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長期以來困擾法院工作的重要問題之一,而規避執行又是造成“執行難”的重要原因?,F在,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想法設法規避執行,這一問題的存在,導致執行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債權難以充分實現。規避執行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巨大困難和障礙,嚴重損害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貽害無窮,必須堅決予以反制和打擊。筆者結合長期在基層法院從事執行工作的實踐,談談反規避執行的對策及措施,供大家商榷?!?span lang="EN-US">

 

一、加大反規避執行工作的宣傳,強化全民法治觀念。

 

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和配合,通過多種形式和利用各種平臺大力開展法律宣傳活動,以此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使知法、守法的觀念深入人心,切實提高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自覺性。同時,法院在執行辦案中要注意收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和法院反規避執行的典型案例,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和報道,使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到規避執行危害性和法院反規避執行的必要性,為反規避執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建立社會誠信體系,鏟除規避執行土壤。

 

加強誠信道德教育,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誠信理念,強化公眾誠信意識,在全社會樹立“重承諾,守信譽”的良好風氣,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國家有關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建立社會財產監管體系和有效的征信系統,將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名冊納入當地相關征信系統,使其在經營、置業、消費、就業等各方面處處受限和制約,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義務。

 

三、積極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嚴厲制裁規避執行行為。

 

反規避執行首先要從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即建立健全適應形勢發展和執行工作任務需要且有效的法律和制度,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懲治力度。建議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適當提高罰款和拘留上限,并可以間斷性地連續適用司法拘留。同時,合理規范拒執刑事責任的啟動程序,降低妨害執行行為入罪的“門檻”,擴大刑事追究面,增加法院執行的威懾力,促進案件的執行;建議上級法院不斷總結反規避執行經驗,及時在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懸賞舉報、被執行人追加變更、執行豁免、執行和解、執行救濟、參與分配、協助執行、強制措施以及執行終結等各方面出臺相應、實用和有效的司法解釋,為反規避執行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span lang="EN-US">

 

四、切實建立和推行執行聯動機制,合力圍剿規避執行。

 

反規避執行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光靠法院一家不行,需要相關部門乃至全社會的支持、配合和參與。2009年,在中央領導和支持下,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了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各地以此為契機嘗試建立和推行黨委組織協調、法院主辦、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以筆者來看,該機制在很多地方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有的有名無實,存在聯而不動的問題,遠未發揮作用。因此,反規避執行當務之急是建立“黨委領導、綜治牽頭、法院主辦、社會協動”的執行工作格局,加強黨的領導,真正讓公安、銀行、稅務、工商、社保等部門參與進來,使執行聯動機制切實發揮作用。當然,這其中包括首先要克服和摒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認真履行行政監管職責。

 

五、法院積極和規范執行,加大執行力度,不給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可乘之機。

 

法院是執行主體,是反規避執行工作的當然第一責任者,必須發揮自身主觀能動性,積極和規范執行,給被執行人以有力和持續性地壓力,真正發揮主導作用。一是實行規避執行風險評估制度。案件進行執行程序后,執行人員首先進行執前排查,看被執行人有無規避執行的可能,并有針對性地及時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執行過程中積極加強與執行聯動機制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在完善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加緊與有關部門協商,盡快實現信息共享,對規避執行的債務人形成有效制約,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三是積極利用與公安、銀行、稅務、工商、社保等部門已建立的查控體系,監督和限制被執行人置業、融資、出境等渠道,有效防范和打擊規避執行行為。如發揮公安等協助執行部門在戶籍和流動人口管理、技術偵查上的資源優勢,建立了公安協助查控被執行人的工作機制;建立銀行與法院“點對點”集中快速查詢被執行人賬戶的工作機制;建立調查令制度;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通過公安機關的車輛年檢年審、隨機檢查等途徑及時發現被執行車輛;暢通被執行人養老金、保險理賠款的執行程序,防止被執行人以此規避執行;四是創新方法和措施攻堅克難。如針對執行實踐中問題比較突出的被執行人僅有一套住房而有財產難執行的現象,積極探索以大換小、以近換遠、以產權換租賃等方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五是強化輿論宣傳,在全社會形成防范和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威懾氛圍;六是立、審、執部門之間注意協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