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閘區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目前涉勞動密集型企業案件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占比較大。2009年該院審理此類案件182件,占普通民事案件總數的15%,并普遍呈現出“三種效應”,給案件審理造成難度。

一、群體效應。勞動密集型企業以服裝、制造、建筑等產業為主,職工隊伍龐大導致其所涉案由主要為勞動爭議。2009年,該院審理此類案件中,勞動爭議占比62.1%。典型訴訟形式表現為個別工人代表進行試探性訴訟,大批工人持觀望態度,一旦處理不慎,容易引發大規模的群體性訴訟。

二、示范效應。勞動密集型企業中普遍存在超長加班、超強度工作等違法用工現象,工人常以此為由辭職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類案件比較具有代表性。個案的審理結果體現出法院對該類違法的處理導向,在整個行業中產生示范作用,容易引起其他企業類似訴訟的發生,從而影響行業運營秩序。

三、焦點效應。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屬區域龍頭企業或支柱企業,出現工人集體罷工、上訪、鬧事等現象,對以勞動力為支撐的企業造成經營困難,也嚴重影響轄區社會經濟發展,因此這類案件的處理多引起各級黨委、政府重視,成為領導關注焦點,給法院處理形成一定壓力。

針對上述處理難點,該院建議在該類型案件處理上,應突出“四個強調”。

一、強調“審慎”,注重效果。堅持以“審慎”為前提,避免就案辦案,機械下判。應全面考量案件處理的多方因素,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保障企業生產穩定,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二、強調“調解”,多方協調。堅決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盡可能采取調解、和解方法,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充分利用好工會、基層民調組織等訴調對接資源,采取多元化調解方式,在消除對立、減少沖突上下功夫,有效防止群體訴訟和涉訴信訪事件的發生。

三、強調“創新”,轉變思路。在支持合法訴求的同時,拓展調解思路,創新解決矛盾的方法,多方尋找各方利益平衡點。如該院在經濟補償金等敏感項目的賠償數額上,嘗試采取“取大舍小,統一賠償”的打包解決模式,力促企業與職工實現互利雙贏。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借助法院外部有效力量緩解勞資對立,化壓力為動力。

四、強調“引導”,有效規范。案件審理中要積極做好勞資雙方的引導工作,使個案處理起到良性“示范效應”。以案說法,引導企業重視規范用工,遵守勞動法規,消除潛在訴訟危險。做好職工的思想疏導和勸服工作,引導其通過正確的訴訟渠道維權,避免涉訴信訪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