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惡意調解”現象增多應予重視
作者:于曉東 發布時間:2009-11-25 瀏覽次數:1035
惡意調解案件的表現形式:
一是關聯企業之間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如筆者在審理某貿易公司與某時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一案中發現,某貿易公司與某時裝公司的大股東為一人,雙方訂立服裝買賣合同,由時裝公司生產服裝賣給貿易公司,并對質量標準、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服裝生產好后,貿易公司以服裝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為由依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即賠償貨款總額的兩倍向服裝公司索賠,而庭審中服裝公司未予抗辯,而是完全認可賠償請求,并經法院確認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自行履行完畢。本案中兩公司明顯存在惡意訴訟,以通過合法的形式侵犯時裝公司的其他股東利益。
二是無效合同以期通過法院強制力履行。如筆者審理的王某某與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一案,某公司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系集體土地,房屋未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在此前已將房屋賣給朱某某,現再次將房屋買給王某某。王某某據買賣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而審理中某公司完全同意王某某的訴訟請求,雙方達成了交付買賣房屋的協議,法院據此制作了調解書。王某某據生效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某公司交付房屋。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明知房屋買賣合同存在無效的情形,但仍提起訴訟,以期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效力履行合同,存在惡意訴訟。
三是冒名訴訟,通過調解方式侵犯他人利益。如筆者在審理周某某訴借款人李某某、擔保人某服裝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一案中,李某某借款時已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其使用擔任法定代表人時留存的空白合同中的印鑒向周某某借款。訴訟中,李某某持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時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謊稱自己是服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至法院領取了訴訟文書,并與原告周某某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了還款期限,并由服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擔保。后李某某未履行調解書,周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扣押了服裝公司的資產,服裝公司至此才知道了訴訟的事實。
四是虛構債務,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企業在資不抵債時,虛構債務,通過訴訟的方式轉移財產,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離婚糾紛案件中,一方偽造債務轉移財產,通過法院調解使之合法化,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
惡意調解案件增多,一方面使法院的再審案件增多,浪費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降低了訴訟效率;另一方面也損害了司法權威,受到惡意調解侵害的一方當事人或案外人往往容易形成上訪或向法院申請再審。
惡意調解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法官方面的原因。1、調解率的重壓之下,法官放棄對調解內容合法性的審查,盲目追求調解結案,致使雙方當事人惡意圖謀得逞。當前法院在審判管理工作中,設置了調解率指標并定期公布,各法院為了爭取調解率第一的位置,對法官層層加壓,致使法官在審判中千方百計地要求當事人調解結案。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放棄對調解實體內容是否合法的審查,而是一味追求調解結案。如王某某與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一案,原審法官在審理中并未查清房屋是否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未查清房屋是否可以買賣,而是根據當事人的協議要求制作了調解書,實際上是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了雙方之間買賣合同有效;2、調解中法官忽視對案件事實的審查。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但目前法官偏好和稀泥式的調解,而不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如周某某訴借款人李某某、擔保人某服裝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一案,訴訟中,李某某持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時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謊稱自己是服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官即相信李某某是服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未加以審查。
二是當事人方面的原因。當事人缺乏誠信,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隱瞞案件事實,使法官對調解內容是否侵犯他人利益難以審查。如某貿易公司與某時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兩公司大股東是同一人,但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原審在審理中,法官據營業執照不可能得知兩公司大股東為同一人。法庭調解中,一個要求賠償,一個同意賠償,法官也沒有理由不出具調解書。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公司其他股東得知調解的內容后,兩公司惡意調解的事實才會水落石出。
遏制惡意調解的對策:
一是要增強法官防范惡意調解意識。1、重視對案件事實的審查。《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不能因過于追求調解而忽視對案件事實的審查。有的法官喜歡和稀泥式的調解,認為查清了案件事實、分清了是非責任,反而不利于調解協議的達成。筆者認為,某些事實是必須查清的,如對合同類案件,首先應當查清合同的效力,如合同無效,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將無效合同按照有效合同進行調解。2、對雙方帶有惡意調解傾向的案件,要慎重對待。如對雙方一致要求法官出具調解協議的案件,法官應當加強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惡意調解的審查。一旦有理由懷疑雙方存在惡意調解的傾向,法官應將案件暫時進行冷處理,適時將案件向相關案外人進行通報,必要時將案件情況在法院公告欄內進行公告。
二是要加大對惡意調解的制裁力度。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章規定了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但并沒有規定對當事人惡意調解的制裁措施,致使當事人敢于鋌而走險。應對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補充完善,增大惡意調解當事人的違法成本,在《民事訴訟法》第十章中增設惡意調解的處罰條款,以確保對惡意調解行為的打擊有據可依。可以將惡意調解的處罰參照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暢通利害關系人因惡意調解而造成損失索賠的途徑。對因調解侵犯他人利益的案件,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已賦予了利害關系人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惡意調解協議,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起再審。利害關系人因惡意調解而造成損失的,惡意調解的當事人應進行懲罰性賠償,以加大其惡意調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