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夫妻雙方離婚后,由于一方的探視權未充分享有或未恰當行使,導致撫養糾紛攀升, 2011年泰興法院受理了此類案件121件,2012年受理139件,20131-8月份受理112件,其中大多數原告為女方。

 

一、現象及特征

 

1、拒不履行法院裁決文書。一方在行使探視權過程中,遭到對方阻礙和妨害后,拒絕支付撫養費用,拒不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其他義務,甚至要求撤銷文書,導致案件審結、糾紛未了。

 

2、變更撫養關系。一方未能有效行使探視權,或發現另一方對子女的照料、教育不周,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特別是在判決離婚案件中,這一現象尤其突出。

 

3、要求提高撫養費。一方在探視權落空下,怠于履行撫養費給付義務;一方未積極探視或下落不明,另一方認為其未盡義務。因此子女隨其生活的一方希望通過提高撫養費訴訟,督促另一方履行義務。

 

4、申請案件執行。在探視權落空下,通過申請執行維護其探視權利;因探視產生分歧,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法律內容,通過申請執行兌現撫養費、財產分割給付義務等。

 

二、原因分析

 

1、法院審理家事糾紛的局限性。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僅能對婚姻關系以及財產分割較為明確處理,對于探視權僅能進行原則性處理。探視權有效落實與否,多依賴于當事人之間矛盾的真正消除。

 

2、當事人對法院過度依賴。一些當事人認為,既然法院處理了離婚糾紛,由此產生的所有撫養問題,也應當全部由法院來解決。產生分歧時,不愿溝通交流,也不愿意找親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調停。甚至一些當事人,不滿法院的審理結果,在探視權上大做文章。

 

3、當事雙方的溝通障礙。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解除后,各自組建了自己的家庭或遷往外地生活,在聯絡溝通、時間、地域等方面都存在障礙,導致探視權落空的風險提高。

 

4、探視權落實的缺乏可操作性和標準。探視權具有法律義務和倫理義務的雙重屬性,實現的具體地點、頻率、時間、方式等,取決于當事人、子女、雙方家庭等多方的意愿和協調配合,難以有統一的標準。

 

5、缺乏第三方的有效參與。雙方當事人因離婚關系對立,易在探視過程中產生分歧,在親友協調無果的情況下,政府(婦聯)、社區(村委會)、社會組織又難以有效涉入,導致糾紛集中進入法院。

 

三、建議對策

 

1、提高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審理時充分貫徹調解優先的理念,通過整合調解資源、把握矛盾糾紛實質及背景,促進案結事了。在判決案件中,應當做好雙方當事人及家庭成員的釋法明理、思想疏導、判后答疑回訪等工作,同時充分考慮裁決條款中義務履行的便利。

 

2、提高相關部門的參與力度。在離婚糾紛、撫養關系處理過程中,加大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部門、政府民政部門、社區(村委會)的合作共建力度,提高工作實際效果,有效鈍化撫養矛盾。

 

3、法庭功能的發揮。應充分強化法庭的職能優勢,實現對撫養糾紛的扎口審理,加強研判和經驗總結,選任家事糾紛經驗豐富的法官,同時針對開展探視權履行和落實的協助工作,降低糾紛產生風險。

 

4、法制宣傳的引導。綜合開展法制宣傳工作,選取典型案例、設置巡回審判點等方式,幫助廣大群眾正確認識在法制架構內的家事糾紛,促使撫養關系矛盾在社會輿論下鈍化或自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