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酒 三倍賠償又被罰
作者:王藝璇 發布時間:2022-03-16 瀏覽次數:1247
2020年9月,原告胡某分三次向經營煙酒生意的被告某百貨店,以每箱1500元價格購買其銷售的白酒,共計十箱。在原告使用七箱后,發現案涉白酒并非正品,原告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經該市管局調查和白酒正品生產廠家鑒定,剩余三箱白酒系假酒,被告遂被該市場監管局處以5000元的罰款。被告承認,案涉剩余三箱白酒是其銷售給原告的,系從生產廠家業務員處進貨。原告認為被告作為銷售者應向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同時因被告何某系該百貨店的經營者,也應對該百貨店的違法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百貨店、何某應以三倍標準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3500元。
原告作為個人購酒消費者,應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被告出售的酒并非正規酒廠生產的產品,支持原告主張三倍賠償的請求,被告賠償后可依法進行追償。遂依法判決被告某百貨店、何某共同賠償原告胡某損失13500元,原告胡某退還被告某百貨店銷售的三箱白酒。
【典型意義】酒類產品是商標侵權案件的高發區,制售“假酒”的行為既破壞了酒類產品的市場經營秩序,也嚴重損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當購買酒類等大件商品時,一定要看商家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手續是否齊全,保存好發票、單據等證據,以防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