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社會轉型期的農民犯罪問題
作者:葛鳳勇 張芳芳 發布時間:2009-12-03 瀏覽次數:1121
[摘要]:當今中國社會正經歷一場前所未有的社會轉型,農村社會發生了深刻變革,農民的觀念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大量的農民涌入城市,但由于社會控制及農民自身等多方面的原因,相應的,外來農民犯罪也對原有的犯罪控制措施提出新的課題。因而建立新的外來農民犯罪控制體系已勢在必行。
[關鍵詞]:社會轉型 外來農民犯罪
自1978年開始,中國社會進入了轉型期,其標志是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促進了社會的加速轉型,伴隨著國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所有制結構的調整,以及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必將進一步解放生產力,優化社會結構,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尤其是21世紀,我國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時期,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趨勢不可逆轉,網絡將把世界聯結在一起。然而,社會轉型加速過程中結構的雙重性和變遷的異步性必然會使社會結構處于相對失衡,失調的狀態。農民犯罪問題已是一個我們不得不高度重視和認真面對的重大社會問題。如何預防和遏止轉型時期的農民犯罪已成為迫在眉急的問題。本文所指的農民就是離開戶籍地進入城市務工的農民。他們仍是農民身份,卻從事著城市工人的工作,因而具有雙重屬性。筆者結合自身在南京市建鄴區濱江派出所實習期間對農民犯罪問題的收集學習,提出了如下的觀點。
一、社會轉型的涵義
社會轉型(social transformation)一詞至今學術界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但它的使用范圍已很廣,目前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社會心理學、人類學等眾多學科都紛紛使用它,且頻率很高。在中國,“轉型”概念是1992年以后開始流行的。它最早也是最典型的含義是體制轉型,即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臺灣社會學家蔡明哲在他的《社會發展理論──人性與鄉村發展取向》一書中首次直接把“social tra─nsoformation”轉譯為“社會轉型”,并指出:“‘發展’就是由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的一種社會轉型與成長過程。”據此,筆者認為,社會轉型是包括任何一場質的意義上的社會整體嬗變。社會革命、社會變遷、社會改革都可以看作社會轉型的形式。在中國,“社會轉型”有三種主要的含義:
1、社會體制在較短時間內急劇的轉變
“轉型”與“轉軌”在體制轉變這一點上可以取得相同的意義。自1992年中國宣布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中國社會轉型就建立在明確的經濟體制轉型的基礎之上。但社會轉型本身則是社會體制的轉變,是社會制度的創新。改革是從制度轉變開始的,因此制度解釋是根本性的解釋。
有學者曾指出:“60年代至70年代,個人身份的變換特別困難,代內流動與代際流動率均很低,也就是說,社會結構‘超穩定’,比較封閉。究竟是什么東西限制人們身份的變化?有三種固定與凍結人們身份的因素:一是戶籍制度;二是勞動制度;三是干部制度。這些制度造成了城鄉隔絕,農民、工人、干部等基本社會角色身份固定化。”這是對結構問題的制度解釋。“轉軌”概念中的“軌”是指體制。新舊體制銜接、新舊制度更替,就是“轉軌”。
2、社會結構的重大轉變。
社會轉型是一種整體性發展,也是一種特殊的結構性變動,還是一種數量關系的分析框架。我國社會學者較多關注的是社會結構的變動,結構解釋比制度解釋更為流行。有人評價說,時至今日,“社會轉型”已成為描述和解釋中國改革以來社會結構變遷的重要理論范式,同時也成為其他學科經常使用的分析框架。中國當今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已不再僅僅局限于體制變革的狹隘領域,它已匯同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一道融入了世界范圍內的“后發”國家的社會轉型潮流之中,是一場全面、整體性的社會結構變革。它不僅是一場經濟領域的變革,而且是一場全社會、全民族思想、文化、政治、心理等各方面的“革命”。由經濟體制轉軌為基礎的中國社會轉型,不僅是社會分層結構的變化,而且還表現為人口的城鄉結構、文化的深層結構以至意識形態的多元化等社會全面的結構性變化。筆者認為社會轉型是從政治文化領域找到突破口的,因為“一方面,原有的結構性失衡現象繼續存在,另一方面,又產生了新的結構性失衡現象。中等收入者階層是社會中最穩定的力量。由溫飽戶構成的準中等收入者階層是社會的次穩定力量。而貧困戶等低收入者階層,則是社會最不穩定的因素。高收入者中的暴發戶,其非法致富手段、炫耀性消費、賄賂與斗富行為等,往往會導致低收入者的心理失衡或扭曲,還會使掌握一定權力的某些人經不起誘惑而滋生腐敗現象,從而帶來某些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因此,只有采取切實的措施,擴大中等收入層與準中等收入層、收縮低收入層、控制高收入層,才能形成穩定的社會結構以及保證經濟高速增長的社會環境。
