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保險公司在訴訟案件中不愿調解的狀況影響了法院對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保險理賠案件的調解,客觀上造成了一些案件不能及時案結事了。但通過與當地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的反復座談溝通,共同探討保險案件處理中的法律問題等方式,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與保險公司就涉保案件的處理達成了共識,提高了涉保案件的調解率。

然近日啟東法院在涉保案件的審理中發(fā)現,當地10家保險公司中,有4家已縮小公司出庭訴訟的委托代理人的權限,將以往的特別授權改為一般代理,并且調解權也上收一級,由保險分公司掌握。由于保險業(yè)務的理賠等事宜通常由當地的保險支公司辦理,法院在訴訟中也需直接與保險支公司打交道,因此“調解權”上收的狀況增加了法院同保險公司溝通協調的難度,嚴重制約了法院調解工作的開展。

對策建議:

一是進一步強化同保險公司的溝通聯系。保險公司不傾向調解的緣由主要在于其就涉保案件中的法律問題等與法院意見不一致。因此,法院應當進一步強化與保險公司的溝通聯系,協調彼此對相關法律問題的立場,避免因對法律理解不一致而致調解不成的情況發(fā)生。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典型案例講解、立案時隨案發(fā)放訴訟要點提示等途徑宣傳相關保險法律知識,幫助涉保案件當事人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打消不合理的訴訟預期,避免調解中當事人漫天要價情況的發(fā)生。

三是重視涉保案件先行判決的運用。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而涉保案件的調解難點是保險公司與其他當事人對保險理賠標準的爭議。因此,啟東法院建議,對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的事項,可先行判決,以明確相應的賠償項目與標準,這樣也有利于提高案件余下爭議的調解成功率,促使糾紛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