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分析訴訟代理糾紛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建議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0-15 瀏覽次數:1144
今年一至三季度,崇安法院已受理5起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之間因訴訟代理事宜而產生的糾紛,超過前三年受理此類案件的總和。針對訴訟代理糾紛日益增多的現狀,崇安法院專門進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建議。
原因:
1、當事人期望值過高,對案件處理結果不滿。一些當事人對律師的服務質量和結果有著很高的期望,尤其體現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醫療糾紛等案件中,當事人認為根據其傷情或所受傷害,借助律師的法律服務,賠償額可以達到幾萬甚至幾十萬,一旦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達不到其期望值,就會認為是律師沒有盡職盡責完成代理工作,甚至會懷疑自己聘請的律師與對方勾結損害自身利益,進而產生不滿,要求退還代理費并進行索賠。
2、委托代理協議內容約定不明。當事人聘請律師一般都是使用律師提供的格式化委托代理協議,此類委托代理協議中對于代理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付款和結算方式等內容往往只作籠統表述而欠缺詳細的約定。尤其是在風險代理中,鑒于訴訟結果的不確定,一旦雙方對付費條件未作明確約定,就易因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否完成代理合同內容等產生爭議而發生糾紛。
3、個別律師職業道德低下、自身素質不高。體現在兩方面:其一,為了爭取客戶,盲目承諾,如宣稱可將判處實刑的刑事案件操作成判處緩刑,誘使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更有甚者在合同簽訂后,單方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聲稱要向辦案法官請客送禮而討要額外的經費,造成委托人在代理結束后以各種理由拒付、降低、拖延支付代理費用。其二,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未履行代理人職責。如未及時立案、申請執行而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或是申請執行的期限,造成當事人實體權利受損。或是在訴訟過程中,未依法及時收集調取相關證據而導致當事人被判敗訴。
4、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一些律師事務所運營缺乏有效的制度規范,對委托代理協議、出庭函等有效文件的管理松懈,致使有些律師對外可以以蓋有律師事務所公章的委托代理協議與當事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而實際收取的代理費卻未進入律師事務所專門帳戶,而是落入個人口袋。一旦發生糾紛,在要求律師個人承擔責任未果的情況下就會轉而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而有些律師事務所放任實習律師單獨接案件、單獨出庭,甚至讓沒有從業資格的實習人員以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使得當事人易于以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存在瑕疵為由而拒付或少付代理費。
建議:
1、明確約定合同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在簽訂代理合同前應明確了解合同的內容,對代理事項和權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比例等更要作出明確的約定,慎重對待合同的簽訂。另一方面,律師對于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協議,應嚴格履行說明義務,尤其對于協議中涉及的專業術語,更要向當事人詳細說明,讓當事人自愿、理性的簽訂委托合同。
2、加強律師培訓,增強職業道德素質。對于一年一次的律師職業培訓,要落到實處而不是流于形式。不僅要加強業務知識的培訓,更要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工作責任感,切實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
3、強化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律師事務所內部應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規章制度,使委托協議的備案存檔、財務進出等都做到有章可循,以確保整個律師事務所的有序高效運轉和從業律師的行為規范化。
4、充分發揮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的作用。律師協會作為律師的行業自律組織,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當事人對律師在訴訟代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可向律協投訴,由律協的紀律委員會對律師執業時是否違規進行調查,存在過錯的給予行業處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門也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管。對于當事人和律師間因委托代理產生的糾紛,可以召集雙方進行調解處理,促使糾紛達成和解協議,以減輕訴累,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