3、社會發展的階段性轉變。
將社會轉型納入現代化過程,是許多社會學者的一種研究取向。陸學藝、景天魁等社會學者認為,“社會轉型是指中國社會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的社會變遷和發展”;鄭杭生、李強等社會學者認為,“社會轉型”是一個有特定含義的社會學術語,意指社會從傳統型向現代型的轉變,或者說由傳統型社會向現代型社會轉型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社會轉型”和“社會現代化”是重合的,幾乎是同義的。
現代化不僅是中國理論界的研究課題,同時又是中國各級政府首要的工作目標與任務。有些省在制定“十五”計劃時提出:“以富民強省與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總攬全局”。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是否一定要走同樣一條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道路呢?80年代,西方一些學者批評“現代化理論”,認為“現代化”是西方發展模式典范主義與西方中心主義的反映。西方的現代化路徑是不是唯一的呢?通過對前蘇聯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日本的現代化和亞洲“四小龍”的工業化進程等研究,一種多元的轉型理論開始興起。經濟學家格爾申克隆曾在考察西歐和俄國工業化的不同道路時,建立了一種特殊的現代類型學。他認為,工業化道路可分為如下類型:本地型或引進型,被迫型或自主型,生產資料生產優先型或消費資料生產優先型,農業進展或農業停滯型,經濟動機型或政治動機型。曾經主張趨同轉型論的艾森斯塔特,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1983年,他曾經指出:“很多新的和正在實現現代化的社會和國家,都不是沿著歐洲國家的路線發展的”。1992年,他又在自己的新著《社會變遷和現代化的理論復興》中明確指出,趨同論的歷史前提是不真實的;“在不同的現代化”和正在走向現代化的社會中,存在著巨大的體制差異,這一事實不僅在轉型社會中,而且在中等發達的社會中,甚至在高度工業化的社會中,變得越來越明顯了。國際上有些學者認為,“轉型”概念反映了單一“目的論”,預設了一個終端目標;實際上,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向多種方向發展,是多元的自然過程。這種新轉型現代化理論對于近20年世界上的社會變遷與生活多樣性的事實更具有解釋力,對我們的啟發性也更大。
二、社會轉型對農民(農村)的影響
(一)農民負擔過重,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擴大
農民負擔問題一直是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根據農業專家的理論,我國農民的最高負擔承受能力為農民人均負擔不超過上年人均收入的8。16%,但最近幾年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快農民的負擔比例平均高達10%以上。農民負擔不僅重,而且增長速度快,雖然當今國家制定了一些政策試圖減輕農民的負擔如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但據有的學者估計,近幾年來農民負擔的增長速度已超過農民人均收入的增長速度。根據歷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農民收入增長緩慢,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農民純收入增長率為8.4%,1996年為9%,但1997年以來農民純收入增長速度連年下降,1997年增長率下降為4.6%,2000年為2.2%,200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2366元,增長率僅為4.2%,2004年全國農村人均純收入2936元,是1997年以來增長速度最快的一年,增長率也只有6.8%。與此對照的是,200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6860元,比上年增長8.5%,200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比上年增長7.7%。
從以上數字我們可以看出,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無論是絕對量還是增幅度都遠遠高于農民。農民收入增長減緩,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拉大,1988年,城市居民年人均收入是農村居民的2.05倍,1990年為2.04倍,1995年為2.46倍,2000年為2.80倍,2004年這一比例上升為3.2倍。目前,在社會消費品零售額中,農村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47%,下降到26%,一些地方還在呈繼續下降的趨勢,而且農村的增長速度明顯低于城市,也就是說,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消費低于城鎮人口的消費。
