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月,吳某以韻達快運名義從常某處攬收貨物運輸業務。業務員徐某從常某處領取羽絨服共計134件,分兩個郵件郵寄至浙江杭州市,并向常某出具韻達快運運單兩張。該運單正面載明寄件人姓名、住址、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資費、聯系電話等,背面載明打印的快遞服務協議,其中有關于保價、賠償的約定:保價。貴重物品務必保價。寄件人保價的,應在正常資費外,另按保價金額的3%支付保價費。保價金額為快件的實際價值但最高不超過20000元。保價金額超過20000元,保價費率雙方另行協商,但不得低于3%。服務費協議結算僅限于資費和加急費,保價費務必在辦理快件交寄手續時當場支付。未當場支付保價費,視為未保價。第六條約定:賠償。保價快件損毀和滅失的,按照快件本身實際損失的價值在保價金額范圍內進行賠償;未保價快件損毀和滅失的,按照快件資費的五倍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但業務員徐某攬收貨物時沒有提醒原告運單背面協議的內容。

 

其中一個快件20101224日于浙江杭州中轉站進行中轉,并發往浙江杭州九堡三公司,后不知下落。業務員徐某及吳某均向常某出具證明,證明從常某處收取134件羽絨服,寄往浙江,其中一個快件被偷盜,下落不明,并加蓋沭陽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印章。

 

常某發現快件遺失后要求賠償損失未果,訴至沭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89977元。法院經過審理查明,業務員徐某從常某處攬收羽絨服134件,徐某在常某提供的載明羽絨服數量和價款的發貨單上注明經核實后與所發貨物一致,沭陽韻達快遞攬件人徐某,該發貨單上加蓋沭陽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印章。

 

法院同時查明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101223日成立,被告吳某系法定代表人。常某在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主張按進貨價格(零售價4.8折)要求吳某、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賠償實際損失43188元。

 

法院認為:吳某以韻達快運名義與常某訂立運輸合同,而其設立的是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其行為后果應由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常某的貨物托運后有部分貨物遺失,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常某托運的貨物的總數量及價格均經過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核實,常某主張按零售價格4.8折賠償損失,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雖然對進貨價格4.8折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實,貨物損失的價格酌情按零售價格的4.8折認定。結合公平原則,遺失貨物的價值酌情按總貨物的一半計算。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酌情賠償常某遺失貨物損失34771.2元。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經營項目不含快件營運、貨運業務,不適用于快遞服務行業標準及相關郵政法律規定。且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的韻達快運運單的正面條款及背面協議均為其預先擬定的條款,為格式條款,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亦沒有提請常某注意該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未購買保價運費,應該該協議賠償500元的理由不予采信。判決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賠償常某貨物損失34771.2元。

  

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接到判決后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運單背面免除、限制責任條款的約定是否有效。被告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未經批準經營快遞業務,與原告常某形成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決雙方爭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的“快遞服務協議”為單方擬制的格式條款。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被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亦未對該條款予以必要的說明,對其未充分盡到法定義務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后果;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有在必要時提示被上訴人保價的義務。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內容,該部分內容應為無效。在涉案運輸合同中,沭陽韻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