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玄武法院調研分析虛假民事訴訟的成因及司法應對
作者: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09-10-30 瀏覽次數(shù):2032
“虛假民事訴訟”指民事訴訟實踐中行為人以編造、隱瞞重要事實和證據(jù)而起訴之方式利用司法權實現(xiàn)不正當目的的現(xiàn)象。近年來,虛假民事訴訟數(shù)量不斷增多,社會危害越來越大,不僅嚴重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而且干擾正常訴訟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形象。加強對虛假民事訴訟的理論研究和法律應對是當前尤為迫切的任務。
虛假民事訴訟產(chǎn)生的原因有:一是行為人認識因素。有的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法律后果缺少應有估計;有的人并非由于對法律無知,而是公然蔑視法律,膽大妄為;另外,還有人做事盲從,甚至是在冒險、僥幸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下“鋌而走險”。由于受不正確思想認識支配,司法在這部分人眼中,就變成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二是權利與自由因素。在民事訴訟實踐中,行為人不僅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和程序權利,而且享有法律之外的事實支配控制權。他可以單獨或串通他人,編造事實和證據(jù),而實際上法官和第三人對此無法控制,也很難查知。三是司法實踐因素。司法實踐中,有多重因素間接助推虛假民事訴訟,如責任部門不明、查證工作不力等。四是立法因素。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有關虛假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缺位、不到位問題突出,遠不能滿足現(xiàn)實需要,直接削弱了法律的應有威懾力和控制功能。
對虛假民事訴訟,必須加強對司法實踐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和控制。1.明確責任部門,加大對虛假民事訴訟的后續(xù)查處和處理工作力度。針對當前虛假民事訴訟案件高發(f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而案件壓力很重的客觀現(xiàn)實,有必要明確責任部門,負責處理包括虛假民事訴訟在內(nèi)的各種干擾、妨害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危及法官安全的行為,從組織機構上解決虛假民事訴訟問題,將其納入規(guī)范化管理,使法官從事實上的辦案與維護秩序的雙重角色中解脫出來,可以集中精力應對日益增多的案件壓力問題。2.開展風險提示,降低虛假民事訴訟萌生率。在當事人起訴后的立案環(huán)節(jié),法院要強化風險提示,書面告知濫用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增加當事人的責任感和內(nèi)心恐懼感,增強法律威懾力,使?jié)撛谛袨槿四軌蛑匦略u估自己的行為,有效預防虛假民事訴訟的發(fā)生。3.加大審查力度,降低虛假民事訴訟逃脫率。法官要本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tài)度,在審判階段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盡到必要審查注意義務,增強鑒別力和警惕性,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尤其要加大對督促程序案件、申請調解案件等易被當事人利用案件的審查控制力度,最大限度遏制利用司法行為。一旦確證當事人有虛假民事訴訟重大嫌疑,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責任部門處理。4.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和考核,從制度上激勵查處行為。在日常工作中,法院要注意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和考核,對在審判中認真負責,主動查處虛假民事訴訟的有功人員,年底考核中應適當加分和給予獎勵,提升法官的積極性和責任心。5.加強信息溝通,避免帶來更大危害。一旦發(fā)現(xiàn)虛假民事訴訟案件情況,將虛假訴訟人員名單記錄在案,在全院及時通報,同時上報有關信息,防止類似訴訟再次出現(xiàn)造成不必要重復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