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偷油遭解雇 法院判決企業無需支付賠償金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吳皆與 發布時間:2021-09-08 瀏覽次數:1024
原告王某某向法院起訴,稱其在2006年3月進入上海某物流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08年受該公司指派至被告物流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8年10月,被告以原告盜油為由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其認為,被告以不存在的事實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除,于2018年11月申請了勞動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決,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余元。
被告某物流公司辯稱,原告存在重大過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了公司利益,在廣大員工中造成惡劣影響,且本人拒不認錯、不知悔改,故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被告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程序合法,沒有支付賠償金的義務。
結合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雙方庭審中的陳述,法院認為:首先,油量監測儀通過國家交通部檢測,符合國家標準。從2018年9月4日的監測數據來看,原告在駕駛車輛行駛期間,油量呈緩慢下降狀態,而原告在加油期間,油量則呈驟然上升狀態,且上升幅度與實際加油量基本吻合,針對車輛的狀態,上述數據并無異常之處。而原告辯稱油量監測儀屬于電子設備,可能存在故障,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其次,根據被告公司規定,原告駕駛車輛外出送貨應按照規定的行車路線行駛,但2018年9月4日原告在行駛途中卻偏離行車路線,并在偏離期間與駕駛貨車的他人碰面并停留相當一段時間。恰巧,在原告偏離路線與他人碰面期間,油量監測儀數據顯示油量驟然下降,隨后,原告即至加油站加油,且加油數量與油量驟然下降數量基本相當。對此,原告未能做出合理解釋。第三,對于偏離路線停車期間,原告陳述是與朋友見面聊天,但無論是本院要求原告通知,還是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電話聯系,均未能與原告的朋友進行調查核實。第四,對于原告認為可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行車單,根據雙方陳述,車輛的實際存油量無法測量,故行車單上的上班存油及本班存油并非完全準確,不宜作為認定事發當天存油量的依據。綜上,被告主張原告駕駛涉案車輛在偏離路線停車期間通過人為方式提取油箱內柴油,本院予以采信,基于該情況,則原告填寫的行車單數據亦存在虛報情形。被告在與原告面談,并征詢工會意見的情況下,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應系合法解除,故被告無需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判決后,原告王某某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其合法權益應予以保護,但公司員工也應當遵循公司規章制度,誠實上報各項數據,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本案中,原告在明知單位規章制度并作出承諾的情況下,仍然虛報行車單,并違紀提取柴油,雖然造成經濟損失金額不大,但其行為性質比較惡劣。被告公司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公司規章制度,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