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群體性行政爭議成因、特點及預防和化解對策
作者:王娟 張健 發布時間:2009-12-02 瀏覽次數:993
隨著改革的深入, 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特別是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群體性行政爭議是指一定數量的人們由于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而引發的爭議。
群體性行政爭議產生的原因有:一是改革作為一場深刻的革命,必然會觸及社會各階層或群體既得利益,這是群體性行政爭議增多的內在因素。特別是收入分配的不均,更容易導致人們在思想上、心理上、情緒上造成某種程度的失衡和沖突,而這種情緒如果得不到疏導或調試,就可能演變為一種極端行為。二是國內外形勢錯綜復雜,社會矛盾交織,是導致群體性行政爭議增多的外在原因。三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規范或者違法是引發行政爭議的直接原因。四是公民意識增強。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增強,越來越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來不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現在也紛紛起訴到法院。
近年來,因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城鎮房屋拆遷、城市規劃許可、勞動和社會保障、相關行業準入審批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這些爭議涉及人數多,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一旦處置不當,極易釀成重大群體性行政爭議,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必須高度重視。中國目前正處經濟轉型、體制轉軌和矛盾突發時期,現階段的群體性行政爭議,是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下社會問題的一種表現形式,是社會結構轉型過程中人民內部利益關系多元化、復雜化的集中反映。
一、群體性行政爭議的特點
當前,由于社會轉型帶來的利益分化、地方政府職能錯位以及基層組織社會控制力弱化,導致大量群體性爭議或事件的發生,其中一些群體性行政爭議進入法院司法審查程序,成為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呈逐年遞增的趨勢,且案件影響、案件處理難度不斷加大。案件主要涉及城市建設、征地土地糾紛、拆遷補償裁決糾紛、拆遷許可行為、規劃行政許可行為、強制拆除等。群體性行政爭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涉及人數多,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較多。群體性糾紛爭議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且往往具有共同的利益,容易互相串聯形成合力,處理不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集體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如城市房屋拆遷、征用土地、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案件,當事人人數眾多,當事人往往居住在同一小區、同一村落或者同一單位,相互之間具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利益,相互之間聯系也方便。為了共同的利益,當事人往往共同起訴、共同出庭或者在其他案件開庭審理時出庭旁聽。群體性行政爭議多發于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一旦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基本生產和生活。
二是當事人一方為老百姓,法律意識強,但法律知識欠缺,容易出現盲目、偏激、過激行為。近年來,隨著社會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知道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他們的法律意識還非常欠缺,對實體法一知半解,更不了解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這導致他們對通過法院解決問題寄予過高的期望,認為出了問題就應當找法院,一旦將起訴狀交到法院,法院就應當負責為他們解決一切困難。且有些群體性行政爭議進入司法程序前,一般都經過行政協調或信訪等途徑,但因矛盾尖銳,收效不大。他們提起行政訴訟,一方面對訴訟的期望值非常高;另一方面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抱有疑慮,甚至從已進入訴訟程序就對法官懷有敵意,在開庭時出現抵觸情緒、哄鬧法庭的現象。若最終的裁判結果不能使他們滿意,便把責任歸咎于法院,使原本已經尖銳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導致他們不斷到中央機關上方或采取其他過激手段。
三是群體性行政爭議案情較為復雜,有很多爭議屬于歷史遺留問題。訴外要求多,善后處理難,適用法律方面難度較大。群體性行政爭議如不服拆遷許可證案件,原告訴訟目的的實質不在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是對拆遷補償款的數額不滿意,意在通過訴訟提高補償數額。強制拆遷類案件的原告則希望通過訴訟解決補償或重新安置的問題。此外,因此類案件疏于影響重大的案件,單純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不能滿足原告要求,因此真正解決問題需要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四是群體性行政爭議具有潛在性。很多案件,進入行政訴訟的可能只是一起或者幾起,但是有共同利益的人很多,他們雖尚未提起訴訟,但在等待觀望已經進入訴訟的案件的裁判結果,在案件審結之后,有可能根據案件的結果提起訴訟,形成群體性行政訴訟。群體性行政爭議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由于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各級領導較為重視,社會各界也廣為關注,容易形成輿論壓力。
