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案件進入執行后,存在找被執行人難、查被執行財產難、求協助執行難、動查封扣押物難。如果說執行人員工作方法簡單、執行機構權力調配不當和執行案件管理措施不力,是導致執行難的內在原因。那么地方保護主義,應是造成執行難的外部主要原因。除此而外,執行難的狀況,也有是因被執行人的違法行為和客觀條件造成的。有的被執行人轉移變賣財產后常年不歸,有的被執行人使用暴力抗拒執行,還有一些被執行人家境貧寒,客觀上就無財產可供執行。

執行難的解決,離不開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化解執行難是一項社會工程,需要一步一步解決。從法院工作這一角度出發,來化解執行工作的難度,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下列方法與步驟得以實現。

一是注重執行機構權力的調配。執行庭改為執行局后,執行局對外應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執行權,上一級執行局有權調度下一級執行局的人員參與其執行活動,有權使用下級執行局的裝備,有權對下級執行局的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有權采取提級執行、交叉執行、集中執行等方式調配下級執行局的案件。

二是從源頭上緩減執行工作難度。立案部門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積極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承辦人應加強訴訟調解工作,盡量減少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同時,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積極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從源頭上為執行工作創造寬松環境。

三是實行執行案件動態管理。執行案件立案后,應當日輸入電腦進行案件網絡管理。執行局領導應及時掌握每個案件執行狀況,全面實行執行案件動態管理,對案件執行期限進行監控,及時發出執行案件的催督辦通知,不應輕易批準延長執行案件期限,也不隨意中止執行案件。還應加大個案執行的指導力度,及時更換久執無進展的案件承辦人。

四是注重協調與配合,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執行局要加強與公安、檢察部門的協調,嚴厲打擊暴力抗拒執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召開集中懲治大會的方式,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強大的社會威懾力,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化解執行難。

在化解執行難過程中,可以實行執行審查登記制,所有執行案件在立案前,經執行局局長先行審查,看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由執行局長簽署是立案執行還是先行登記的意見;可以建立局、科長聯席會議制,定期召開局、科長聯席會議,制定執行計劃;可以落實執行案件聽證程序制,創立選聘執行聯絡員制度,建立協助執行網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