意與民愿,讓判決書中的公平正義變成老百姓真正感受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的公正正義。

 

    (七)重視司法的權威性

 

重視司法的權威性,也是急待解決的問題。當前法院、法官的威信不高,除了以上提到的相關因素,還存在國家對此不重視的原因在內。當前我們過于強調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自覺自愿遵守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而忽視了國家強制力方面的保障,也是一種缺陷。誠然,司法如果沒有公眾的自覺遵守,單靠權力是不足以維護的,但也不應不重視權力在司法運作中的作用。德國法學家魯道夫oo耶林也曾說過:"沒有強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不燃燒的火,不發亮的光。"本人就對"司法為民"的提法有一點看法。在我國的歷史背景條件下,提出"司法為民"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畢竟"官本位"思想在我國已有上千年的影響,但從長遠發展的觀點來看,我國的司法建設應當與國際接軌,即司法應當樹立一種威嚴的形象,使社會公眾對司法產生一種自然而然的敬畏和折服,而不是像現在我國司法理念所宣揚的"為民服務"思想倡導下的模式,法院變為司法服務機構,法官變為司法服務人員,法院、法官得不到應有的尊重,當事人藐視法院、法官的現象屢見不鮮,個別法官僅僅是因為對當事人的耐心、細心而得到頌揚。正如法律是凜然不可侵犯的,法官也應當是不可親近的,媽媽式的法官并不是現代法治社會需要的。

 

(八)司法公開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

 

廣大人民群眾公認的司法,必然要求司法過程高度公開透明,完全以廣大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行得通的方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⑸。司法是現代社會解決糾紛、化解民怨的一種低成本的法律機制,是一種充滿智慧的、富有理性的控制社會秩序的常規手段。但是,只有徹底公開、完全透明的司法過程才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才能避免司法權力尋租,才能產生足夠的公信力。"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一富有哲理的法諺所蘊涵的法律思想,正是司法公開、透明原則的法理基礎和民主司法表現形式,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為提升司法公信力,法院應進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實行陽光審判,從向當事人公開到向全社會公開,使更多的人親身體驗司法本身的魅力,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對審判全程,包括立案、庭前準備工作、庭審、裁判文書、執行、審判流程和辦理期限、案件進度、決定理由、異議復議過程、案卷信息等均實行公開。強化庭審公開、嚴格控制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范圍,采取報紙、網絡等多種方式進行庭前公告,擴大社會知曉而,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憑有效身份證件均可旁聽庭審。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執紀監督員和其他社會團體參加庭審觀摩,邀請行政機關和有關領導旁聽案件。公開法官對案件證據的采用、事實的認定以及評判的過程,從而促使法官提高執法水平,使當事人服判息訟,從制度上防止司法腐敗的產生。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將認定的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條文有機地結合起來,增強法律文書的邏輯性和說服力⑹。公開訴訟收費和司法救助標準,確保有困難群眾打得起官司。確保審判結果能夠充分體現民心、民意與民愿,讓判決書中的公平正義變成老百姓真正感受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的公正正義。

 

 三、 結束語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靈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如果司法沒有公信力,司法的所有功能也就蕩然無存了。在一定意義上,公信力的缺失則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是法院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事情。我們法官應先在整個法律職業群體中樹立權威,才能在全社會樹立權威。法院和法官在維護司法公信力方面應當做表率并應走在其他人的前面。

 

注釋:

 

[1]馬駿駒:"當前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對策",載《法學評論》1998年第6期。

 

[2]章敬平:"中國法官遭遇'公眾信任危機'",載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2002年第4期封面。

 

[3]蔣惠嶺:"研究改革措施和推進改革進程,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載《人民司法》2004年第1期,第12頁。

 

[4]張吉:"找領導與領導打招呼",載《人民法院報》200466日刊。

 

[5]尹顯忠,《法院工作規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66頁。

 

[6]蔣惠嶺:"影響司法體制改革進程的因素分析",載《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