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巡回法庭說法審案到湖區
作者: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5-04-27 瀏覽次數:814
4月24日上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發地江蘇省洪澤湖湖區公開開庭巡回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該案由該院院長劉懷擔任審判長,經審理當庭判處4名被告人的刑罰。庭前,王某等3被告人主動交納了24000元生態修復資金購買魚苗。庭審結束后,被告人現場向其非法捕撈的水域釋放30000尾魚苗,此舉在全省尚屬首創。該案的審理不僅旨在懲罰被告人,而是通過個案探索恢復性司法機制的運用,引導被告人通過補償的方式彌補犯罪行為所帶來的侵害,倡導生態平衡理念。
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雇傭被告人孫某、朱某、夏某駕駛安裝發電機、電線等設備的船只在江蘇省洪澤湖泗陽縣高渡鎮水域劉某承包的圍欄內采用電魚的方式清塘。在電魚過程中,江蘇省洪澤湖監督支隊四大隊工作人員巡邏至此,責令王某等人停止電魚行為、拆除發電機等非法捕魚裝置,并要求其繳納漁業資源賠償費2000元。被告人王某繳納上述款項后,仍繼續電魚。當天22時許,被告人王某等4人又駕駛該船到圍欄外公共水域采用電力方式捕魚約800公斤。次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王某等4人被民警當場查獲并扣押漁網、發電機組裝置和捕獲的漁獲物。經稱重,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非法捕魚計1805公斤。
檢察機關指控這4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管理制度,使用國家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鑒于4名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均自愿認罪,悔罪表現較好,被告人王某、孫某、朱某主動交納生態修復資金,決定予以從輕處罰,以上述罪名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夏某拘役五個月十天,判處被告人孫某、朱某2人拘役各四個月。追繳違法所得5200元上繳國庫并沒收作案工具漁網及發動機組裝置一組。
承辦法官介紹,以往碰到類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處被告人刑罰結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損失則因立法滯后而難以補償。法院認為,犯罪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處罰后,法院也可以在犯罪人能力所及的范圍內,要求其積極承擔責任,彌補已經造成的損害,以修復被犯罪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法院根據王某等4人違禁捕魚的實際情況,要求他們交納生態修復資金購買魚苗放流,以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修復,預防和控制破壞環境行為的發生。(朱來寬 葉春花)
圖為被告人向洪澤湖水域放流魚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