社會分配不公問題,近年來已成為各階層普遍關注甚至不滿的焦點。改革開放之前,我國貧富差別不大,因此經濟學界未對基尼系數做過計算。據估計,1980年,中國大陸包括農村居民在內的基尼系數為0.3左右,整體差距不大。到1988年,抽樣調查顯示,城鄉合計的基尼系數已上升至0.382,1994年為0.434,1998年,進一步上升至0.456。1998年與1980年相比,中國基尼系數上升了十幾個百分點。在客觀意義上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既指收入差距過大而造成的兩極分化,又指分配過程中個人機會的不均等及同工不同酬等違背按勞分配原則的各種象,兩者都會造成農民心理上的不公平感,從而引發劇烈的利益沖突和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農村政治經濟制度改革滯后,農民積極性難以充分發揮
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個制度曾給我國農業和農民帶來了巨大變化和實惠,但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快,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市場化程度的加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具有的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能量已釋放完畢。在農地均分承包制度下,土地的小經營規模使農民利用市場的能力低、成本高、效率差。耕地被隨意調整和任意侵占,土地糾紛事件頻繁發生。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鎮、現有土地制度成為勞動力合理流動和資源合理配置的障礙。在農村政治制度方面,隨著農村經濟利益主體,村民自治組織不斷壯大,但基層農村干部的作風沒有根本改變。為民服務、對農民負責的干部還不能完全根據農民的意愿被選舉出來。由于基層干部掌握著一定資源,少數干部利用政府和集體名義搭便車,甚至亂收費、亂攤派,有的憑借集體所有制進行尋租活動,造成群眾與干部關系緊張。
(三)、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的負面影響
所謂利益,反映的是人與周圍世界中對其生存和發展具有一定意義的各種事物和現象之間的關系,它表現為人們受客觀規律制約的需要和滿足需要的手段。利益依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劃分,就主體而言,利益可分為個人利益、集團利益、民族利益、部門利益、地區利益、階級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等等。從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建立到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商品貨幣關系、價值規律受到排斥,國家可以以計劃的方式任意調撥產品,個人消費品的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義。在一切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指導下,導致實際生活中各種利益均被國家利益吸收的極端現象,其他主體利益無法受到尊重和保護。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開始對僵化的經濟體制進行改革,并逐步實行對外開放,使我國經濟經歷了由計劃經濟至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進而過渡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一進程。商品貨幣關系,價值規律重新為人們所認識,各種主體的利益逐漸受到尊重和保護,從而使個體利益,集團利益、民族利益、部門利益、地區利益、階級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等多元利益格局最終形成。目前,我國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形成,并以此為基礎,利益分化及利益間的不平衡態勢日益加劇,這已經對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帶來極大的消極影響。由于目前我國面臨的最嚴峻的現實問題是個體利益、地區利益的分化及個人、集體與國家三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失衡。我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制度、法律不健全,從而使一部分人利用制度、法律的漏洞獲得各種利益,甚至是非法收入。在個人利益分化的同時,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與中西部差距的日益擴大趨勢已經引起人們極大的關注。中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條件差別較大,由于級差地租收益等問題,使得各地區之間天生就潛在地存在著差距。改革開放后,我國首先把改革開放的重點放在東部沿海地區,并作為投資重點,享有各種優惠政策,接下來又是沿邊、沿江開放、內陸部分城市開放,這種投資政策傾斜、改革開放梯度,優惠政策梯度,使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加劇,東部與中西部貧富差距更加懸殊。
