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法院分析“虛假立功”現象的特點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陳凱 發布時間:2009-10-10 瀏覽次數:1123
近年來,刑事審判中“虛假立功”現象逐漸增多,僅2009年上半年,啟東法院就依法否決了兩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立功情節。“虛假立功”現象的增多已嚴重影響了刑事訴訟的嚴肅性,對立功制度功能價值的實現造成了不利沖擊。
“虛假立功”現象的特點:
一、主要存在于職務犯罪案件中。普通刑事案件中“虛假立功”現象較少,而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由于均具有一定的社會背景和活動能力,因此也更易通過不法途徑獲得犯罪線索。庭審中,職務犯罪案件控辯雙方對立功情節的分歧也更大,交鋒也更加激烈。
二、多數立功情節輕微。“虛假立功”中被告人多數均系舉報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同種犯罪事實,且舉報的犯罪事實不會改變被舉報人的罪行性質、對其量刑情節輕重的認定也無重大影響。
三、立功舉報事實具體。被舉報的犯罪事實多數十分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確定,甚至一些犯罪行為的具體細節也十分明確,且多份立功材料中的陳述內容雷同無差異。
四、多在偵查結束后提出。受現行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模式的影響,偵查過程中被告人多情緒不穩,處于惶惶不安的精神狀態,難以顧及偽造立功情節。而在審查起訴和庭審階段,因犯罪事實基本確定,犯罪嫌疑人多已正視現實,主要考慮如何盡量減輕自己的判決刑期,“虛假立功”成為其獲得最有利判決結果的重要方式。
五、主要通過賄買同監犯取得。“虛假立功”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要利用與同監犯的閑談機會,以承諾日后幫助聯系工作、給予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幫助改善監所生活條件等方式,獲得同監犯尚未坦白的犯罪事實。
對策建議:
一、加強立功情節的審查。對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的立功情節,不但要審查其立功舉報事實是否查實,還要審查其線索來源,改變僅以單一證明材料認定立功情節的做法。
二、強化對“虛假立功”行為的責任追究。一方面要將“虛假立功”行為作為從重量刑情節,增加被告人偽造立功情節的行為成本;另一方面,因被舉報犯罪行為人多與舉報人有“虛假立功”的共謀,客觀方面也有幫助舉報人偽造立功證據材料的行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應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加強司法建議工作。應建議監所機關將串通虛假立功的行為納入日常重點監管行為范圍,經常開展有針對性的談話活動,以及時發現虛假立功行為苗頭,杜絕“虛假立功”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