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實踐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9-25 瀏覽次數:2206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司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文簡稱《交通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該法自2008年5月實施以來,給我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帶來了深刻變化,同時也促使一大批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涌向法院。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大幅上升的趨勢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特點,江蘇省徐州市法院及時在公安交警部門設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立了與公安交警部門聯動應急、業務交流、合作調解等訴調對接機制,有效整合了司法、行政和社會資源,提高了審判質量和效率,建立了一套有效解決矛盾、提高群眾的滿意度、構建和諧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機制。??編者按
立法精神
《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規定使交通事故在程序處理上取消了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的前置程序,從根本上改變了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原則和方法。《交通安全法》進一步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受害人權利保障上的侵權責任賠償和強制責任保險賠償并行的二元賠償機制。《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在實體處理上進一步擴大了賠償責任主體范圍、提高了賠償標準,拓寬了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渠道。因此,這部法律為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效發揮調解和訴訟的合力,建立糾紛解決的多元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
2006年起,徐州全市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結合實際,在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8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按照“便捷、高效、和諧”的目標,逐步探索以“訴調對接”為主要形式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處理機制。
做法:著力構建“訴調”機制,合力解決糾紛
建立快速反應機制,開通救死扶傷的“綠色通道”。
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合力推進糾紛的和諧解決。2008年10月,徐州中院和市公安局聯合出臺了《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訴調對接”工作實施細則》,該細則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始終,對雙方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疏導和法制宣傳工作,努力使案件以調解或和解方式結案,同時邀請來自交警、勞動保障、保險等部門陪審員擔任特約調解員參與案件調解。并針對交警調解所具有的方便、快捷特點,將案件委托交警調解。據統計,今年以來,交通巡回法庭共調解各類案件450件,調解成功428件,成功率達95%,委托公安交警部門調解84件,調解成功率達96%。同時交通巡回法庭和公安交警部門相互協助調解糾紛127件,調解率達92%。對由交警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交通巡回法庭在接到當事人申請后,可以在一個工作日內確認其協議效力。徐州中院還著力強化專業化審判,不斷提升訴調對接的能力和水平,并配備專業化的審判人員,構建快捷化的審判機制,實施規范化的實體審理。為此,徐州中院又專門制定了《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指導意見》,規范了案件的責任主體,統一了損失費用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并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自由裁量幅度作出規定,做到了類似案件同類處理,避免了司法尺度不統一帶來的不公正。
說法:漏洞被彌補,難度有加大
“《交通安全法》生效前,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是前置程序,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等待對公安交警部門處理結果出來后才能向法院起訴,容易造成久調不決,影響當事人訴權的實現和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現行《交通安全法》彌補了這個漏洞,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直接選擇向法院起訴,程序更加簡便、快捷,《交通安全法》的實施在實體處理上擴大了賠償責任主體范圍、提高了賠償標準,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最大程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徐州市賈汪縣法院交通事故巡回審判庭法官張伯松介紹說。據悉,徐州8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每年辦理的案件數占同期全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數的37.2%。
《交通安全法》的實施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愈來愈大的壓力。徐州中院承辦法官刁國民說:“《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全市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大幅增長,2003年829件,2004年973件,2005年增長了38.5%,2006年以來,每年都超過3000件,2008年達到4509件,2009年上半年達到2112件,訴訟標的額也逐步增大,訴訟主體更加復雜。”“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占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90%以上。”鼓樓法院民一庭法官任正輝深有感觸地說。“《交通安全法》的實施也導致了一部分案件審理難度加大。”
想法:健全法律,完善制度
“交通巡回法庭按照‘便捷、高效、和諧’的目標,構建起以訴調對接為主要形式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處理機制,有利于掌握統一的執法尺度,體現執法的公平、公正,及時解決糾紛,滿足了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也是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為民要求的又一舉措,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徐州中院院長李后龍認為:“目前審理交通事故類案件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相關法律依據不足,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侵權責任主體比較復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同,對于區分各種形態下不同主體的侵權責任,目前的法律規定得并不明確。我們期待一部系統、全面、完善的‘侵權責任法’盡快實施,使這類案件的審理有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慈延年楊梅花 林操場)
2009、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