(四)農民權益保障不足。當前,農民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主要表現是:部分人口的生存權。貧困問題使2900萬農村貧困人口、5800萬農村收入不穩定人口、2000元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農村人口的生存權不能得到較好保障。醫療衛生領域的高收費亂收費日及公共衛生資源的短缺危及人們的健康權,教育高收費亂收費問題。學校高收費人人超過廣大農村多數家庭和部分城市家庭的承受能力,直接威脅一批批青少年的受教育權利。一些地方存在亂占農民承包土地、強迫農民種這種那,嚴重侵犯農民的士地經營權。白條子和工資拖欠問題極大的侵害了外來農民的經濟收益權,激起群眾的不滿。知情權、監督權、意見表達權等民主權利因程序化、規范化不夠,也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五)城市化進程加快。
什么是城市化呢?城市化又稱城鎮化,都市化。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由農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過程,主要表現為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化的過程。城市化的進程也將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進程。十六大把城市化作為突破口,明確提出了“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奮斗目標,闡述了城市化的必要性,指出“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要逐步提高城鎮化水平,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的協調發展,走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工業化和科技水平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農民擺脫了單純對土地的依靠,在思想觀念,價值取向等方面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被打破,對大批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迅速擴大了農村剩余勞動力隊伍。此外,改革開放帶來了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的經濟差異,經濟利益是擋不住的誘惑,因此數以千萬的農民離開了生息繁衍的農村,帶著無限期望和美好憧憬,向經濟發達的城市涌動。他們希望通過自己的聰明才智以及健壯的體魄,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奉獻己力,以改變貧窮落后的家鄉現狀,為農村的早日騰飛貢獻一切。
三、社會轉型期農民犯罪的現狀及特點
農民的大量向城市流動是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而出現的必然趨勢,也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生產力配制的一種必然需要。[1]但由于農民本身所特有的復雜性和經濟狀況、居住處所等物質條件的穩定性。進城農民為城市提供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農民犯罪。筆者經過一系列研究認為,農民犯罪有如下的特點:
(一)犯罪主體
1.女性犯罪呈上升趨勢。女性犯罪總數與進城農民總數呈正比關系,進城農民的數目激增已成為女性犯罪迅速增加的重要因素。女性進城后因其自身文化素質較低很難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即使找到但因薪水較低根本不能滿足女性的需要,因而她們就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從女性涉案種類看,一種是男性合伙作案,因為人們往往把善良、膽小、軟弱與女性聯系在一起,放松對她們的警惕,如承擔放風銷贓,另外一種就是當今城市中出現的“三陪女”,“洗頭女”,“按摩女”等顯性或隱性的性犯罪,而且重犯罪率很高。女性犯罪的危害毫不亞于男性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亦加嚴重。
