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來,揚州邗江法院受理40多件涉民營擔保公司貸款擔保糾紛案件,從審理過程中發現,很多民營擔保公司違規經營現象嚴重,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一、違規經營表現及危害

擔保業的日益壯大,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暴露出很多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偏離經營主業,借擔保名義進行違法違規操作,超范圍經營,并以個人名義進行高息借貸、變相集資,利率高得驚人,一般月息3分至1角,高出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數倍乃至十幾倍。利息直接在本金中扣除,比如借10萬元,實際到手的只有9萬來元。擔保機構的違規行為,擾亂了信貸秩序,造成稅收流失,甚至還存在一定的社會不安定性。

二、原因分析

(一)市場需求。我國金融服務體系脫胎于計劃經濟時代,主體架構仍然是服務與大型企業,并非針對中小企業而設計。由此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卻遲遲難以化解。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更是雪上加霜。市場的強烈需求導致民營擔保公司迅速發展壯大。在發展過程中,部分擔保公司鋌而走險,追逐利益最大化,在實際操作中拋棄了主業,公然違規吸儲、高利放貸,做起了非法的金融業務。

(二)準入門檻低、監管弱化。擔保公司行業準入門檻極低。此前,除了跨省及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的設立需審批外,其他機構則一律視同一般工商企業予以注冊,并未考慮到從事金融業務的獨特性。直到今年1月,國務院發文責令各地方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進行審批,擔保業的有關管制政策才露出水面。而之前,許多擔保機構在注冊成立后,便將主業束之高閣,劍走偏鋒。

(三)政策性擠壓。依據相關規定,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一般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同時還要提取相應額度的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可見,行政劃定的盈利空間偏小,甚至使得部分擔保公司難以為繼,由此讓正規擔保公司的從業積極性受到打擊。

三、對策建議

(一)健全制度,加強監管。國家應盡快出臺完善擔保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擔保市場的準入門檻,規范擔保公司運作流程。同時應給予擔保公司適當的盈利空間,使其走上的正常的經營之路。國家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大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流程。加大對涉黑擔保公司的打擊力度。

(二)加大市場整治力度。重點對擔保公司的資質、執業情況、風險防控能力進行審查。依法查處擔保機構出資人抽逃注冊資金、虛假出資等違法行為。重點檢查擔保機構是否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保證資金的充分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是否按照相關規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和責任準備金,確保準備金充足有效;是否建立科學的項目評價體系和嚴格的項目評審制度等。

(三)政府扶植。有關部門應通過法律、法規強制推行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市場信用氛圍;以財政資金為主體,建立再擔保體系,為擔保機構分散經營風險,解決其后顧之憂;建立資金補償渠道,對民營擔保公司進行級別界定,并建立同級財政的資本金補充機制;組織各擔保機構“抱團取暖”、信息共享、風險共擔等等。