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價”地方實踐為立法探路
作者:轉載《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09-11-10 瀏覽次數:2120
“同命同價”地方實踐為立法探路
法官呼吁明確賠償標準統一適用條件等規定
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不久前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三審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新增的這一規定,為多年來飽受詬病的同命不同價問題的解決帶來了曙光。同命同價理念如何“落地”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實際上我們一兩年前就開始了同命同價的零星嘗試。希望這次侵權責任法草案修改,能夠對我們實踐中的一些做法給予支持。”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任笑均今天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說。
據了解,近年來,各地法院在破解同命不同價問題上,已有一些嘗試和探索。實踐中,怎樣落實同命同價以達到公平,又有哪些經驗可供參考?
錫山樣本同一事故采用同一標準
早在引起廣泛關注的安徽籍農民工的案子之前,錫山區法院已經審理過15起此類案件。
2008年10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關于死亡賠償金問題的調研報告》中,錫山區法院適用同命亦同價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被作為“典型案例”列舉。此報告認為,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受害人,按照現在農村與城鎮的兩個標準情形,應確立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統一適用最高的賠償標準。用任笑均的話說,此后,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基本成了一個共識。
但是,在接到后來被看作樣本的安徽籍農民工的案子時,合議庭還是頗費了一番思量。
“這起事故發生于2008年年初的南方雪災中,背景比較特殊,4名農民工身亡,事故后果非常嚴重,這起訴訟共有16名原告、15名被告,規模比較大。”任笑均坦言,他們對這個案子非常慎重。
任笑均說,人們一般把死亡賠償金理解為“命價”。錫山區法院的觀點更傾向于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物質上的補償,并非“命價”,因為生命是無價的。
錫山區法院認為,在同一起事故或同一車中發生事故,按照不同的標準賠償,矛盾太過尖銳,考慮到農民往往處于弱勢,事故發生時的生活條件等問題,他們的解決途徑顯示了一種“平衡”。原則上還是按照原先法律規定的兩種標準,但是在同一事故、或者同一車內的人,應用同一賠償標準。
有了這樣的認識,錫山區法院的判決也就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死者“命價”的平等和一致:4名死者的家屬按統一標準獲得的死亡賠償金都是47萬余元,每人得到的精神撫慰金均為5萬元。
姜山法庭的拿捏四種情況依照城鎮標準
浙江省是實踐同命同價理念較早的省份,對處理侵權類案件,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姜山法庭副庭長謝華波心里有本賬。
謝華波介紹,在姜山法庭,一般在四種情況下,人身損害賠償統一適用城鎮標準:一是失地農民;二是掛靠戶,即有農村戶籍但是沒有土地的當事人;三是離開農村去城市的農村居民,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主要收入也在城市的;四是農轉非人員,即損害事實發生時是農村戶口,起訴前因為種種原因轉為城鎮戶口的。
“剛開始的時候,保險公司接受不了,但是經過溝通,他們的想法也慢慢轉變過來了。”謝華波分析道,引發同命不同價問題的根本在于城鄉二元結構。但是,寧波目前城鄉差別很小,純粹意義上的農民已經不多了。很多農民也在城里買房,有的比城里人還富。因此,在侵權賠償方面,再進行那么明顯的區分,就顯得不那么合理了。
謝華波按照
“為何在這里看不到生命的平等,難道城鎮居民的生命比農村居民更高貴、更值錢?”面對當事人特別是農民朋友如此詰問時,謝華波常常無言以對。
不再各自為政死亡賠償標準越明確越好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我國死亡賠償標準一直是“各自為陣”。同樣的案件,省區市之間實施的標準可能不一樣,省區市和所轄各地的標準可能也不一,同一省區市內的各個地方標準也不一樣。
針對這種情況,基層與民間的努力一直在進行。廣東、重慶等地相繼出臺新舉措,規定在審理交通損害賠償案件時,對于農村戶籍的受害人,符合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穩定收入等條件,可按城市戶籍受害人同樣的標準計算賠償額。2007年,35名人大代表聯名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關死亡賠償的規定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復。
看到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新規定,謝華波有一絲興奮:“有時判后答疑,感覺自己都說服不了自己,但愿以后不用這樣了。”他還告訴記者,我們等的不是這么一個有很多條件限制的統一的賠償標準,希望能出臺一個標準完全統一沒有差別的規定。
任笑均表示,侵權責任法草案的新增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便于統一法律適用,樹立法律權威。但其中對“重大”礦難、事故的標準不明確,希望立法規定得越明確越好。(袁定波溫泉)
200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