2.青少年犯罪增多。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在于社會動蕩和社會解組。“工業化、城市化使以家庭為核心的人際關系瓦解了”。隨農民隊伍涌進城市的青少年,缺乏監督和約束。這些青少年以自我為中心,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往往胡作非為,一時興起投入到自己認為能夠得到“溫暖”的“團伙”中,從“團伙”中看到了自身的價值。此外,有些青少年存在攀比心理,自己無法得到城里青少年所擁有的一切,只得采取非法手段來獲得心理的滿足。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南京市建鄴區濱江派出所7-11月共受理外來青少年犯罪案件16起涉案28人,占外來農民犯罪總數的12%。
(二)犯罪類型結構
侵財和騙財案件仍是主要犯罪類型。外來農民犯罪絕大多數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與非外來人口犯罪、兇殺、強奸等非經濟利益引發的 犯罪行為要少的多。外來農民流入城市初期一般都以從事正當職業謀生,安分首紀地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但在商品大潮的沖擊下,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農民耳濡目染城市中高消費現象和貪圖享受的生活方式后,物質欲望日益膨脹,繼而開始鋌而走險,走上犯罪的道路。當前我國外來農民犯罪整體狀況仍以盜竊,搶劫,詐騙居多,南京建鄴警方2005年下半年偵破的盜竊等案件,絕大多數為外來農民所為,而且隨著形勢的發展此類犯罪已趨于強化和重化。
(三)犯罪行為特點
1.暴力犯罪凸顯。暴力犯罪已成為外來農民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當前城里外來農民暴力傾向,暴力意識增強的特征比較突出。由于“根”在農村,農村封建性、落后性的特殊性深深恪在他們心上,大多數外來農民的文化素質較低,其實現自身價值的手段比較暴躁和愚昧。在實施犯罪活動的過程中自覺不自覺的采取原始野蠻的特性,多數人采用棍棒、菜刀、繩、玻璃等原始落后的犯罪工具,他們在犯罪過程中往往抓住什么就什么,根本不在乎后果怎樣。比如:2005年10月南京市建鄴區發生的外來農民王某因情感報復傷人案件,王某趁李某在路上行走不備,隨手撿起玻璃扎向李某的心臟,致使李某嚴重受傷。
2.侵害的目標隨意性強、流動性強。
(1)隨意性。外來的農民在其休息閑蕩的時候,遇到不順心、不如意的事情時突然萌發犯罪的意念或者一拍即合,實施犯罪行為后即作鳥獸散。大多數外來農民表現出偷即偷,能摸即摸的隨意性,特別他們進城后無法找到工作,食宿無著落之際極易采取此種方式來報復社會發泄不滿的情緒。
(2)流動性。外來的農民往往流動于某個城區之間,往往都抱有“干一把在逃離”的想法,白天在某地勤懇的出賣自己的勞動力,晚上到另一地區特別是當今社會交通極其方便,很容易到另外的地區瘋狂流竄作案,當日即可往返。
3.時間的選擇性非常明顯。歷年來外來農民作案大多數選擇在夏秋兩季的夜晚。從犯罪心理學角度講,犯罪分子存在趨利逼害心理,夏天市民下班較遲,防范意識較差的城市居民怕熱喜歡敞門睡覺,況且夜幕的掩護不易被發覺而且便于逃脫的特點使便采取撬門鈕鎖,釣魚等手段瘋狂掠取市民的財物。一旦得手后便一發不可收拾有時在某一時間段頻繁攻擊同一地區的幾個目標。
4.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雖然外出的農民的文化程度不高,但在現代化都市犯罪手段的輻射和影響之下,其犯罪行為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其作案區域的廣泛性無不凸顯出智能化的特點。許多外來農民在進城之前犯了罪為了逃避打擊而達到長期在城里實施犯罪的目的,往往披著務工、經商等各種合法的外衣,伺機尋找作案目標,一旦目標出現,便瘋狂的進行作案。
(四)犯罪地域特點
城郊結合部仍是作案的首選地。農民犯罪在城市最集中的表現在城郊結合部。犯罪區位學表明,犯罪在城市中的分布存在著一定的地域性,在某些地區呈相對集中分布。西方發達國家的城市中犯罪突出的地域往往是市中心地帶的低收入階層聚居區,而城郊富裕階層聚居區則治安良好。發展中國家的地市突出區域多是在所謂“棚戶區”“貧民窯”等低收入群聚居區。目前,我國城市的情況是城郊結合部的外來農民犯罪逐漸突出,這一地域正成為犯罪的高發地帶。城郊結合部多為進城農民的居住地,進城的農民因其經濟條件落后,進城后一時也無法發財致富,不可能居住在城市的繁華地帶只能在城郊結合地落腳。以南京為例,建鄴區上新河段暫住著來自安徽、河南等外來農民,人員極其復雜,這些外來農民為了爭工,爭地盤而集中斗毆,輕則傷人,重則死人,違法犯罪猖獗。
(五)犯罪組織特點
團伙犯罪猖獗。美國社會學家科塞認為,群體外的沖突有益于群體內的團結。犯罪成員間群體意識濃烈,交互感應,于是形成犯罪的“相乘效應”,人多勢眾,安全感增強。轉型期我國外來的農民往往由于共同的語言,生活習慣,文化背景以及社會交往相互關照等需要走到一起,形成“老鄉幫”“家族幫”。他們覺得成幫結伙可以相互壯膽,撐腰打氣,在城里從事的犯罪團伙活動愈演愈烈,作案涉及范圍之廣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當今城里重復性犯罪與這些人糾合作案有關,即使被抓獲后也會由于法不責眾而逃避刑事處罰。外來農民的這種習慣是造成外來農民犯罪團伙常以地緣為紐帶糾合的主要原因。
四、社會轉型期農民犯罪的原因
