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現行法官準入機制的改革
作者:劉 杰 發布時間:2009-11-17 瀏覽次數:1081
目前,各級法院法官在準入機制方面條件基本一致,即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法院工作,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官任職資格,經法院黨組提名后報人大任免。由于這兩場考試難度較大,為基層法院新增加法官設置了較高的門檻,使得基層法院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法院在招錄高素質法律人才方面缺乏競爭力。由于符合條件法律人才或者選擇發達地區司法機關或者干脆選擇做律師,導致許多基層法院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法院不能正常進行法官新老更替,程度不同的出現“法官荒”“法官斷層”,難以應對日益增多的案件數與社會整體對法院司法供給的需求。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現行法官準入機制進行改革,針對不同級別法院法官選任上采取以下三種途徑:統招、遴選與任命。
統招。針對部分基層法院特別是經濟落后地區法院法官緊缺而又缺乏競爭力的現狀,及基層法院供上級法官遴選優秀法律人才機制的建立,把基層法院人員招錄從公務員考試中剝離出來,實行全國單獨考試,報考資格為第一學位是法學學士以上或者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即可,當然特殊崗位需求(如復合性人才)可以從法律碩士中招錄。而對于中級以上法院法官不再實行通過招錄新公務員這一形式。根據最高法院對全國法院系統司法人才需求的總量進行核算,不定期進行全國單獨考試。然后每年根據缺額情況進行招錄。對于招錄的司法人才,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分配,可以先以市為單位進行分配,再向以省為單位進行分配遞進,條件成熟以后新招錄人員在全國的基層法院進行分配。
遴選。新錄用大學生往往缺乏實際司法經驗,而從社會招錄人員一般缺乏法院工作經驗,故中級以上法院法官不宜直接從社會招錄,而從下級法院法官遴選補充。對于法院輔助人員、后勤綜合部門人員則可以從社會招錄。由于基層法院法官是根據全國法院系統法官的需求總量從社會招錄,保證了基層法院有充足的富有實踐經驗法官,來適應這種遞進式的法官產生機制。保證了上級法院法官從優秀基層法官中產生,不僅了解基層實踐,也能更好指導基層審判實踐。
任命。法院院長作為法院“一把手”,其政治素質與法律素養一樣重要。在處理法院內外事務中,應當權衡各種社會關系而不單單從法律角度出發。案件處理中注重從大處著眼,從長遠考慮,使各類案件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法律效果統一。因此,各級法院主要領導選任精通法律是前提,更要懂得政治上要求。為保證法院發展大的政治方向,法院領導采用任命制更符合現實需要。
通過對法官準入機制進行規范,使人民法院系統對法官需要保持一個完整的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