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是法院當前工作應把握的方向。筆者以為,向相關單位發出高質量、有實效的司法建議書即是踐行能動司法理念的好途徑。筆者結合自身體會,就如何寫出高質量、有針對性、有實效的司法建議書談談個人拙見。

一、提出司法建議的根據必須是客觀的,實事求是的。也就是說,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是客觀存在的,并完全有提出司法建議的必要。違背客觀事實提出的司法建議,不僅不能起到積極作用,而且還會敗壞人民法院的聲譽。

二、提出的司法建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一方面,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不得公開的內容應當遵守《保密法》的相關規定,不能因為撰寫、送達司法建議書而泄露秘密;另一方面,應明確要求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單位在改進工作或實施某些特定事項時,必須在遵守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允許以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進行。

三、提出的司法建議必須具有針對性。這要求我們在撰寫司法建議書時,應注意發現深層次存在的問題,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敘述清楚,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同時,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充分闡明提出建議的理由和根據。也就是說,司法建議的具體內容針對性要強,能夠切中要害。另外,提出的司法建議書必須具有針對性的含義還包括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單位特定又準確,其他機關、單位不能取代。

四、提出的司法建議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司法建議所依據的理由不充分或僅僅根據司法機關自己的認識,那么這種司法建議往往會流于形式,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果,反而會有損于司法機關的尊嚴。因此,所提出的司法建議在實踐中應可以付諸實施,即“可操作性”,而不能只是空話套話。

五、提出的司法建議要有時效性。這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①提出司法建議要講究時效,即通過審理案件發現了問題,并及時地通過正常渠道、運用正確的方式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使問題盡快得到解決,減少損失和社會危害。②答復和反饋司法建議也應講究時效,即提出司法建議時,應該向接受機關、單位指定答復處理結果的期限,以促使對方盡快解決問題,必要時要專門建立司法建議的回訪制度和反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