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灌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一批以民辦學校為訴訟主體的案件格外引人注意,200718件,200816件,截止20099月中旬14件,從受理案件的案由來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占53.7%,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占29.5%,股東權合同糾紛占10.2%,其他占6.6%

一、形成原因

1、申辦條件簡單。民辦學校在向地方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辦學的過程中,經常以較少的辦學資金為基礎,將資金的來源寄托于辦學期間學生的交費,一旦出現生源緊張的情況,極易造成流動資金周轉困難的局面。

2、師資力量薄弱。師資力量是學校發展的重點,民辦學校從公辦學校引進的教師比較少,大多是剛從學校畢業的大學生,他們在教學中擔任重責,大多是一邊想考研、考公務員、一邊尋找新工作;有少部分是退休再就業或是多年未從事教育工作的老教師,對教學方向往往把握不準。

3、生源相對較差。隨著國家對九年制義務教育學雜費、書本費等全免以及教師工資的上漲,師資力量直接決定了民辦學校生源的優劣,生源的優劣又直接影響到教學質量的好壞,生源素質差是影響民辦學校正常生存和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4、經營者管理不善。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區別在于舉辦者的“民”與“公”,民辦學校的創辦者首先要解決的是盈利問題,因此存在著重收入、輕管理的現象,民辦學校舉辦者借辦學名義,任意收取學生學費,辦學中抽逃投資、隨意轉讓學校資產等現象時有發生。

二、對策與建議

1、提高辦學門檻。民辦學校在創辦之初,在主管部門審批的過程中,應該對其辦學資格及實際資金進行嚴格審查,嚴把創立關,確保資金、人員、設施三到位。

2、加大監管力度。民辦學校創立以后,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其教學的管理,使其性質民辦化,教學公辦化,加強公辦與民辦教師之間的交流,讓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和學生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義務教育實行的完全免費的公益性和取消重點校、重點班的均衡性,新《義務教育法》實施后,公辦學校的硬件設施、辦學水平、師資條件、教學質量與民辦學校不分伯仲,造成了大部分人不愿意出高價到民辦學校讀書的局面。

4、強化司法建議。司法部門應積極向教育主管部門就民辦學校管理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民辦學校組織者深入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加強民辦學校內部管理,使民辦學校真正成為學生入學的一個合理化補充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