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市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個體私營企業每年以百分之二十的速度發展,對流動資金的需求旺盛。但是,隨著商業銀行放貸門檻的提高,使得民間借貸十分活躍。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資本市場的需求,對促進個體及私營經濟的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因民間借貸發生的糾紛訴訟案件也逐年上升。民間借貸案件猛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間資本市場在多層次、多環節融資渠道暴露出的經濟運行問題,也反映出政府對民間資本市場管理暴露出的薄弱環節等問題,其必然會引發一系列的不穩定的社會問題,也使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送達難、審理難、執行難,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公信力。因此,分析大豐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和引發的社會問題,探討規制民間借貸行為的對策,對于大豐當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大豐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

借貸雙方身份特殊。大豐市民間借貸中貸方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的案件,約占民間借貸案件的80%以上,借方為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業者約占全部受理案件數的30%,自然人約占70%,私營企業為借方,借條上絕大部分仍然以自然人為借款人;借款金額以私營企業及個體經濟約占民間借貸案件總標的額的80%以上。

既有全部現金轉移又有部分轉移甚至不轉移現金的民間借貸。一是全部現金轉移的民間借貸。這種民間借貸,由貸方把現金轉移個借方,借方給貸方出具借款憑據,出借人給借款人借給的現金與借條上的金額一致,借條上有利息、還款期限的約定或者沒有。二是部分現金轉移、部分現金不轉移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在給借款人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息預先在給付本金時扣除,借條上仍然有或者沒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約定。三是無現金轉移的民間借貸。表現形式是:借款人沒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其再向貸款人出具約定還款的利息,但“借條”上仍然反映的是借款本金;買方賒欠賣方的原材料,逾期不清償債務,買方即向賣方出具逾期不清償債務利息的“借條”或“欠條”;當事人為了在離婚后能多分財產,就與親戚、朋友之間串通,虛構借款事實。

“熟人社會”借、還款不索要借據。“熟人社會”背景下,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戚、朋友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間認識又互相介紹的熟人之間,特別是在農村,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人出于一時的疏忽或過于相信他人,礙于情面貸款不索要借據或還款后未讓收款人出具收據或沒有抽回借條,從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甚至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債務人缺乏誠信不還債。部分債務人為了達到長期占用債權人資金的目的,不按照約定履行歸還借款義務,采取各種推脫的方面久拖不還,致使債權人在長期討債無果的情況下走上訴訟之路;有的債務人借款后常年不歸,債權人尋找無望的情況下只能起訴到法院。法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只能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以“吃利差”為職業者低息借款高息放貸。民間借貸豐厚的利潤回報,不僅招致個體經營者、先富起來的農民、企業職工參與,還讓相當一部分公務員、教師加盟,這些人將自己閑置資金通過朋友親戚聯系出借給那些專門以“吃利差”為職業的人員,“吃利差”人再以高息轉借給個體或私營企業主,從中坐收漁利。

一些人利用特殊關系將銀行信貸資金向非正常民間借貸轉化。一是放貸者利用其與銀行信貸管理人員特殊關系,獲得批量貸款后轉借給資金實際需求者,從中收取高與銀行貸款數倍的利息,銀行信貸管理人員也參與分成。二是放貸者以中介人的身份,動員一些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利用住房按揭貸款期限長、利率相對較低等優惠政策,以購房名義獲取銀行貸款,再將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三是擁有較多的投資房地產的商人,以其所有的房地產作抵押從銀行獲得批量貸款后再轉化為民間借貸資本,轉借給個體和私營企業主,從中收取高于銀行貸款數倍的利息,進行財富的多次增值。

民間借貸案件引發的社會問題

民間借貸引發非法拘禁、暴力索債。從目前來看,民間借貸引發暴力索債等不法行為,主要呈現三方面的特點:一是出借人在索債不能時,為了收回本金并獲取高額利息,往往以威脅、毆打、扣押人質等手段,逼迫債務人或其親屬償還債務;二是眾多受雇于利益集團的社會無業和閑散人員直接出面進行暴力追債,真正的債權人則躲在幕后;三是出借人雇用社會“黑勢力”實施非法拘禁逼迫債務人盡快償還借款。

高利貸給當事人帶來潛在危害。近幾年,雖然一些“職業放貸”者確實爆發起來,但相當一部分債權人涉入其中不能自拔,沒有為債權設立擔保物權,主觀性和隨意性很大,隱藏了極大的風險,當債務人喪失還款能力,放貸人血本無歸,次債權人蜂擁而至,放貸人債務纏身有家難歸,甚至妻離子散。

高利息加重了企業負擔,導致企業資金使用惡性循環。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大,使本來效益不好的企業雪上加霜。雖然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業所吸收的高息負債帶來的有限效益制約,往往得不償失。借貸資金在退出生產經營過程后,增值有限,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企業資產被挖空并形成惡性循環,高利貸加重了經營者的財務負擔,不利于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高利貸政策界限不清,影響執法尺度,損害法院形象。在現有體制內,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分別確定了各自適用的貸款利率標準,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的規定”,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導性意義失去了實際意義,“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仍然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貸款利率是按半年期、一年期、兩年期或是三年期、五年期等實際期限來確定利率計算利息,因此,“高利貸”沒有法律政策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根據不同的銀行確定的利率標準計算結果不一,影響法院執法尺度的統一。

規制民間借貸行為的對策及建議

完善民間借貸立法,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行為。國家應盡快通過立法的形式,對高利貸進行法律界定。應當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范疇,盡快制定出關于民間借貸業務的管理規定,尤其是對自發形成的有組織的金融活動加強監管,讓農村一部分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浮出水面”,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牽頭,社會共同參與,從金融、工商、建筑、保險、勞動市場、商業等部門入手,建立社會成員的誠信檔案,限制、降低失信債務人的社會參與度和聲譽。

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小企業在資金上給予更多的扶持。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加大建立完善群眾的救助范圍,使困難群眾不再因為生存問題而借高利貸。探索建立完善的農村金融市場,探索動產質押的方式方法,對民間金融市場應堅持堵疏結合,既要促進其健康發展,也要進行合理的引導和規范,同時鼓勵農村信用社積極開展業務創新,廣納存款,充分發揮其支農的“主力軍”作用。加強銀行內控體系建設,嚴格信貸管理制度,杜絕信貸管理環節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提高貸款工作效力,為借款人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

規范小額信貸公司和擔保公司的經營行為。不久前,銀監會出臺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表明國家對民間融資改革方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抓住這一機遇,積極開展小額信貸公司的試點業務;同時,應當在政策上扶持有發展前景的小額信貸擔保公司,拓展個體私營企業從金融機構擔保融資的渠道,平抑高利貸產生的溫床,維護正常的民間金融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