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不符約定可否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作者:王磊 發布時間:2013-09-09 瀏覽次數:981
2011年3月,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某小區房產(含半地下自行車庫一間),連同地下停車位,總價款為80萬元。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交付房屋后,原告發現地下自行車庫沒有開窗,是全地下的,原告提出異議后要求退房未果,故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購房款、賠償契稅、利息、重置等損失費等。
庭審時被告某房地產公司辯稱,公司設計方案變更是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之前,不存在擅自變更的情況,原告李某按合同約定經過驗房程序收房,并簽訂相關的收房手續時,沒有對地下車庫提出異議,而且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地下自行車庫是開窗還是不開窗;另外從合同目的看,購買房屋的目的是居住,自行車庫是附屬用房,不是簽訂合同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也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車庫不符約定可否作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據?
儀征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全部購房款,被告也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房屋交付給原告,現原告就被告交付的自行車車庫提出異議,認為該自行車車庫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致其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應解除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于被告是否違約問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約定,自行車車庫為“半地下自行車車庫”、層高為2.8米,從規劃設計可知,該自行車車庫的地上高度為1.2米,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已超過該車庫凈高的1/2,與“半地下”的定義明顯不符。故被告交付的自行車車庫與合同約定不符,構成違約。該自行車車庫是否有窗戶的問題,因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且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雙方之間曾經有過口頭約定,故本院對原告以車庫無窗戶主張被告違約的該事實不予采信。關于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解除問題。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自行車車庫和地下車位等三個部分,主要部分為房屋買賣,自行車車庫屬房屋的附屬設施,其買賣僅居于從屬地位,故被告在自行車車庫方面的違約行為,并不必然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居住的合同目的;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原告可通過合理選擇要求被告承擔其他違約責任的方法來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