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為民的理念,強調在金融危機的特殊情況下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及時解決糾紛,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平穩進行。司法能動性的理念的提出,為新形勢下我國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本文試圖從人民法院基層法庭工作的角度探討司法能動的實現。

何謂司法能動?

20世紀50年代以來,司法能動主義在美國出現,并且作為一種司法方法趨于成熟。但在我國,直至200112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才從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證據的審查判斷、非法證據的排除、證明標準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權,從一定程度上彰顯了司法的能動性特征。我們認為,司法能動性是指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價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則,并充分運用司法經驗,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從而理性地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作出判斷。

要更準確地理解司法能動性的含義,我們必須要明確一個問題:司法能動性是否與司法的被動性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

所謂司法的被動性是指:“司法權自啟動開始的整個運動過程中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包括申請行為和申請內容進行裁判,而不能主動啟動司法程序或擅自變更當事人的訴請內容”[1][2]。司法被動性是司法活動區別于經常帶有主動性的行政活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當人們主動將紛爭置于法官面前時,法官才能夠依據法律對當事人的訴求進行裁判。這就是司法活動的謙抑性,正是這種謙抑性,在某種程度上使法官得到人們普遍的尊重。因此,在民商事審判領域,司法被動性一直被奉為基本原則。這就導致了一個問題??對司法能動性的重視不足。但不可否認的是,司法能動性與司法被動性是司法公正得以達成的必不可少的兩個方面。司法的被動性主要是針對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過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來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而防止司法權的濫用;而司法能動性則主要針對司法的實體運用而言,其賦予法官在事實判斷和法律適用方面一定的權限,從而在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正義。由此,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它們并不存在矛盾,而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兩個必不可少的方面。

我國司法能動理念的發展

在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司法能動的崛起必定是中國法治發展的必然。

首先,我國的司法特征決定了司法能動必須成為當代中國司法活動的重要理念。我國司法的重要特征即政治性和人民性。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司法權則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執政權,歸根到底要為實現黨的根本宗旨服務。而黨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就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必須主動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因此,當前必須要堅持司法能動的理念。

第二,我國的司法國情決定了當代中國司法必須走司法能動之路。法律一直被人們精英化,只有少數的“精英”法律人才能夠理解并運用好法律。但現實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相互交往活動增多、產生的糾紛增多,從而訴訟也就增多。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如果法官們不講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而“一判了之”,贏的當事人不服,輸的當事人也不服,矛盾糾紛不但沒能解決,甚至可能進一步激化。因此法律不能脫離社會和民眾的期待,必須立足國情,實現司法能動,走專業化與大眾化相結合的道路。就是要強調法官對訴訟過程的能動干預,強調司法過程中法、理、情的有機融合,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勝敗皆服、定紛止爭”。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要達到這個目標,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必須從程序到實體,達到公平、正義、合理、合法,必須通過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通過公正地認定事實,通過利益衡平,從而拉近社會強弱之間的差距,平衡利益上的懸殊。不但要準確適用法律,嚴格遵循程序,更要做到實體公正,使得當事人心服口服。

綜上,我們可以認為當代中國司法必然要走司法能動之路。

基層法院如何實現司法能動?

基層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其處在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線,處于化解和調處矛盾糾紛的前沿。基層人民法院承擔著大量案件的審判任務,其工作維系著我國司法部門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是展示國家司法權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在新形勢下,要真正實現司法為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民法院就必須在實踐中秉持司法能動的理念。結合理論與實踐,我們對基層人民法院實現司法能動的途徑進行了探索。

(一) 積極主動,加強訴訟三指導

第一、立案時指導。司法能動要求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在案件受理過程中,不僅僅要耐心回答當事人提出的問題,更要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和解釋訴訟的程序事項及其相關權利義務。對其在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及負擔問題,也要提前告知。在實踐中,我們將風險提示與舉證須知采用書面的方式遞交給當事人,且公布上墻,并口頭予以告知解釋,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引導,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益。

第二、訴訟中指導。根據司法被動理念,司法權受當事人處分權的限制。當事人對于自身的權利可以在法定的范圍內自由處分。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往往對于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并不予以主動干涉。對于有關法律問題和相關法律后果,除非當事人主動詢問,法官也一般不主動釋明。但司法能動理念對我們的審判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尤其是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生當事人的主張不明確,或者是對有關法律規定產生錯誤理解,或者對自己的處分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不甚清楚等情形時,審判員要主動予以詢問、提醒、釋明,以確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表達其真實意愿,并不會因為對法律規定的不理解而影響自身的訴訟利益。