改革開放給中國的城市注入了生機和活力。大量的外來農民流入城市對加快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和活躍 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他們也以自己的方式貢獻自己的力量,但他們進城后因戶籍、生活方式、文化素質等都不可能很快融入城市主流群體,特別是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有的與之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外來農民犯罪日趨嚴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城鄉二元結構的制約是外來農民犯罪的根源
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長期存在帶來了城鄉二元身份和二元地位,固定和凍結了人們的身份地位。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具有明顯身份色彩,“外來農民”及“農民工”這些中間特有的詞匯便明戶籍制度具有等級身份特征的明證。不管外來在城市持續與工作多長時間,他們永遠是“暫住證”。雖然他們在城里從事最臟、最苦、最重、最累、最危險的工作,為城市的繁榮工作做出了貢獻,但得到的工資卻極其低下,更談不上福利待遇與“城里人”形成巨大反差,從而構成了我國特有“二元用工現象”。
現實生活給農民提供了進入城市的機會,卻并未給予農民相應的社會身份和地位。城市居民可以進入全民所有制單位正式就業,可以到各級國家機關任職,可以享受全民單位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醫療、住房、退休、養老等待遇、失業后可以去進行失業登記并領取失業救濟金,下崗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外來的農民不但不可能在城市政府領取一分錢的補助,反而要向許多職能部門交納各種管理費、許可費。外來農民得不到一點點的保障,城市政府的收費卻已成為外來農民沉重的負擔。外來農民身份地位低下常被城市居民歧視、誤解,極大的傷害了外來農民的自尊心,從而加劇城市居民與外來農民的隔閡與緊張,很可能引發少數外來農民對城市的不滿,進而直接為犯罪打下伏筆。
此外,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中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也深深的制約著外來農民的命運,影響著他們的行為。眾所周知,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主要保障的是城市居民的生活,盡管《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對農民的明確肯定,在有的城市還開始為外來農民養老保險,但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仍沒有改變的跡象。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的如何安排,對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影響極大。城市外來農民實際上是城市中最不穩定最容易失業的勞動者,他們永遠只能打短工,老板想清退就清退,外來農民被長期排斥在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之外是相當危險的,有些失業的外來農民只能采取自我救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即犯罪。有些外來農民很不甘心就這樣被清退,往往糾集同鄉兄弟去老板那討要說法,在得不到老板滿意的解釋時,他們往往當場打架斗毆或暗地里偷竊。
(二)農村勞動力過剩,城鄉差距加大,大量農民流入城市,但不能被吸收安置。
社會轉型造成社會結構的分化,目前社會各階層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古今中外的學者認為犯罪與貧困有著密切的關系。古代樸素的唯物論者柏拉圖認為:“金錢常常是許多犯罪的原因。”亞里士多德認為:“貧窮導致造反和犯罪。”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的管仲認為:“倉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這種弊病是由于社會分裂為窮人和富人這一經濟事實決定的,只要社會不消除貧困,不解決窮人的社會問題,就不可能消滅犯罪。由于生活在貧困中的農民精神憂郁,他們容易染上各種惡習,接受各種不良習慣的影響。反之,各種不良習慣、社會惡習也容易在他們之間迅速傳播和擴散,形成社會弊病,犯罪就是這些社會弊病的集中體現和產物。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的違法犯罪原因時指出:“違法行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為轉移的經濟因素造成的。”這里所說的經濟因素,實質上就是一定社會中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經濟因素與犯罪現象的關系,實質上就是社會的經濟結構與犯罪現象產生、發展和變化的關系。