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法院分析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增多的成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0-13 瀏覽次數:1247
近年來,南京江寧區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服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上升。2006年至2009年6月,江寧法院共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91件(2006年受理15件,2007年受理17件,2008年受理34件,2009年1月至6月受理25件),其中勞動者起訴的有13件,用人單位起訴的有78件。
一、主要成因
(一)勞動用工不規范。勞動密集型企業招募大量不熟練職工,此類職工在工作中易造成事故傷害。一些用人單位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不重視,安保措施不到位,職工違規操作導致的工傷事故增多。部分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無法得到及時救濟,只有通過申請工傷認定來維護合法權益。
(二)工傷認定程序設置不透明,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權規定不明確。在行政程序中,目前未實現職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的證據交換,缺乏聽證程序和公開審理的行政過程。對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權缺乏法律支撐,造成勞動行政部門在調查取證中,常會遇到行政職能部門和用人單位不愿配合的情形,工作較為被動。
(三)工傷認定賠償程序繁瑣復雜。職工獲得工傷賠償要經過行政、訴訟、仲裁、執行四大程序,每一類程序都相當復雜,普通職工難以在短時間內學習領會,一旦因傷情惡化或經濟困難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易發生過激行為。
(四)工傷認定行政程序缺乏協調和解機制。勞動部門對工傷認定爭議不能在職工和單位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進行實質性協調,缺乏一次性解決行政爭議的和解機制。
二、建議與對策
(一)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擴大工傷保險覆蓋,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規范、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最大限度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積極鼓勵和推進企業繳納工傷保險,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減少此類行政糾紛。
(二)完善法律規定,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完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相關規定,統一執法標準,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作細化解釋,使其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減少爭議的發生,有效地指導行政執法與審判實踐。
(三)把握立法原則,準確作出工傷認定。以承擔社會責任作為工傷認定的出發點,在排除其他非工傷的情形下,就應認定工傷。把“因工作原因”作為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在作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時應有充分的證據。對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的傷害,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應綜合分析多方情況,沒有證據否定職工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必然聯系的,應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
(四)建立行政和解和訴訟協調機制,探索高效行政爭議化解方式。將協調和解機制引入行政程序,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調查,加大協調力度,充分平衡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利益,化解雙方矛盾沖突,做到“因案適用,調判結合”。法院要加強與基層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工會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的作用,盡量將糾紛解決在基層;進一步加強與勞動行政部門的溝通聯系,對工傷認定疑難問題達成共識,提高工傷認定的質量,有效減少工傷行政訴訟。
(五)提高程序透明度,擴大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權。由于勞動者舉證能力弱,應完善聽證制度,并在聽證過程中對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的相關證據加以固定、完善和補充,提高程序透明度,充分保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應當賦予并擴大行政機關的調查取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