二、預防和化解群體性行政爭議的主要措施
預防和化解群體性行政爭議,特別是在案件具體處理過程中,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綜合考慮和權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好政策與法律、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系,耐心細致地做好疏導和解釋工作。盡可能通過協調和解的方式解決矛盾和糾紛,力爭將案件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防止和避免因工作方法不當激化矛盾引發群體性行政爭議。對于群體性行政爭議,如果一時難以查明爭議的起因和目的,首先應當將其作為人民內部矛盾對待并采用相應的處理方法,避免用處理敵我矛盾的方式和手段解決問題。在此前提下,應該積極穩妥地做好群體性行政爭議的處置工作,將問題化解于當地、化解于基層、化解于萌芽狀態。
一是建立信息預警與應急機制,及時制定工作預案。注重發揮立案、信訪接待的預警功能,努力將群體性行政訴訟可能引發的社會不穩定情勢控制在萌芽階段。由于群體性行政爭議發生的時間、規模、方式、后果具有不確定性,情況緊急,必須及時制定工作預案。
二是把握規律,做好提前防范工作,建立群體性案件摸底排查機制。群體性行政爭議參與人員多,涉及范圍廣,群體行為的相互感染力強,自制力差,來自外部的任何微小刺激,都可能引起群體情緒的進一步激化和行為擴大、升級。因此,針對群體性行政爭議,應當發揮立案、信訪接待的疏導作用,耐心向當事人宣傳法律,做好當事人的接待工作。在接待群眾訴訟案件時,對當事人要適時作恰當解釋、解答、宣傳法制,避免當事人產生急躁情緒和對立情緒;強調依照法定程序處理的必要性,做好勸導工作,勸解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問題,告知其采取過激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避免出現惡性后果。同時主動了解矛盾的發生、處理途徑、結果和上方等情況,掌握不穩定因素存在的態勢,還要從各方面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職業構成、情緒狀態及一貫表現等,增強處理突發事件的預見性和主動性,慎用警力。
三是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嚴格審查立案條件。當前,群體性行政糾紛有不斷增多的趨勢,一些糾紛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單純依靠法律解決不好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效果好,如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訴訟就不宜由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由于群體性行政爭議的一些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他們根據直覺決定起訴對象、案由、訴訟請求等內容,可能不符合實體法或者程序法的規定。立案階段如果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由于程序問題被駁回起訴,或者由于請求不當被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往往不理解,容易與法院形成對立。因此對于群體性案件的立案一定要慎之又慎,要求立案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起訴條件,認真審核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充分行使釋明權,指導當事人修改訴狀的瑕疵,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同時,立案人員要準確掌握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慎重分辨糾紛性質,加強立案環節的溝通協調,對于一些重大案件的立案要暢通渠道;對于不屬于法院司法管轄范圍的群體性爭議要充分說明理由,引導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是要重心下沉,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對當事人反映的問題通過閱卷、調取相關材料等認真做好調查工作,找出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及發生糾紛的深層次原因。同時,要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變被動受理為主動排查,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爭取將社會矛盾消除在初始,化解在基層。
五是要及時處理,適當延伸職能,完善群體性案件處理的協調和聯動機制。對于群體性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及時處理,加強研究,找到問題的癥結及解決方案。對于應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曾到有關部門反映、處理過的群體性爭議,主動向有關部門了解紛爭情況、前期處理情況,發揮部門聯動作用。在依法裁判的同時,謀求黨委、人大和政府的領導、支持和配合。針對原告在訴訟中反映出的合理要求,如無法通過裁判方式解決,積極謀求相關部門的配合支持,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確實解決涉及原告利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