根據這一觀點,在決定犯罪的復雜因素中,經濟因素是起決定性作用和占主導地位的因素。鄧小平同志說:“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而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同時指出:“我們對刑事犯罪活動的打擊是必要的,今后還要繼續打下去,但是只靠打擊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把經濟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徑。”雖然我國是典型的農業大國,但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以土地為生的農民收入普遍較低,城鄉差別越來越明顯,富得是越來越富窮得是越來越窮,有的農民特別是青少年農民出現心理不平衡。少數青少年農民厭惡黃土朝天的農村生活,崇尚高消費,但又不想通過自己的辛勤汗水來獲得勞動果實,容易走上犯罪的深淵。這種驅動力機制造成國民心態的嚴重逆差,加劇各階層之間的矛盾,形成諸多社會不穩定因素。目前我國這種城鄉二元差別產生的利益驅動力直接導致外來農民犯罪。
(三)社會控制體系弱化,社會管理出現“真空”地帶
我國原有社會控制體系覆蓋面廣,滲透力強,監控主體多(家庭、家族、鄰里都是實現社會控制的主體)的優勢。計劃經濟體制下組織化非常嚴密,社會成員只能在一定的組織范圍活動,不得隨意流動,即使外流如果找不到可依靠的組織就無法生存。另外,當時戶籍非常嚴基層非常強大,農村生產隊,對所轄區內的社會成員情況掌握得一清二楚,一旦外人進入,便提高警惕。原有的社會控制體系把整個社會納入高度同一性和穩定性的軌道,社會秩序呈良好運行狀態。
隨著社會流動的加快,大量人員不停流動著,外益于任何組織外,出現大批非組織的成員,這些人的教育管理出現中斷,他們的行為完全依靠自律能力,但長期流離于組織之外又缺乏教育容易滋生自由化的思想,隨意性行為大量增加,在社會上存在著諸多不良誘因的情況下,加之他們道德自律能力薄弱,無法抵擋各種誘惑,就可能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外來農民流入城市,無疑于原來定居地聯系大大減少,加上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取代了原有的生產隊小組,治保力量基本癱瘓,以失去或減弱了對人口的控制作用。可以說,外來農民的流出地的城市管理部門而言,由于以往都以常住人口為管理對象,突然間大量外來人口涌入而且一浪比一浪高,各部門管理機制從整體上跟不上快速變化的節奏,難以控制新形勢下犯罪活動,許多部門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突出表現為:
1出租屋管理薄弱,多數地區處于失控狀態。出租屋管理為中心外來農民管理問題是當前許多城市管理的難點。當前許多城市出租屋管理相當混亂,缺乏規范化管理。以前違法犯罪分子多以旅館為落腳點,既不用登記又不用注銷,比較安全方便,使一些出租屋成為藏污納垢之所,屋主法制觀念淡薄,違法出租的現象較為普遍。有些屋主對承租戶放任不管,有時為了掙住客,屋主更將管理規章置若網聞。對于出租屋外來農民缺乏有效的管理,當前還拿不出什么好的辦法來,雖然有些地區已落實許多警力,但因種種措施不當及資金問題根本落實不到實處,根本落實不到實處,治標不治本。
2城市基層政權和群眾自治軟化。社會穩定不是公安一家的事,單靠公安不可能搞好,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特別是依靠城市基層政權和群眾自治組織齊抓共管。但是當前許多城市基層政權領導和群眾自治組織功能弱化,許多城市因經費不足,地方自保限于癱瘓只剩下一個空架子。在當前社會轉型經濟的沖擊下,群眾性自治組織多因待遇差,工資低青壯年不愿干,只得請一些年齡較大的老同志,但他們力不從心難以勝任,使有些自治組織形同虛設,更有甚者出工不出力,責任心不強,敷衍應付。再有治保人員裝備差,有許多同志怕報復往往對違法犯罪放任不管。更讓人擔憂的是許多治保組織領導貪污腐化,不能有效的配合公安機關,引發許多不安定因素。
3警力保障不足 。當前大量的外來農民涌入城市最直接的管理機關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是管理外來農民的生力軍。外來農民的管理首先要公安機關抓起,但由于許多地區或因警力不足或財政困難只能疲于應付,許多新警因經驗不足也不能很快適應工作節奏,許多公安民警沒有精力和熱情去做過細的基層基本工作,警力向社區延伸緩慢,社會動態的控制跟不上時代形勢的發展。因此,隨著社會日益動態化,外來農民犯罪也日益動態化,而公安機關未能相應地提高動態反映能力。
(四)社會轉型導致道德約束和社會教化功能弱化。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現在進入全面的社會轉型期社會流動加速,社會變遷的廣度、深度均前所未有。社會分化加大社會沖突加劇,舊的社會秩序狀態仍未建立起來,出現一種社會“失范”狀態。法國社會學家邁爾凱姆認為“失范”表現為社會急劇變化,社會成員的行為缺乏明確的規范的指導和約束,從而出現的社會行為無序混亂狀態,它與社會整合程度密切相關。
