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社會實證基礎
作者:戴志成 丁旦 發布時間:2009-11-16 瀏覽次數:1035
摘要:行政公益訴訟,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訴訟形式。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理論界已討論頗多,實踐環境中也呼吁我國立法盡快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本文從行政公益訴訟的社會意義幾社會實證基礎的內涵入手,論證了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社會實證基礎已經成熟。
關鍵詞:行政公益;行政公益訴訟;社會實證基礎
馬克思曾經說過,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在法律領域也是如此,利益決定著法及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和運作。當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人們的某種利益要求就會轉化為一種權利,而這種權利的出現,就要求法律給予制度上的肯定和維護其實現的可能,即出現了“無救濟便無權利”之說。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從倡導“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再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兼并發展的今天,可謂是權利類型及其地位的演化史,它也促進了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預示著人類社會文明的走向。新型權利(力)的涌現,相對法律的穩定性與滯后性,對我們的現行制度帶來了嚴峻的挑戰,社會權力就是其中之一。在我國,對公共利益的救濟問題日趨突顯,理論對此討論頗多,尤其是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諸多質疑,呼吁立法給予重視,增設行政公益制度。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社會意義
行政公益訴訟是公益訴訟中的一種,公益訴訟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授權,就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益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處理違法的活動。公益訴訟在我國也尚未確立,但理論界討論熱烈。大致認為公共利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為社會公共利益,即為社會全部或部分成員所享有的利益;第二層是國家的利益。行政公益也應屬于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筆者認為應將它界定為:社會全部成員或部分成員以及國家所享有的因行政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行政行為所應給予或維護的利益。即當某種公共利益應當由行政主體以作為方式給予或維護時,而行政主體卻怠于行使職責,此時,受損的為行政公益;或者行政主體應當不作為,而某種公共利益卻因行政主體濫用職權或超越職權進行干涉而造成損害。行政公益便出現急需救濟的情況,尤其是當今行政權力極力膨脹,需立法權和司法權對它進行更強的制衡。在英、美、德、日等多等對行政權損害公益的情況設置了行政公益訴訟(當然名稱不一)。在我國,不論是理論界還是實踐中,都對此提出了迫切的要求。隨著我國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已經涌現不少行政公益案,但由于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法官們每每以立法上無規定為由不予受理,造成公眾對司法權威的失望。而理論界卻對此進行了激烈的探討,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作了一些憧憬和構想。
二、社會實證基礎的內涵
社會實證基礎是指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現實條件。一種訴訟制度的出現并不是憑空、隨意產生的,它總是來自于人類的理性創造,由于一定社會條件的發展程度而決定的。就如我國古代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實踐中都未出現分野,知道近現代才正式“分家”,另起“爐灶”。社會生活變動不居,既定的訴訟體系同不斷變化發展的社會現實之間總會有一定的距離。解決社會沖突的需求對現實訴訟類型不斷提出挑戰。在許多情況下,而對已經發展變化了的社會現實,如果仍然墨守原有的訴訟類型劃分方式無異于刻舟求劍。行政權力的設置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行政權的運作必須通過具體的個人或團體來實現,該具體的個人或團體往往有著自己特殊的利益即個人利益,當他或他們把手中變成攫取個人利益時,便形成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此種沖突的解決單靠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和制約是遠遠不夠的。實踐也證明,用行政權來監控行政權,它必然要增設機構、增設授權,其結果是惡性循環,永遠要這樣循環下去的。因此我們看到行政權在擴張、無限擴張的趨勢。為什么現在一些發達國家要開放訴訟、公益訴訟,讓私人和司法介入近來,那就是因為行政權控制行政權存在效率上的問題。對行政權的有效制約監督必須要有一個外部機制,而司法權對其制衡是司法權的天然使命,訴訟機制也是解決社會沖突最有效、最徹底、最便利的途徑。如上文論及,行政公益的救濟問題迫在眉睫,我國的行政公益訴訟應運而生的關鍵時刻已到來。
三、構建行政公益訴訟的社會實證基礎
現階段來看,不僅國外的理論及實踐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國內的理論探討也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另外,司法實踐的豐富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實踐基礎。
(一)從理論角度來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的社會實證有三個方面:
第一從器用層面上看,我國現時要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國外的立法和實踐已給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較好的范例和經驗。英美法系國家尤其關注對受損權利的司法救濟,他們以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則以法系的形式明確規定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這些國家中尤以美國法院從1940年的桑德斯兄弟廣播站判例和1943年的紐約州工業聯合會訴伊克斯案件發展出的私人檢查總長制度突顯其優越性。以及德日等過的民眾訴訟、合眾訴訟等,他們的這些理論、立法和實踐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中都可以借鑒和參考。
