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反映當前訴訟保全制度存在三點不足應引起重視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9-30 瀏覽次數:1480
為了更好地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防止因訴訟保全不當給涉案企業造成負面影響,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一是“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的保全順序不利于債權人利益保護。江蘇省高院明確要求,“盡量”按照“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的順序進行保全。但在實踐中,對于申請人只要求保全銀行存款的,法院難以依職權變更保全標的;而如果嚴格按照不動產、動產、存款的順序進行保全,極可能使被申請人在法院先行審查企業不動產或動產等財產時,搶先轉移、隱匿銀行存款,致使申請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進而導致申請人對法院工作產生不滿情緒。
二是“情況緊急”的條件難以把握。最高法院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時哪些情形符合“情況緊急”的條件并無具體規定,同時要求“慎用”保全措施。因為缺乏可遵循的審查方式,一方面極易造成申請人濫用申請保全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會使被申請人以上級法院“慎用”保全措施的要求為依據向法院“施壓”,使法院工作陷于兩難的被動局面。
三是對于重復保全缺乏有效應對。對涉案較多的同一被申請人或同一財產,本地法院與外地法院之間時常發生重復保全,在保全財產無法完全清償所有債務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法院與法院之間在執法上的混亂,且地方保護主義在財產保全問題上表現得還比較明顯,侵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針對訴訟保全制度的上述不足,該院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是以列舉方式細化“情況緊急”的標準。法官必須通過詢問申請人或要求申請人盡可能提供相關的證據的方式,嚴格審查財產保全的必要性。建議上級法院在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文件中以列舉的方式統一判斷“情況緊急”的情形,如被申請人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毀滅財產等行為或原被其他有權機關扣押的財產期限臨近屆滿等。
二是改變目前訴訟保全在財產種類上的順序選擇。“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作為企業財產的不同種類,在性質上并無本質區別,但對實現申請人的財產權益和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從尊重當事人訴權的角度而言,建議原則上對企業財產的保全順序不作區分,債權人可任意選擇一種申請保全,法院在依法審查后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如果保全銀行存款將對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則可以由其向法院提出變更保全標的的申請或提供擔保以要求解除保全,由法院審查后作出相應裁定。
三是建立訴訟保全登記查詢制度。開發財產保全登記查詢的軟件模塊,對保全申請和實施情況實行電子信息化管理,敏感信息記錄存檔,實現信息互通互享,避免法院內部審判執行各環節的重復采取強制措施,或不了解債務企業實際情況下的不當保全,并逐步擴大該信息的共享查閱范圍,建立全省法院乃至全國法院的聯網平臺。
四是引導公眾正確理解。在保全程序的運作中統一認識,規范手續,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對當事人以及案外人的異議及時審查,明確答復,使保全程序和具體的裁定內容能為各方認同;同時堅持訴訟中的法制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對訴訟保全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當前經濟環境下審判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政策意旨有正確的理解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