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權的矯正機制?以聽證程序為例
作者:徐莉 發布時間:2009-10-09 瀏覽次數:1042
在英國傳統法制概念中,裁量權被認為是有悖于法治原則的。但是在現代國家中,由于行政的廣泛性和復雜性,行政機關為了有效地行使職能,必須擁有較大的自主活動的空間,從而使行政裁量權已經被普遍認為是保證行政機關實現公共利益的一個有價值的工具。行政裁量權的存在是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必要,否認行政裁量權的存在已經是不可能的了,關鍵在于建立有效的機制對行政濫用裁量權加以控制。對行政裁量權進行控制的手段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程序控制等諸多方面,程序控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行政裁量權的運行態勢表明,行政裁量權出現負效應是因為它不按事先設置的方式、方法、步驟運行,從這個角度來看,“行政程序是對行政權力運行設置的一種安全裝置。”作為行政程序核心內容之一的聽證程序更是在控制行政裁量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一)何謂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做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對對特定現象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行政聽證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實真相,給予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機會,允許當事人與案件調查人員當面質證和辯駁,賦予當事人享有一種自衛權利。聽證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在西方國家已經有很長的歷史,我國近年來借鑒其中的部分內容,初步形成了行政聽證程序制度。
“聽證”一詞來源于英美法。英國普通法中的來源“自然公正原則”是聽證程序最早的法律基礎,較早在法律上確立行政聽證制度的是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這個法律的規定,改變了傳統行政法上的“行政效率優先”的原則,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制原則。當事人有權獲得為自己利益進行辯護的權利,即聽證的權利。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首次正式引入行政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數額較大的罰款等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組織聽證。”
縱觀西方行政程序比較發達的國家的聽證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主體在做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定形式告知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主體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方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公眾有機會了解行政主體行政決定的做出過程,從而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但聽證事項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可以不公開進行。(3)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主體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方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更加的真實可靠和公正合理。(4)制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方式保存下來,行政主體應以筆錄為依據做出行政決定。
(二)聽證程序與公正、效率
聽證程序保證個案正義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聽證的實行體現了公正性和民主性,避免了主觀臆斷和權力濫用。設立聽證程序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合法限制政府權力、合法張揚公民權利,經過此消彼長的磨合,在依法行政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間尋得一個最佳結合點。在聽證程序中,主持人應當由行政機關中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為直接參與案件調查的人員擔任,以避免產生先入為主的思想,在聽證舉行的過程中,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的地位、權利是平等的,雙方針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從而為案件公正處理奠定基礎。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有一部分人認為舉行聽證會影響行政效率的實現。事實并非如此。首先,從整體與個別的角度來看,舉行聽證增加了行政經費的支出,延長了行政決定的作出時間,但是從整體的宏觀角度看,經過聽證所作出的行政決定大大降低了在行政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可能性,從而節約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其次,行政效率的提高并不是行政機關一廂情愿的事情,而是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其中公眾的合作心態是重要因素。雖然公眾的合作心態是主觀的,但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則是表現為具體的合作態度或者抵觸情緒,經過聽證程序所作出的行政決定,由于其經過了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公眾得到了充分的表達意見的權利,其抵觸情緒就會削減從而配合行政決定的執行,提高了行政效率。最后,聽證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在行政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但是是否行使權利是不被法律所強制要求的。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較低,并不會影響到行政效率。
(三)聽證程序對行政裁量權的矯正
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不易通過實體法對其進行控制,但可以通過有效的行政程序對其進行控制。作為行政程序之核心的聽證程序既是促使裁量權正當行使的程序機制之一。
首先,聽證程序是實現行政裁量權正當化的必由之路。聽證是民主進程的產物。它的基本出發點是:凡是有權的機關,做出可能影響對方利益的決定,就應當聽取利益可能受到影響的當事人的意見。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其所擁有的裁量權的過程中,總會受到這樣那樣的因素的干擾,就極有可能做出不公正不合理的決定,從而損害相對人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的正當權益。聽證程序即是將做出行政決定的事實理由透明化,賦予利益相關人發言權,在再聽證的基礎上,綜合各方意見,協調各方利益,做出行政決定,保證行政裁量權的結果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公平公正。
其次,現代社會政府的行政權不斷擴張,而聽證程序則是政府與行政相對人進行溝通的載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Erale V. Mevrighg一案中認為,“正當程序是政府的一般責任。”此原則經推論為:(1)當事人必須知道案件結論之理由;(2)當事人必須有獲知任何資料和建議的機會。在聽證程序中,首先行政機關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之事實和理由以及其所享有的要求聽證的權利,再有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行政機關組織聽證,在聽證的過程中,各方的利益代表人都要提出自己的證據和理由,進行辯駁,整個過程是一個政府與行政相對人理性的進行溝通互動的過程,正如阿倫所說:“公平聽證的真正目的,在我看來不僅僅在于確保官方標準的準確適用,而是在一些合適的案件中,它可以進一步質疑它的正當性。”聽證程序在不斷的確信和承認,證明和說服的基礎山最終作出決定,相對人的主張和異議得到了充分的表達,各種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平衡,最終也許相對人還是存在一定的不滿,但是這一不滿在參加行政聽證的過程中已經得到了削弱。
最后,在行政程序中,政府往往處于比較強勢的地位,聽證程序對于行政裁量權的控制體現在其所賦予相對人的一系列的權利之中。在聽證程序中相對人一般享有以下“聽證權”:(1)事先在合理期間內得到告知的權利,行政機關必須提前告知相對人享有聽證權。(2)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權利。(3)要求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權利。(4)提出證據和進行質證的權利。(6)要求行政機關根據聽證筆錄做出決定的權利。
聽證程序是行政相對人有效參與行政管理的一個方式,符合行政程序正當性的要求,聽證程序還促使行政機關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而不是一言堂,減少了不恰當因素起作用的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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