第二從制度層面上看,我國憲法規定:一切違憲和違法的行為,都應予以祝酒。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此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提供了憲法依據。其次,從行政法制體系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一些內容實際上就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原告的訴訟資格。比如它規定了相鄰權人和競爭者的原告資格,其實質上是在制度上對行政訴訟“直接利害關系”原則的超越和突破。而且隨著《行政許可法》等諸多行政法律的頒布和實施,以及《行政強制法》等法的醞釀出臺,也使得行政法制體系日益完備。再次,
第三從思想層面上看,首先公民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為建立行政公益訴訟提供了良好的文化和觀念環境。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但隨著環境法等一批社會法學家的興起與發展,以及權利觀念對公民潛移默化的影響,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公共利益和整體利益,已逐步認識到個人利益之外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其次,民主思想的不斷普及,國家主權在民已經深入人心,參與國家管理的強烈愿望使行政公益訴訟成為我國的現實選擇。行政公益訴訟拓展了國民參與國家管理的途徑,有利于實現國民主權原則。憲法上所規定的國民對國家機關的監督往往因為行使上的困難而成為一紙空文,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卻使其成為可能。賦予公眾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資格將為人民切實的管理國家事務開辟一條途徑,使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在司法上得到保障,從而激發公眾關注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利益的激情。
(二)從實踐角度來看,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社會實證基礎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行政權力呈無限擴張的趨勢,現階段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集團保護主義的現象比比皆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本身也組成了若干集團和階層,互相間也有形形色色的利害關系,導致了行政機關為循私利而有法不執或執法不嚴的局面,因訴訟機制的缺乏,老百姓也只能是敢怒不敢言,投訴無門。在這樣的現實環境下,將行政權的行使納入司法司法審查的范圍,通過法院對行政公益案件的審理,可以審查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有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使行政權力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第二日益提高的法官素質,為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司法支撐力量。由于法官對行政公益訴訟實質上的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需要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對此進行取舍,這就必然提高對法官素質的要求。而目前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各地都在進行法官的職業化、精英化建設,同時法院也在不斷吸納高學歷的法律專業畢業生,這必然會推動法院系統內部職業法律家群體的形成。據統計,截止到2005年,全國法官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1萬余人增至9萬余人,占法官總數的比例從6.9%提高到51.6%。全國檢察官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12724人增加到77686人;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從216人增加到4690人。法官、檢察官隊伍的素質結構明顯優化,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司法公正的職業法官、檢察官隊伍已初步形成。
第三律師隊伍的不斷壯大,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推行,律師職業素質也與過去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語。是迎接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的有力準備。行政公益訴有其特殊性,訴訟當事人地位懸殊,往往原告一方處于弱勢地位,他們只要依靠優良的律師才有可能與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一方抗衡。據《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的報告記載:截至2004年6月,全國執業律師已達11.45萬人,律師事務所已達11691家。因此,律師隊伍的不斷壯大,使其成為制衡行政主體的中流砥柱。
最后,進行行政公益訴訟的氛圍已日漸形成,考察近幾年在我國所發生的有關行政公益的案件在不斷增多,雖然有的并未被法院受理,但其意義不在于此,其已反映了行政公益訴訟實踐的新動向。同時他使老百姓逐步了解到行政公益訴訟,喚醒人們對行政公益的關注和熱情,更為重要的是推動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與討論,從而給予立法上的引導。
結語
法所保護利益之大, 不僅在個人, 也在社會;人所尋求救濟之廣, 不僅在自身,也在公益。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已不容忽視, 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社會實證基礎也已具備, 現階段的任務就是如何具體設計該制度,把它變成現實的問題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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