當今,我國各種不同價值規范,道德原則并存而又沖突,致使不同規范之間的沖突變得復雜化,這種現象正是社會轉型中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嬗變過程中出現的文化層面的斷裂,也是社會變革過程中不可避免現實。從本質上說,城市里的外來農民是傳統文化的攜帶者,他們離開農村到城市,他們的價值觀與道德觀念受城市文明的排斥,再加上社會道德與教化功能的弱化,使外來農民迷失了方向,他們拋開傳統的道德約束,不知道什么是公正不公正,什么是合理不合理,越軌行為越來越多,誘發了違法犯罪的大量滋生。
在社會“失范”狀態下,不反外來農民價值體系會發生紊亂,其各方面行為亦處于無序狀態易引發犯罪行為。正如特克所說:“犯罪實際上是接受了不同規范文化的人們之間沖突的表現。”
探討外來農民犯罪原因,社會原因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但處于同一社會環境中,為何絕大多數的人選擇規范性的行為,而有的人卻犯罪?主要原因是犯罪行為的個人因素在起作用。筆者認為,導致外來農民犯罪的內在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1.外來農民犯罪低成本高獲利的認識。犯罪心理學認為,違反犯罪動機的確立要經過動機斗爭,反復權衡犯罪的利弊得失,當犯罪所獲之利與所付代價相比,前者高于后者行為人就會選擇犯罪以滿足自己各種欲望需求,當前者低于后者,行為人就會放棄犯罪,因為他認為此種行為得不償失。
當前外來農民有此認識的普遍存在,但什么使他們有這種犯罪低成本高收益的認識的呢?
(1)法律意識淡薄。長期以來中國廣大農村一直是一個以道德權威來維系的社會群體,傳統的道德禮俗以及習慣被農民世代傳承,用以調整他們的生活的各個領域,相應的法律在農村的調整范圍和程度較城市差許多,但農民與他人發生矛盾時,不是以法律解決,而更多的是靠風俗習慣,不少農民對此不以為然。此種環境下成長的農民法律意識普遍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因此當他們進城后一但出現矛盾糾紛,他們不會訴諸法律,而是傳統的“私力救濟”。
(2)犯罪機會成本低。所謂機會成本即“由于將資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時所放棄的收益”在犯罪人的理性中,犯罪的機會成本越低越容易激發犯罪人選擇犯罪的方式滿足自己的利益。一般情況下,農村考慮的犯罪機會成本主要有兩方面,即經濟利益和社會地位。但隨著社會轉型加速對農民約束減弱。首先從經濟利益看,農民具有實現經濟利益的多種選擇,已不在單出純依靠土地,而且獲得多大的經濟利益以及在多長周期內獲得都具有充分自主性。其次社會地位看,隨著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農民所構造的是一種以自我為中心的生活方式,社會地位的觀念已趨于被個人私利取代,加之傳統道德體系被打破,道德對犯罪遏止功能已隨之淡化。
(3)僥幸心理比較突出。社會轉型期人們的社會心理往往需要一個調適的過程。如果對心理的調適滯后于社會系統的變動,就會對一系列社會現象缺乏客觀分析,在認識上產生偏差,變得浮躁,而產生極度心理不平衡。有些不思進取的外來農民看到同鄉憑自身的努力發財致富時心理產生偏差“一切向錢看”,對物質金錢的占有欲增強,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一般情況公安機關不容易發現,于是產生了想靠犯罪致富的僥幸心理。
五、社會轉型期農民犯罪的未來趨勢
從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可以預見外來農民犯罪的增長無疑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及綜合國力的增強,這種增勢會趨于減緩,直至有效控制。
隨著現代化建設的快速增長,必將極大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和在世界民族之林的競爭能力,全面提高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建立健全必須的社會保障機制,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將為城市和農村注入雄厚的資金支持,尤其是為貧困地區的建設開發注入必要的啟動資金。這將有助于加速中西部相對貧困和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縮小城鄉差別和東部沿海地區同中西部地區之間的差別,縮小外來農民同城市居民的差別,從根本上緩解由于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化解外來農民的相對剝奪感。
此外,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將有可能為城市社會政策調整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國家社會政策的調整尤其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難點問題社會政策的調整,必須有充足的物質基礎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將有可能緩解城市就業,社會保障,環境污染等問題的壓力,使他們調動足夠的資金考慮解決諸如外來農民等問題,加大科學,依法管理的力度,從而有效的減少和控制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