第三、審結后指導。從審判員的角度出發,裁判文書的生效往往就意味著一個案件的告一段落。但在實踐中,我們往往會遇到很多這樣的情形??案件審理結束,當事人拿到法律文書之后,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有的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存在上訴意愿,但不知程序為何;有的當事人甚至看不懂法律文書。正因為對案件審結后的指導缺失,導致當事人上訪現象的增多。因此,司法能動要求審判人員要加強案件審理結束后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在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要告知其裁判文書生效后的法律后果,也要告知其上訴權利,以及上訴的具體程序和需要的相關材料。在當事人對法律文書存在疑問時,要耐心講解說明,讓其心服口服。

(二) 積極創新,促進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

 第一,加大調解力度,力爭案結事了。中國的司法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近年來,中國的訴訟案件增長了近20%,上訪率也顯著提高,無論大小糾紛,人們都寄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這就與當前司法無法滿足人們這一需求相矛盾。相對于判決而言,調解具有其自身的優勢,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因此,在這種案件數量增多,司法資源稀缺的情況下,要更好地發揮司法能動,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必須要加大調解的力度。首先,要堅持訴訟“五調解”工作法。訴訟五調解即立案時調解、庭審前調解、庭審中調解、庭審后調解及判決前調解。堅持“五調解”工作法有利于化解群眾矛盾糾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從而實現案結事了、社會和諧。其次,要完善訴調對接制度,多方合作解決紛爭。審判資源作為國家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時,作為一種社會資源,它又是有限的,如果讓所有的社會矛盾糾紛都進入司法渠道,有限的審判力量難以完成不斷增長和日益復雜的司法審判任務,不僅會影響審判質量和效率,更會影響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實踐證明,通過開展“訴調對接”工作,能夠減輕法院的案件壓力,有助于解決法院面臨的“涉法信訪”等問題,為人民法院的發展創造穩定良好的環境。加強“訴調對接”工作,就是要將訴訟機制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機銜接,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統一體,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綜合優勢和長效機制,從而緩解訴訟資源有限與人們訴訟需求增多之間的矛盾。在司法實踐中,“訴調對接”制度已經體現出其在解決社會糾紛中的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基層人民法院巨大的案件壓力,符合司法為民的宗旨,是基層法官發揮司法能動的積極途徑。

第二,實施巡回辦案制度,深入群眾服務百姓。我國現行許多法律都是淵源或移殖于海洋文化的西方,是泊來品。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程式化地對法律進行適用時,往往會與人民群眾的傳統理念產生一些矛盾或沖突。相對于身穿法袍、手舉法槌的法官,老百姓更喜歡走進田間地頭、農家小院與他們零距離接觸的“平民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亦強調,司法越貼近民眾,人民就越信任司法,要樹立平民意識、甘當“平民法官”。

因此,積極推廣“巡回辦案”制度,將法律的理念注入鄉土習俗中,讓當事人能夠接受的裁判方式應當是基層法官發揮司法能動性的重要方式。

加強司法能動,實施巡回辦案,對人民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要深入群眾,了解群眾,把法律語言轉換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眾語言,使群眾聽得清、看得明;要耐心細致,以案釋法,以公正的方式解決好民間糾紛。

(三) 堅持司法為民,完善司法便民機制

 司法能動理念的根本價值追求在于司法為民,便民利民。因此,要實現司法能動,就要在實踐中積極完善便民機制,力求做到感情上愛民,實體上護民,程序上便民,形象上親民,最大限度地彰顯司法的人民性。

在能動中彰顯司法公正

從實踐中,我們體會到,堅持司法能動是人民法院司法為民、服務大局、維護和諧的時代要求。但我們也應當認識到,司法能動必須把握一定的限度。那就是要在能動中堅持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沒有公正,就沒有穩定,沒有和諧,沒有發展。司法能動,要求法官發揮主觀能動性,但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濫用權力。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僅要嚴格遵守實體法,也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候,也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進行??裁量內容要符合法律宗旨和法律精神;裁量方式要遵循法律規定的法律方法;裁量的結果要符合社會的主流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能動的基礎,司法能動是促進司法公正的助推器。只有在能動中保持司法公正,才能完成依法服務大局的政治使命,才能實現司法為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結語

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實踐中,使我們認識到司法能動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樹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的重要途徑。因此,我們應當狠下功夫,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時代征程中,更好地擔負起建設者和捍衛者的政治責任,譜寫出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