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大德與小惠
作者:周陳華 周晶晶 發布時間:2012-03-21 瀏覽次數:1058
在當前的法院工作中,主要問題集中于執行難、涉訴信訪化解難、法官大局意識不強、司法不廉……問題種種,雖然瑕不掩瑜,但絕不容有任何的忽視和麻痹大意。從南京“彭宇案”到平頂山法官被問責,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起案件的瑕疵都足以刺痛社會轉型期內公眾最敏感的神經,會給人們的道德底線、社會的和諧發展造成巨大沖擊,會為司法長城上留下很長時間內揮之不去的陰影與傷疤。
司法就是源頭之水,任何污染都會給中下游造成傷害。司法的特質就已經決定了這個行業不容有任何有一點點的錯誤甚至是失誤與瑕疵。社會學中,每一個行業都有自己的職業道德,是從業者最基本的價值指引。法院的從業者們也不例外,對法官而言,最大的德行莫過于腳踏實地地辦好每一起案件。
培根說,“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人民的幸福從何處來?就是從每一起案件的每一環節、每一個細節中來。這就要求法官在案件辦理中行好“小惠”,并最終成就“大德”。
古人反對只施“小德”而不行“大德”。《論語·憲問》中子貢問:“管仲非仁者與?桓公殺公子糾,不能死,又相之。”孔子回答:“管仲相桓公,霸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自經于溝瀆而莫之知也?”孔子認為,為政者要做的是做好政治,造福后代,是利國利民的“大德”之事,而不是為故主糾殉難博得虛名。
其實,這與法官在行好“小惠”中成就“大德”的命題貌似矛盾,但內在本質相通。在我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明確,人民通過司法維權的路徑、程序都有章可循。可以說,先哲所講“仁政”的體系已定,大德已立。對于法官而言,就是要在辦理每起案件中逐步樹立人民群眾對法官的信任,對法院的信賴,對法律的信仰,推動經濟社會和人民幸福向更高層級質變、飛躍。
平心而論,行好“小惠”并不容易。法官是中立者,裁判不能隨意“吹黑哨”,司法也不是簡單的平衡術。面對激烈對立的沖突雙方,要找到他們利益的平衡點時刻考驗法官的操守、智慧和能力。可以說,司法就是一門藝術。它首先就要求法官清廉如水,公正如山。唯有身正才能抵制各種誘惑,只會出現理解偏差而不會有人為偏好。更重要的是,法官要在實踐中逐步彌合理論和實踐中差異,學會用群眾工作法做好群眾工作,練就過硬業務,以高超的司法技能定紛止爭,勝敗皆服。
“小惠”不行,“大德”難成。特殊時期需要有特殊的貢獻。人少案多也好,待遇較低也罷,既然選擇,就應當無怨無悔,攻堅克難,一往無前。司法“大德”的泰山中不會拒絕每一位法官的“小德”細壤,每一位法官的辛勞付出終將迎來司法工作更加輝煌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