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如皋法院審結了十二件關于某置業公司與勞動者就銷售提成支付以及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違法的勞動爭議案件。

2017年至2020年期間,十二名勞動者分別應聘至某置業公司從事房產銷售工作。置業公司在招聘房產銷售人員時張貼的招聘廣告宣稱銷售傭金高至千分之九、保底千分之五,置業公司的人事專員在與應聘者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也告知銷售提成按照千分之五計算。在十二名勞動者進入置業公司工作后,置業公司前期確實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發放了部分銷售提成。

2020年11月,置業公司將部分銷售提成比例調整為千分之三。十二名勞動者對此提出了異議,在與置業公司溝通未能妥善處理后,部分銷售人員以工資、銷售提成與置業公司發生爭議為由向公安機關報警。

2021年1月、2月,置業公司以十二名勞動者于2020年12月存在阻擾公司辦公、堵門、長時間不在工作崗位為由,分別向十二名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單方解除了與十二名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后十二名勞動者分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置業公司支付按照千分之五比例計算的銷售提成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仲裁委分別支持了十二名勞動者的相應仲裁請求。置業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主張無需支付勞動者銷售提成及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了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本案中,置業公司據以調整銷售提成比例的依據是案外人某公司作出的《激勵制度優化調整方案》,但是,該方案系案外人制作,真實性不能確認。該方案未經置業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以及與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也未有證據證明已將該方案告知員工;置業公司與其員工就銷售提成比例的調整未達成一致意見;故置業公司主張調整銷售提成比例,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