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及信用社貸款糾紛的案件持續增多。2008年,如東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以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為原告的借款糾紛案件達到260件,占全年收案總數的24.2%,涉案標的額達3228.6萬元;20091-10月,該院受理各類商事案件742件,其中以信用社為原告的就有289件,占收案總數的38.9%,所占比例比2008年上升了14.7%,涉案標的額達2571.2萬元。該院在對這些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分析后發現,信用社的違規放貸行為是造成此類案件快速增多的最主要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貸款前對貸戶的償還能力和誠信度考察不細。審理中發現,幾乎一半以上的信用社涉訴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原告信用社對貸戶的償還能力和誠信度都未進行認真的考察。少數信貸員為獲取高額獎金,不按行業規范審查貸戶的償還能力和信用度,違規放貸,突擊放貸,增加了信貸風險。有的案件中,信用社甚至無法提供涉訴借款人的準確聯系方式和送達地址,增加了債權實現的難度。

二是貸款手續的辦理不規范。部分貸款的審批和辦理過程中,行業規范流于形式,沒有嚴格按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規章制度筑牢每道防線,使日后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甚至不能償還成為了一種必然。有的借款人所使用的身份證是過期身份證;有的合同當事人簽名與其提供的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但信用社工作人員沒有及時發現;有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辦理轉據手續時本人未到場,委托其他人到信用社代辦,信用社在其未提供委托手續的情況下即予辦理,造成新的借款合同上借款人、擔保人一欄的簽名均非本人所簽,進入訴訟程序后當事人對此又不予認可,給信用社帶來了敗訴的風險。

三是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相分離。這種現象是指一部分信用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還是案外人,且信用程度很低。一般情況下多為實際借款人事先與信貸人員談妥了借款事宜,但由于實際借款人已在信用社辦理了大額貸款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借貸條件,為了通過審批,由實際借款人找來一人或數人代其辦理借款手續,造成借、用分離以及多人借貸給一人使用的情況。

四是貸后對貸款的用途及貸款償還能力監督不利。該院通過案件審理發現,目前信用社對于所發放貸款用途的貸后考察及借款人償還能力的貸后監督,無具體的可行性規定,甚至可以形容為一片空白。絕大部分情況下,貸款的實際用途與借款用途欄填寫的內容皆然不同,有些用于了土特產經營,有些用于了日常生活消費,或者用于了其他的生產經營用途。這種不按合同約定使用以及隨心所欲、無節制濫用的情況,大大增加了貸款回收的風險,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五是跨轄區發放貸款。這種情況一方面違背了農村信用社行業規范的強制性規定,另一方面對于貸前農戶資信的考察,貸后用途的監督,貸款的到期回收等都及為不便,更易形成管理和監督的漏洞,無形中增加了貸款風險,如到期不能償還,訴訟程序的履行也極為不便。

信用社的不規范放貸行為在案件審理和執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實體爭議大。由于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相分離的現象較為普遍,被告往往以其不是實際用款人、未拿到貸款等為由提出抗辯,但又無法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而信用社以其與實際借款人之間并無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由,堅持借款人就是被告,雙方爭議較大。

二是訴訟程序復雜化。首先是送達難。此類案件在送達起訴狀等相關法律文書時,少則花費半天,多則一天或幾天,極大增加了審判人員的工作量,降低了案件審理或執行的工作效率。由于很多借款人或擔保人在被起訴后下落不明,有接近一半的案件需要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大大延長了審理周期。其次是在到庭的被告中,約有30%的被告會以借據和借款合同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為由,要求作文檢鑒定或心理測試,從而導致大量審判資源的耗費。

三是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難以達到統一。此類案件由于被告文化水平的限制,舉證能力有限,往往無法舉證證明其所抗辯主張的事實,從法律上來說也不足以推翻原告方提供的書面證據,故法院最后只能依據原告提供的書證判決被告承擔還款責任。而這樣的判決結果既得不到被告的理解,又難以得到社會的認同,給法院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四是執行難,案結事難了。此類案件的被告大多數是中老年農民,家境不富裕,沒有履行能力。案件審結以后執行非常困難,再加上大多數被告均認為自己沒有還款的義務,抵觸情緒較強,給法院執行工作也造成了很多的困難。

據此,如東法院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提出了六條司法建議:一是嚴格管理,加強對借款的審核,有效杜絕違規放貸、違法放貸行為的發生;二是加強對借款人資信情況的調查,確保借款能發放到信譽好、還貸能力強的農戶手中;三是加強貸后的定期考察和實際監督,根據借貸方的實際經濟情況做出及時的應對,并將此作為一種長效機制,將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四是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清收力度,對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處理;五是加強信貸人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道德素養;六是加強信貸人員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提高依法訴訟的水平和能力,減少訴訟風險,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該院還將于近期對信用合作聯社系統工作人員進行專題法制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