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沒有地方保護”

 

這是一起雙方當事人爭議很大的案件,在判決之前,我給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打了個電話,最后一次征求其意見,是否愿意接受調解。

   說實話,我打這個電話時是不抱太大希望的,因為雙方矛盾實在是太深了:案件最初是由原告所在地的外地法院受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后被法院駁回,被告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后歷經半年;在本院受理后,被告又提出了反訴,反訴標的與本訴幾乎相當;在庭審中,雙方的代理人針鋒相對、互相指責,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庭后又特意用快遞寄來書面材料,再次重申“不同意調解”……這樣的一起案件,似乎沒有調解的余地。但是,一紙判決并不能解決雙方的矛盾,且從案件實際情況來看,在今后的執行過程中可能會有更大的糾紛,而如果雙方能放下心結、坦誠布公,還是可能求同存異、達成調解方案的。為了能夠“案結事了”,我決定還是再努力做一次工作。

   電話接通后,我自報家門,并說明了打這個電話的意圖。出乎意料,電話那頭竟很爽快地說:“行!既然你法官打電話來了,我肯定給你這個面子!”我正奇怪他這一百八十度的態度轉變,他接著說:“這都是看在法官你的面子上,不然我是肯定不同意調解的。我們覺得法官你是公正、中立的……之前我們之所以在我們當地法院起訴,就是因為怕地方保護主義,但到你們法院開庭之后,我們放心了。我的代理律師在我們當地也是比較有名的,那天開完庭回來的路上,他就稱贊說你沒有一點偏袒本地當事人的行為,這里沒有搞地方保護……”之后,他主動提出了一個比較合理的調解方案,我再與被告方進行了溝通,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在簽訂協議當天就履行了義務。

   這雖然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當事人的那番話卻讓我深思。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官,其形象應當是公平、正義的,而要維護這一形象,法官就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有時候,承辦法官不經意的一句話、一個動作、甚至一個眼神,在當事人看來,可能就有著不一樣的意味,而當事人的這種理解就直接影響到他對法官的信任,也影響到他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態度。如果我在審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讓這個原告感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也許,就不會有這樣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審判員 周李君 )

 

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