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兩種重要手段,訴調對接整合了這兩種手段的資源,優勢互補,合力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盱眙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法院“訴調對接”會議精神,不斷創新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對接工作機制的探索與實踐,積極推動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有機銜接,努力形成全社會解決糾紛的合力,訴調對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探索與實踐

(一)強化思想認識

我們感到,要做好訴調對接工作,首先必須清除思想認識上的障礙,切實提高做好訴調對接工作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為此,我們通過組織開展“調解優先、訴調對接”專項教育和專題討論,引導干警從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出發,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牢固樹立調解優先的司法理念,把加強訴訟調解、深化訴調對接,推動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全局性、戰略性工作,擺上法院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打牢做好訴調對接工作的思想基礎。堅持“全程、全面、全員”搞好訴調對接工作,并納入目標考核之中。目前,樂于調解、善于調解正在成為全院法官的共同追求。

(二)夯實工作基礎

我們認為,做好訴調對接工作,重在實踐,貴在落實。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完善訴調對接工作的組織機構,做到人員到位、制度到位、設施到位、工作到位,為順利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因此,我們著重抓好以下四個環節:

1、構建訴調對接工作網絡。一是建立本院訴調對接工作機構網絡。該網絡由領導小組、對接工作辦公室和本院各業務庭組成。訴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由一把手院長任組長,分管院長任副組長,其他黨組成員為領導小組成員,下設專門從事訴調對接事務管理與服務的機構??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對外引導當事人走調解之路,對內規范訴調對接程序,移轉案件,實現訴調無縫對接。二是建立訴調對接社會輻射網絡。在工會、婦聯、消協等組織設立了訴調對接工作室,與司法局一道在本院立案庭和三個人民法庭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三是在鄉鎮建立了以法庭、司法所、村(居)民委員會為核心紐帶,形成了以“平安中心戶、組、村(社區)、鄉(鎮)”為主要層次的四級調解網絡。3個法庭分別聘請轄區內村(居)委會的治調主任和20名“平安中心戶長”為訴調對接調解員,為協助調解、委托調解、通報訴訟執行信息提供人力支持。

2、完善訴調對接例會制度。各調解組織定期通報矛盾糾紛調解情況,總結交流訴調對接工作經驗,分析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對策,落實措施。

3、建立信息通報制度。聘請了40名特邀人民調解員,將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主要業務庭、法庭及轄區的調解員名單、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編制成冊,與便民訴訟聯系卡一起發放至各調解員,確保信息通暢。訴調對接工作辦公室、人民法庭及各調解組織均建立糾紛調解臺賬,隨時相互通報糾紛調處情況。

4、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制定了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與縣司法局共同制定了《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工作細則》,與縣工商局和消協共同轉發了《省高院與省工商局、省消協關于委托,邀請消協調解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訴調對接工作逐步趨向規范化軌道。

(三)建立運行模式

我們認真貫徹上級法院《關于深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通過“托出去、引進來”的方式,委托或邀請矛盾調處中心、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參與訴訟調解工作,推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的對接和專門領域的訴調對接工作,形成上下協調、分工負責、協同作戰、整體聯動的運行模式。

1、強化立案引導。對當事人起訴的民事糾紛,立案人員先詢問其是否經過人民調解,未經調解的,向其釋明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優勢,告知訴訟風險和成本。在尊重當事人對糾紛解決途徑選擇權的前提下,建議當事人先行人民調解。但對當事人堅持要求起訴的,及時予以立案受理。今年以來,經立案引導,當事人自動先行人民調解的達80余件。

2、推行委托調解。在訴前、訴中、執行各環節,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解。近兩年來,共委托調解160余件。

3、拓展協助調解。在訴前、訴中、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先后邀請人民調解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調解,不斷提高社會力量在調解中的參與率,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4、做好個案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遇有法律等相關問題請求指導、協助的,業務部門及時予以指導、協助,力爭將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據不完全統計,近兩年來,共指導人民調解100余次。

(四)加大指導力度

1、建立業務培訓機制。我們先后選派10名業務骨干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采取舉辦培訓班、點評調解文書、現場指導、邀請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針對法律適用及調解文書的制作等,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指導。

2、建立巡回審判機制。開展法官進社區、企業、學校、村鎮活動,協助相關單位排查和化解矛盾糾紛。先后在縣交警大隊和16個鄉鎮、農場設立了巡回法庭和巡回調解點,特別是贍養等家庭糾紛案件,盡量到案發地審理,既擴大社會效果,又指導人民調解。

3、建立調解通報督查機制。經人民調解未達成協議,后經法院調解處理的案件,將處理結果抄送調解組織,促進人民調解水平的提高。同時不定期檢查人民調解組織制作的人民調解協議等文書,以增強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能力。

(五)依法確認效力

1、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調解協議,在審理時,予以確認其民事合同性質。近兩年,先后對67件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2、一方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反悔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只要調解協議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一般不予支持。對確需變更或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盡量調解結案。

3、當事人持已經生效的人民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規定的,依法予以支持,并及時采取有效的執行措施,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二、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理性思考

