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筆者所在法院近三年審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筆者發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出群體性強、易致連鎖效應,訴訟請求及理由多樣化、更新快的特點。具體表現為:

首先從成訟原因看,絕大多數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出賣人無法完成約定的義務導致的。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監督機制不完善,為房地產企業無法完成約定義務埋下隱患。從近幾年的受案分析,揚州市商品房開發監管部門對開發商資質及所售房屋性質的監督已經日益完善,因此,2006年以后因監管不到位導致的糾紛本院只受理了一起。該案是因開發商所售商品房為工業用地上的建房,無法辦理商品房權屬備案登記,因此導致的糾紛。     

二是因開發商未取得地使用權證,導致所售商品房無法辦理產權證。目前存在的個別開發商無土地使用權證就先行開發房產的不正常現象直接導致了糾紛的發生,因此形成訴訟。

三是開發商的守約意識淡薄。從受理的案件來看,很多以調解和撤訴方式審結的案件都是因為開發商不如期辦理商品房權屬備案登記、安裝配套設施、商品房存在質量瑕疵、面積誤差等等導致的,而且這類案件最有可能形成群體性類案,經過法院的調解和督促,很多開發商最終都依照合約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其實,只要開發商增強自己的守約意識,此類糾紛完全可以避免。

四是開發商欺詐性銷售導致了糾紛的發生,并且欺詐的手段不斷變化。以往的訴訟中,開發商故意隱瞞出賣房屋已經另行出賣的事實的情況是比較多見的。這類案件中,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買受人訴訟要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本院近年受理的案件中,又出現了開發商故意隱瞞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或開發商為套取銀行按揭貸款假售商品房給本公司員工后又將房屋賣給購房者的新型“一房二賣”的案件。

五是開發商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提供的合同中增加附加條款,以合同附頁的形式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增加消費者的義務,減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開發商之所以樂于采用附加條款的方式正是利用了大多數購房者對合同文本慎之又慎而對合同附加條款重視不夠的心理,而且很多開發商所使用的合同附加條款位于合同最后一頁,字體又小又緊,閱讀者往往一目十行,沒有注意到細微的內容。而合同附加條款的內容有時是與開發商的口頭承諾相矛盾的,這就導致了購房者在訴訟中無法對開發商的口頭承諾進行舉證,承擔了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從訴訟地位看,原告為購房者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占絕對比例。從審結的該類糾紛一審案件的統計數字看,2007年,原告為購房者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占該類案件的91.7%2008年為100%2009年為86%,這充分說明了以下幾點:

1)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承擔風險較多,消費心理不成熟,導致原告為買受人的案件數量和比例如此之大。買受人受到售樓廣告的誘惑,無法在短時間內對大量房地產銷售信息作出正確和理性的判斷,削弱了買受人的自我保護能力。

2)法制觀念已經深入人心,買受人的依法維權意識增強,在紛發生后能夠依法理智訴訟,說明現行法律的頒布和施行確實在維護購房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最后從案件的審理結果看,買受人勝訴的案件具有代表性,產生判例效應,使某一類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凸顯。從筆者所在法院最近三年以判決方式審結的案件中,開發商作為原告獲得勝訴判決的比例為100%,而買受人勝訴的案件比例為80%左右,但對其他買受人有相當的影響力,具有潛在的判例效應。如魏某與某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魏某訴訟某開發商補償其實際交付的樓梯間鐵桿扶手與合同約定的不銹鋼扶手之間的差價,法院認定某開發商支付魏偉扶手差價并承擔違約金,由此引發了同小區內買受人訴訟某開發商支付違約金的系列案件。這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群體性、在同一小區內多發性的特點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