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對象主要指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被暫予監外執行這五類對象。

一、如東法院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基本情況

如東縣社區矯正工作自200568正式試點以來,已經4年多了。四年來,在省、市、縣委、人大和政府的關心支持下,我院與各成員單位大力配合,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具體指導下,積極探索,努力實踐,不斷創新,已形成工作機制健全、矯正制度規范、管理方式科學的工作格局。2006年共實施社區矯正的罪犯為183人,其中判處緩刑的罪犯為181人,判處管制的罪犯為2人;2007年共實施社區矯正的罪犯為224人,其中判處緩刑的罪犯為216人,判處管制的罪犯為8人;2008年共實施社區矯正的罪犯為332人,其中判處緩刑的罪犯為225人,判處管制的罪犯為7人;2009年十月份前共實施社區矯正的罪犯為148人,其中判處緩刑的罪犯為146人,判處管制的罪犯為2人。就案件類型分析來看,我縣實施社區矯正的對象的案件類型多為交通肇事案件和盜竊案件,兩者占總人數的80%以上。通過四年的努力,社區矯正工作已經成熟運行,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建設“長安如東”,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二、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基本做法

參與社區矯正,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和判處管制,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刑案件以及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緩刑的案件中,堅持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充分運用刑罰及非刑罰處罰方法,并配合社區矯正組織從事教育轉化工作,以達到預防犯罪和減少犯罪,實現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活動。

近年來,該院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大多數罪行比較輕的罪犯從輕判處,充分適用非監禁刑罰,并結合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實際,貫徹寓教于審、教審結合的原則,形成了一套切合實際的工作流程,保證人民法院的審判與社區矯正工作有機銜接。

一是規范參與矯正的對象。根據有關規定,該院對于審理的依法應當或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案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大小來考慮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如果具有一定緩刑條件的,及時函告報被告人住所地的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參與社區矯正,并及時向縣司法局送達社區矯正調查函,委托相關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行使社會調查職能。

二是規范工作程序,加強與矯正工作機構的銜接。社會調查和考察結束后,矯正工作機構對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對犯罪行為造成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等情況進行分析,并對是否具備緩刑條件等提出書面評鑒意見并及時將評鑒意見反饋至我院。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結合矯正工作機構反饋的評鑒意見,由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決定是否適用緩刑,疑難復雜的案件由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在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時,責令被告人填寫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亦必須簽字。自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除將裁判文書、起訴書副本、緩刑執行通知書、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等相關文書送達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司機行政機關外,還通知社區矯正對象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到其所在鎮的司法所報到并辦理登記手續,由相關社區矯正機構將報到通知書回執送回法院。針對未成年被告人,還同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三是積極參加矯正期間的工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以后,該院堅持定期與社區矯正機構溝通聯系,了解掌握緩刑、管制對象的動態表現,對矯正對象進行法制教育,定期回訪考察,適當輔之訓誡、責令其悔過等非刑罰手段。對表現不好,經多次教育不改的矯正對象,可給予警告;對個別被判處緩刑的對象,雖無新的犯罪,但抗拒矯正,表現惡劣,屢有違法,經多次警告無效者,社區矯正機構及時提出書面撤銷緩刑的建議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收集材料后提出書面意見,報送我院審查處理。

三、社區矯正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在縣委、縣人大和縣政府的關心支持和協調配合下,在各成員單位通力合作下,如東縣的社區矯正工作正在順利開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仍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人戶分離”的社區服刑人員難以銜接。對于這樣在社會上服刑的人員因銜接不到位,導致無法監督。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我縣的流動人口快速增長,外地人犯罪率顯著上升。對于罪犯戶籍是外地,而本人在我縣工作的情形,我縣司法局不愿接受此種罪犯,因為其流動性太大,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無法對其實施監管,經常會出現空白現象。而其戶籍地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門也無法有效的這些罪犯實施有效的監管,因此導致法院的判決落實情況大打折扣。

二是約束力不強。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出《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雖然有了這個權威性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從立法和程序方面還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約束力不強,部分矯正對象不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無具體措施。如要求這些人員參加教育、勞動等一些監管活動無法落實,嚴重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是矯正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措施。雖然司法局制定了社區服刑人員日常行為獎懲試行辦法和其它各項制度,但關鍵是如何與有關公安、審判、監獄機關銜接配套,缺乏規范有效的制度標準,缺乏硬性和剛性的規定。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活動,必須保持一定的懲罰力度。然而通過什么樣的方式、方法保持社區矯正懲罰力度和幅度?判斷矯正效果優劣標準如何確定?被矯正者權益的保護如何保證等等,現未有明確規定。如在社區矯正實踐過程中,有影響力的收監、減刑、提前解除矯正等獎懲兌現就比較難,審批程序和手續過于繁鎖,不易操作,對矯正對象的觸動不大,計分考核形同虛設,無法真正發揮對矯正對象的制約作用。

四是專項經費和人員缺乏。判處管制、宣告緩刑以后,人民法院與社區矯正機構應保持定期聯系,了解掌握緩刑、管制對象的動態表現,對矯正對象進行法制教育,定期回訪考察。在實踐中,人民法院與司法局、公安局等單位通力合作,共同推進該項工作,正因為該項工作是由幾個成員單位完成,因此更需要強有力的人員與經費的充足保障。而在實踐中,該項工作缺乏人員和經費的保障,導致落實情況不是非常的理想。

四、完善社區矯正工作的幾點建議

我們認為,社區矯正工作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一是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因此社區矯正工作必須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事、財政等部門要依法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個工作環節的銜接上一定要緊密,確保社區矯正工作順利、有序開展。特別是要加強異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人事、財政等部門的聯系,共同來填補這個“人戶分離”的空白地帶。同時建議對緩刑實施情況進行網絡追蹤,建立數據庫供相關成員單位查詢,確保判決能落實到位。

二是要進一步規范程序和完善獎懲措施。目前,對于表現較差的監管人員,沒有過硬的處罰手段,對表現特好的,也沒有減刑的過硬手段。現缺乏有效獎懲手段的管理依據和相應的制度,造成個別罪犯認為矯正和刑滿釋放區別不大,容易產生消極改造心理,因此須通過完善獎懲措施,建立具有實質意義的考核獎懲機制,建議建全和完善增加刑罰和減少刑罰的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切實落實搞好社區矯正工作。要根據社區矯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規范送達、接收、登記、建檔、制定矯正個案、監護、考核、獎懲等工作程序,使各個環節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要建立例會、請示報告、檔案管理、學習培訓、檢查監督等各項工作制度,保證矯正工作的有序進行。在具體執行中,應將法院、檢察院每年對“五類”人員的回訪考察結合起來,綜合對該矯正對象的評估,記錄在案。綜合其表現,來考慮對其減刑建議,由有權減刑機關裁定。對矯正期間表現不好,符合收監條件的應由監獄改造單位及時收監。

三是要切實落實和保障執法人員和經費。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和全面鋪開,所需經費的問題日益突出。社區矯正工作既然是國家刑罰執行的活動,所需經費又比監獄刑罰執行少的多,其所需經費都來源于政府財政,就應確立穩定的政府財政經費平等體制,統一管理,供成員單位矯正工作的需要,確保社區矯正工作扎實、有序、高效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