訴調對接在引導人民群眾正確選擇糾紛解決途徑,化解矛盾、排除糾紛、維護穩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成為不可或缺、無可替代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新機制。但訴調對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需引起重視并加以改進。

一是有些訴調對接成員單位積極性不高。當前群體性糾紛增多,尤其是勞動爭議等糾紛急劇上升,一些成員單位擔心矛盾激化,承擔責任,不愿介入糾紛的調解與處理。

二是調解成功率較低。據不完全統計,進入訴調中心案件的成功調處率不足20%。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矛盾較為激化,雙方對事實表述和對法律理解存在較大差異;被告不易查找或者被告不主動配合調解;一些訴訟代理人從自身利益出發,對調解存在抵觸情緒;部分當事人對訴調中心調解解決方案心存疑慮,信任度不高及現階段參與調解人員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較低等原因所形成的。

三是調解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調解人員大多是從社會招聘的臨時性工作人員,他們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調解能力等方面一般不是很高,加之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公正性難以保證。由于受到地方經濟的制約,訴調中心的經費支出難以得到保障,物質裝備投入相對較少,也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四是缺乏法律制度支撐。訴調對接目前來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雖然有最高院關于調解工作的相關司法解釋作為基礎,但其內容大多為原則性規定,對于如何開展、具體操作、訴調對接過程的具體程序等沒有作明確的規定。現行的法律又沒有對什么性質案件必須進行訴前調解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對于調解中心所調解的案件如何確定法律效力,還有待進一步進行探索。

三、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的建議與措施

實現訴調成功對接,法院首先要找準自已的角色定位,正確處理好訴調對接與法院權力范圍的關系,處理好訴調對接與審判效率的關系,處理好訴調對接與訴訟程序合法的關系,處理好訴調對接與實現社會正義的關系,處理好訴調對接與法院功能、審判規律的關系,實現職能應有的轉變。

(一)進一步更新理念

一是調解目的由單純重視解決糾紛的政治功能向重視當事人的權益,繼而向適應當事人多元化需求的意思自治觀念發展。

二是調解組織由法官與調解人合一向委托調解、獨立調解、協助調解,并確認調解委員會效力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方向發展。

三是調解意識由法官個人偏好和能力,并轉為法官自覺行為和職業道德,繼而將調解作為一項法律義務的“人本化”方向發展。

四是調解內容由利用權利、道德、習慣治理的工具化引導到當事人依法治理的契約化方向發展。

五是調解程序由重點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職權主義向注重當事人多元化選擇,程序保密利益的當事人主義方向發展。

(二)進一步規范運作

我院將探索從案件分流、流程設置、對接平臺、審查保障等四個方面予以整理規范,以發揮訴調對接的最大效能。

1、合理的設置案件分流的標準,是發揮訴調對接效能的前提。訴調對接的案件分流應當把握繁簡分流原則、自愿調解原則、方便調解原則、調排結合的原則和法院指導的原則。

2、訴調對接的流程設置應當體現簡便、自愿、靈活的特點,堅持免費調解原則、有限調解原則、調結回訪原則和效力保障原則。

3、訴調對接的重點和核心在于完美地實現訴與調的對接。將逐步實現辦公場所的對接、工作人員的對接、日常管理對接和調解成果對接。繼續為人民調解工作和訴調對接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包括辦公用房、辦公設備、人民調解員的經費待遇等。

4、司法審查是司法實踐對訴調對接提出的合理要求,也是訴調對接形成自身鮮明制度特色的核心價值。將對司法審查程序從程序啟動、審查原則、結果判斷和交付執行等方面進行一些探索。

(三)進一步爭取支持。繼續爭取黨委對訴調對接工作的重視和關心,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政協的幫助,加大物資投入和財政保障力度,爭取將訴調對接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主動匯報訴調對接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爭取解決實際困難。積極爭取將訴調對接作為全縣一項全局性工作,納入全縣年度目標考核。

(四)進一步擴大宣傳。主動向黨委、向社會方方面面多做宣傳、溝通和解釋工作,使整個社會都能夠認識到調解解決糾紛的重要意義。繼續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訴調對接工作的功能作用,使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更加理解、支持、配合訴調對接工作,為訴調對接工作的開展奠定牢固的群眾基礎。

(五)進一步加強配合。繼續主動與檢察、公安、司法、信訪、房管、勞動保障、醫療衛生、工青婦等部門和單位的溝通聯系,整合工作資源,實現雙向互動和信息互通,充分發揮大調解與訴調對接的社會功能。

(六)進一步加強管理。規范人民調解員的選聘、調解權限和調解程序,完善人民調解員制度的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提高調解能力。健全調解員隊伍,不斷更新調解員信息庫。加強對調解員參與調解案件數量、調解成功率等指標的考核,完善訴調對接的激勵機制。嘗試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選擇的探索和實踐,充分調動調解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七)進一步加強研究。訴調對接是新生事物,還存在理論支撐弱、適用范圍窄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需要我們以科學的、發展的眼光潛心研究,認真探索做好新形勢下訴調對接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把經常性的工作總結上升為經驗,把已經取得的經驗升華為理論,為我國盡快制定關于訴調對接方面的法律法規提供理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