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存在的弊端及對策
作者:葉輝云 發布時間:2013-09-10 瀏覽次數:962
目前,我國社會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人口流動頻繁,有些公民則長期居無定所,或有多處居所。因此在審判實踐中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案件也就越來越多。公告送達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法定送達方式。對于在窮盡了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我國民事訴訟法公告送達的規定,對一些惡意逃避履行民事義務的當事人有了有效的制約,對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的權利可以盡快得到行使和確定,有著積極的意義。但筆者認為,公告制度在設置上存在一些弊端,需加以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公告送達的方式作了補充規定。該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該規定給實踐留有較大的操作空間,各地法院對公告送達的做法不一也不規范:有的法院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只在法院的公告欄內張貼公告;有的法院規定必須在當地的報紙上刊登公告;有的法院規定除在法院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外,還在當地的報紙上刊登公告;也有的法院規定必須在法院省級以上的報紙上刊登公告;更多的是許多公告程序沒有相關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合法送達是訴訟程序得以推進的基本條件,不規范的送達方式直接表現為程序違法,間接地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所以有許多法院在公告送達上因操作不規范,導致程序違法,不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法律的尊嚴。目前公告送達方式暴露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對下落不明的審查不規范,剝奪了受送達人參加訴訟的權利。公告送達通常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適用的,受送達人本身下落不明,一般不會在法院地,更不可能到法院看公告欄,所以看到法院公告欄內公告的可能性極小。另一方面受送達人受文化素質、經濟條件等多方因素的限制,一般很少留意報紙上的公告內容,所以目前公告送達的案件中,公告只是流于形式,很少達到公告的作用及目的。受送達人真正知道起訴的理由及被起訴的是極少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對原告起訴的理由、主張及證據進行反駁并在法院送達公告中指定的時限內提供證據。如果這時將被告的舉證權視為失權,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將有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
二、導致了不必要的重復訴訟,浪費訴訟資源。例如有許多離婚案件,原告方起訴離婚,被告方下落不明(不包括一方是惡意的)。法院依法公告進行送達,公告期滿,在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根據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予以判決,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系。由于被告方不知道被起訴,更不知道判決結果,在判決幾個月甚至幾年后被告方又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相同的離婚訴訟,導致一對夫妻離婚法院出了兩份不同的判決書。這樣不但浪費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極大地損害了法院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同樣因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判決,也增加了許多不必要的申訴和再審程序,造成審判訴訟資源的浪費。
三、容易助長部分當事人惡意訴訟的心理。對于公告送達的案件,公告期滿,法院一般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認定事實并加以裁判的。由于受送達人沒有到庭應訴、反駁,有些心懷不軌的當事人就往往利用他人外出務工、經商等機會,將他人無端拖入訴訟甚至不惜偽造證據,以達到占有他人財產、貶損他人聲譽的目的,所以在有些案件中,當法院開始強制執行時,被告還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不知緣何被人起訴,緣何被法院執行。當事人利用了法院的權威裁判以達到其不正當的目的,但最終還是嚴重損害了法院的形象,使法院處于被動狀態。
針對公告送達方式的弊端,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通過司法解釋規范公告送達的方式和方法。公告送達的方式方法應當統一、規范化,防止各地法院隨意操作,存在任意性,以增強法律的權威性。公告送達,除應在當地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外,還必須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或受送達人經常出入地,或受送達人的近親屬住所地張貼,并在省級以上的報紙、報刊上刊登。強調在受送達人住所地等多地方進行張貼公告是便于當事人的親屬與鄰居代為轉告,以便使受送達人及時地知道公告的內容,從而使當事人能自覺參與到訴訟中來。強調在省級以上的報紙上刊登公告能使公告的覆蓋面更廣,傳播的更遠,更能達到公告的實質效果,也更加規范化。
二、法院應規范公告送達的程序和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就要求我們法院在送達程序中不能隨意進行公告,進行公告送達也應有相應的證據和理由。堅持以直接送達為原則,以公告送達為例外。必須是窮盡一切其他送達方式確實無法送達的,才可以采用公告送達。即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有采用其他送達方式不能送達的證明,避免直接采用。對要求公告送達的當事人,必須要求其提供對方下落不明的證明。該證明必須是對方居住地或單位的證明同時加注戶籍主管機關的意見方為有效。在不同的地方張貼公告,也應有證據予以證實,如通過照像、攝像等記錄公告的經過,規范公告的程序化。
三、對特殊案件的公告送達方式應作出特殊的規定。例如離婚訴訟類案件,應規定一方下落不明的具體期限,限制公告的隨意性。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往往是因雙方發生矛盾,感情破裂才出走的,他們外出后一般不愿意與另一方聯系,而是與自己的主要親屬(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保持聯系。因此,一方起訴離婚并主張另一方下落不明時,應有時間的限制,法院同時應讓起訴方提供另一方主要親屬的地址,法院應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和主要親屬所在地等多地張貼公告,盡量讓受送達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和主要親屬知曉法院公告的內容,及時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
法院只有對公告送達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規范化,才能更好地減少錯案和節約訴訟資源,一方面防止當事人的惡意訴訟,同時也才能更好的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樹立法院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