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蘇省東海法院對近2年來訴訟市場違規代理現象進行了調查分析。在辦結的10073件案件中,有代理人的6215件案件占61.7%,違規代理384件占有代理人案件的6.18%。其中,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雙邊”代理的6件,司法所工作人員既當調解員,又當代理人的145件,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試圖單獨約見法官或電話騷擾法官的233件。該院分析了違規代理的新類型、原因和危害,并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當前訴訟市場違規代理的新類型:

一是“雙邊”代理,有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在一審中做原告的代理人,在二審中又做被告的代理人,并利用一審原告的信任套取對其不利、而對對方有利的證據。此種代理,往往引起矛盾激化。如法律工作者馬某某就因此被人砍成重傷。二是“錯位”代理,鄉鎮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在民調階段擔任糾紛調解員,又在訴訟中擔任糾紛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使另一方當事人處于不利地位。三是“騷擾”代理,少數律師和公民代理人在訴訟階段違反規定,單獨約見法官或頻頻用電話騷擾法官,有的甚至跟蹤尾隨法官及其家人以便和法官套近乎或給法官施加心理壓力,試圖影響法官裁判。四是“私案”代理,少數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私自辦案,不接受事務所的監督,不遵守律師法的相關規定,破壞了司法秩序。五是“掮客”代理,一些沒有代理資格,但又專門靠幫人打官司賺取錢財的“訴訟掮客” 甚至有劣跡的人也加入其中,與公民有償代理相似,為牟利而招攬訴訟、挑動訴訟,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六是“曲意”代理,少數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為了達到訴求目的,胡攪蠻纏、唆使或帶領當事人故意歪曲事實,四處投訴上訪。

二、原因及危害分析:

一是訴訟代理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明確。現行的代理制度,主要是依據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和律師法。對,其中,對“雙邊”代理、“錯位”代理、“掮客”代理、公民有償代理等新問題均沒有禁止性規定,導致訴訟市場混亂,違規代理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司法秩序。

二是訴訟代理市場有待整頓、規范。訴訟代理市場需要司法局和法院等部門的共同管理和整頓,單靠哪一家是無法治理好的。目前,司法局和法院未能建立聯合監督管理機構,導致訴訟市場亂象環生。

三是法律援助范圍較小,不能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導致訴訟“掮客”和公民有償代理生意興隆。

四是違規代理者極少受到應有處罰,導致違規代理現象日漸猖獗。

五是代理人對代理費用、特別是風險代理費的追逐,使其很少考慮違規代理所要付出的代價,以致在代理案件時不擇手段。

六是律師“私案”代理、“掮客”代理和公民有償代理不僅破壞了訴訟市場秩序,而且導致國家稅收的減少。

三、對策建議:

1、建議最高法院與司法部重新制定統一的《規范律師及其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并建立司法律協和法院紀檢共同組成的規范法官、律師、法律工作者訴訟行為的巡查機制,不定時隨機抽查各自的訴訟行為是否規范。

2、嚴格公民代理制度,禁止公民有償代理,建立公民代理的核準制度,即是否準許公民代理由法院核準備案,加大對公民有償代理案件的查處力度,杜絕“掮客”代理。  

3、修訂律師法,禁止律師“雙邊”代理,同時禁止法律工作者“雙邊”代理。

4、嚴禁律師違規代理,建立律師不規范訴訟行為的“灰色檔案”,由主管部門視情給予處罰。

5、建立鄉鎮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調解、代理回避制度。即凡在司法所參與調解的法律工作者不得擔任同一案件訴訟階段的代理人。強化律師職業情況考核,建立律師職業信譽跟蹤機制。

6、建議將律師、法律工作者幫助息訴息訪、化解一定數量的糾紛作為一項工作業績進行考核、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